软件企业技术合同登记及相关优惠政策目录北京技术市场基本情况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计算机软件合同的认定登记与软件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北京技术市场基本情况资源雄厚市场主体广泛技术交易规模全国最大2010年技术合同成交额1236亿元,全国3039亿元技术交易水平—承担重大项目能力强技术流向呈“三五二”格局,即京内:京外:出口=3:5:2。高新技术企业为最大卖方群体与国际接轨,技术进出口跨国公司研发中心技术合同登记的作用与意义1、技术合同登记的作用是技术合同当事人享受有关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是高新技术企业年检技术性收入核定的依据2、技术合同登记的意义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研发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技术交易和技术转移,维护技术市场秩序有利于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基本条件1.买卖双方要订立的正式书面合同1.1依照合同法订立并签约生效的技术合同1.2在履行期内进行申报登记1.3真实有效2.由卖方(技术输出方)进行申报登记2.1任选一个登记机构进行申报,每项合同只能登记一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基本条件3.申报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3.1卖方主体证明材料3.2具有法律效力且在履行期内的合同文本(正本及全部附件)至少一式两份(登记机构需留存一份)3.3涉外合同需有与原件一致、有效的中文文本3.4建议使用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编制的合同示范文本,未采用此文本的,可由卖方按照原合同内容填写并签字盖章补充,同时提交合同原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基本条件4.合同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4.1合同主体4.2合同标的4.3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5.合同履行后卖方取得技术收益,需到原登记机构申报审核5.1卖方如实填报《技术性收入核定表》6.奖酬金提取的比例技术合同登记流程1、卖方用户注册2、网上申报登记3、报送合同文本6、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5、核定技术收入4、审核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收费标准每份合同实现后,每核定一次技术性收入,并开具奖酬金单时,卖方交纳30元,即30元/份次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文本形式推荐使用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编制的示范文本也可以采用科技部推荐的示范文本不否定当事人双方自愿签订的、符合“合同法技术合同分则”要求的其他文本一、技术开发合同(含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委托开发技术合同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含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合同分类对合同的标的,是否有明确的技术性要求对合同描述上,是否采用了规范的技术术语在合同执行中,采取的是否为常规的、普遍采用的手段对合同执行中,是否有技术创新要求对合同的结果,是否带有知识产权的要求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技术内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认定登记要点1、技术开发认定规则要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开发研究包含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两类2、技术转让认定规则要点:知识产权的权属进行了变更包含技术秘密、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认定登记要点3、技术咨询认定规则要点: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论证、预测、调查、分析、评价等,提供的成果为意见、报告的形式4、技术服务认定规则要点: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有具体成果的活动包含技术培训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定技术性收入根据合同的内容和价款的构成,扣除非技术性费用,确定技术性收入如: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应予以扣除,而设计费、开发费、调试费、改进费、技术买断价格等,及与技术内容相关的咨询费、服务费、培训费、指导费、维护费等,视具体情况而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其他事宜对成交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金额超过两千万元以上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为重大合同,需提交至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查后再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其他事宜含有特定技术内容的供货买卖合同,对合同中,成交的设备、提供的设施数量较多的,必须将相同产品部分作为合同的非技术部分分离出去,仅对合同中的技术内容进行认定登记保密合同的管理,遵守保密法的要求,由登记处派专人进行认定登记,核定技术性收入,保密合同原件可以留存在原合同提交单位,登记处保留此合同提交单位出具的与合同相对应的说明材料,并加盖单位签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其他事宜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其他事宜技术卖方由多家机构构成的合同,在一份合同中,由多家卖方单位共同承担的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各方应承担的技术内容和相对应的合同价款或报酬。如果任何一方单独提出认定登记,则只根据合同中约定给提出方的部分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其他事宜涉外合同,需要提交有效的中文合同文件,如果只有外文文本,需将合同中说明技术内容的文件部分,经过权威机构翻译成中文并经公证后,才可认定登记计算机软件合同认定条件一、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合同:1.应有明确的功能需求调研及技术要求分析、技术架构的设计、程序编制、方案优化、成果测试与验收标准等内容;2.应有新的方案设计、新的技术集成、新的技术手段、新领域中的应用等技术创新内容的表述;3.软件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应当是明确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有的,方可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关于对计算机软件合同进行认定登记的意见(京技市字[2006]60号)二、计算机软件的技术转让合同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技术转让合同的条件,且明确转让计算机软件所有权、办理软件著作权变更的,可以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三、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咨询合同凡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技术咨询合同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关于对计算机软件合同进行认定登记的意见(京技市字[2006]60号)计算机软件合同认定条件四、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服务合同1.利用受托方自有技术,将已有较为成熟的软件,适用到相应的硬件设备上、或系统集成中的合同;2.功能比较单一的网站系统软件编制合同;3.对核心技术并未有实质性、突破性变化的计算机系统,进行系统升级服务的合同(可含有调试、培训、维护等内容。但商品化软件售后服务除外);4.从事软件外包业务的,在委托方总体设计安排下,利用自有技术方案,进行软件编制的合同。计算机软件合同认定条件关于对计算机软件合同进行认定登记的意见(京技市字[2006]60号)五、不属于技术合同认定范围的:1.软件复制;2.软件的数据录入,属单纯劳务工作,无技术内容要求的;3.软件监理合同;4.属于国家规定,对软件进行强制性检测、测试等业务的;5.为商品化的软件进行售后服务的;计算机软件合同认定条件关于对计算机软件合同进行认定登记的意见(京技市字[2006]60号)与软件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一、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与软件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一、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与软件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文件依据:北京市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税收政策实施办法(京地税企[2001]694号)一、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凡符合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与软件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一、有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与软件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得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关于增值税的有关政策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一)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二、关于增值税的有关政策与软件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与软件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一)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三)对列入科技部、商务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三、技术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与软件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文件依据:北京市技术市场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