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版第1页,共55页合同编号:总承包工程合同发包方:承包方:签订日期:2015年版第2页,共55页阳光交易告知书为保障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维护合作双方的共同利益,时代地产提倡阳光交易。若各单位在与时代地产集团、所属项目公司及各相关部门业务往来中,发现时代地产人员存在贪污、索贿、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欢迎向时代地产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具体举报方式如下:举报邮箱:jiancha@timesgroup.cn来信来访举报:广州市时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办监察小组负责人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10号时代地产中心36-38楼邮编:5100302015年版第3页,共55页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方:承包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总承包工程合同1.2.工程地点:1.3.工程规模:本项目为工程项目地上和地下室及本地块内的商业裙楼、门楼、泳池、垃圾房等配套工程,建筑面积约为94081平方米。(建筑面积为暂定,仅为招标工程量计算依据,实际以施工图纸为准。)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2.1.合同工期:496个日历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工期不因任何原因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如休息日、公众假期、雨季影响、停水、停电、材料订货、与各承包商之间的配合时间、与各分部分项及施工工序之间的交叉配合时间等)延长。2.1.1.开工日期:开工日期暂定为2016年3月6日,实际开工日期以承包方收到发包方或监理公司进场通知书后第二天开始计算。2.1.2.竣工日期:暂定为2017年7月15日,实际以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发包方组织内部有关业务部门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的工程质量验收移交,取得发包方颁发的《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的日期为准。2.2.具体工期,即各施工节点完成时间详见附件。2.3.承包方应严格按照上述各分项时间节点完成对应工程的施工。未能按时完成的,承包方应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相关违约责任详见专用条款第4.1条约定。2.4.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2015年版第4页,共55页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即使工程量有增加或修改,如双方不因此对工期另作出书面约定的,则视为承包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和质量进行施工、竣工并承担保修责任。2.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前承包方需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经过发包方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始正式施工。三、合同价款3.1.合同暂定总金额(小写):¥元(大写人民币:),其中:3.1.1土建工程总价(暂定):¥元(大写人民币:)。3.1.2水电安装工程总价(暂定):¥元(大写人民币:)。四、人员与联系方式4.1.发包方人员姓名:职务:工程部经理4.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4.3.承包方人员姓名:职务:项目经理承包方委托负责本工程的施工用水电用量计量、费用确认工作的专职人员:4.4.往来文件发包方就本合同所指工程向承包方签发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业务联系单、通知单、工程整改通知单等书面文件)必须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施工期间的会议纪要需经与会各方签字及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否则均视作无效。对双方就本工程往来的文件,发包方指定和为签收人,承包方指定和为签收人,各方变更签收人必须以书面通知为准。4.5.文件传达各方向下列地址/号码发出的信函、传真视为已经送达。4.5.1.发包方确认通知方式如下通信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10号时代地产中心17楼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2015年版第5页,共55页4.5.2.承包方确认通知方式如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五、合同生效5.1.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5.2.合同文件约定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正本、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发包方: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承包方身份证复印件)2015年版第6页共55页第二部分通用条款2015年版第7页共55页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方与承包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甲方项目经理:指发包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甲方项目经理由发包方依据合同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方。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中约定,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工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4.图纸:指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供并经发包方批准,满足承包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及有关材料)。1.15.施工场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6.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7.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8.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2015年版第8页共55页1.1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0.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1.工程质量验收移交:是指承包方按报建审批、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工后,发包方组织内部有关业务部门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的工程验收和移交,工程质量达到约定标准且工程移交完成,视为工程质量验收移交合格。1.2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方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参建有关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并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合同所述的工程质量验收移交合格,视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方颁发《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1.23.竣工日期:以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发包方组织内部有关业务部门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的工程质量验收移交,取得发包方颁发的《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的日期为准。1.24.竣工备案日期:竣工验收通过,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报告的日期。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语言文字2.1.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2.2.适用法律和法规2.2.1.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3.适用标准、规范2.3.1.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与施工的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发包方颁布的工程技术管理文件(详见通用条款第16.3条)。2.3.2.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2.3.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2.3.4.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承包方应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发包方无需为此额外支付任何费用,除非发包方另有指示。3.图纸2015年版第9页共55页3.1.由发包方提供图纸3.1.1.发包方应根据工程图纸出图到位计划提供向承包方提供图纸共一式捌套施工蓝图。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3.1.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3.1.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3.1.4.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方。发包方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方。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3.1.5.甲方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需经发包方书面批准)有权随时向承包方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方应予执行3.2.由承包方提供图纸3.2.1.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方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方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方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方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方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3.2.2.发包方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方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时,承包方无权要求发包方赔偿损失、顺延工期。3.2.3.当发包方认为需要时,承包方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发包方批准或备查。3.2.4.承包方负责提供6套竣工图纸(包括竣工图电子文档)给发包方,费用由承包方负责。3.2.5.承包方负责提供各阶段(包括规划验收、消防验收、防雷验收、人防验收、供水供电验收、质检验收、卫生防疫验收等)的竣工图纸(包括竣工图电子文档)给发包方,费用由承包方负责。4.往来函件和通讯联络4.1.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4.2.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或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