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委政法委议事规则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推进政法委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决策科学化建设,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则。一、议事方式1、市委政法委讨论问题、研究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采取召开各类会议的方式进行。即:(1)市委政法委全体委员会议;(2)市委政法委联合办公会议;(3)市委政法委书记办公会议;(4)市委政法委机关办公会议。二、议题的提出2、召集议事由政法委员会负责同志提出议题。政法各部门或政法委机关需要讨论的议题,应事前书面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提交政法委书记或副书记确定。3、研究干部人事问题和重大议题,应充分准备,不能临时动议。4、议题内容应打印成书面材料,发出席会议人员。5、议事应围绕议题进行,一般不改变议题,更不得空谈阔论。三、议事的一般程序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列席全议人员的意见作为参考。7、讨论重要问题,要有应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8、决定重要问题必须有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决定特别重大的问题必须有出席会议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同意。9、参加议事的人员应态度明朗,充分表达个人的意见。四、议定事项的落实10、会议通过的决议,应以《纪要》或其他形式印发。由市委政法委办—2—公室或有关单位承办。11、议定的事项根据各单位的职责,归口落实,市委政法委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督办。五、注意事项12、开会须按会议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开会,原则上不临时动议。13、会前应作充分准备,做到有情况、有观点、有初步对策。14、讨论发言要紧扣议题,态度明朗,简明扼要。15、会必有议,议必有决,决必有行,行必有果。市委政法委全体委员会议制度一、市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周召开,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全年不得少于四次。二、市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三、市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出席人员须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人员参加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的内容和需要确定.四、市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会务工作由市委政法委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一般应于会前两天将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各位委员及列席人员。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五、市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一)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及其政法委员会和市委关于政法工作的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二)听取政法部门汇报省直、市直政法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研究贯彻意见和措施;(三)讨论需要报请市委决定的重大工作事项:—3—(四)分析全市社会稳定形势和政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和措施,部署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任务;(五)听取政法各部门工作情况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汇报,审议实施意见;(六)讨论决定政法各部门和政法委请求市委或德州市委政法委研究解决的主要事项;(七)分析政法队伍状况,研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措施和意见。(八)讨论落实德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和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六、市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前应作好充分准备,向会议请示汇报工作须有文字材料。市委政法委办公室或相关科室负责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联合办公会议制度一、市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二、市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办公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三、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参会人员,会议内容、时间、地点一般应在会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会后及时整理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人签发。四、市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一)讨论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和有关事项,研究德州市委政法委和市委批办的需要由市委政法委员会协调办理的重大案件;(二)讨论德州市委政法委员会或市委交办的其他问题。(三)市委政法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问题。五、政法各部门需提交联合办公会讨论的案件和有关事项,须提前报送正式打印报告。—4—书记办公会议制度一、书记办公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不定期召开。二、书记、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出席书记办公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及会议记录人员视会议内容临时确定。三、书记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决定机关人事调动、任免、处理等问题;(二)研究提出基层政法干部任用的意见;(三)研究决定政法委年度重点工作,汇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三)书记认为需要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四、会议议定事项按要求和程序报告。机关办公会议制度一、市委政法委机关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确定召开。二、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副书记及各科室负责同志参加,可根据会议议题,确定有关同志列席。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三、会议的主要任务:(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有关文件和批示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二)讨论拟提请市委政法委全体委员会议或市委政法委联合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三)听取机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安排工作;(四)研究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建设;(五)讨论重要工作文稿;(六)讨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有关请示报告;—5—(七)研究德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和市委交办的具体事项;(八)研究各科室提交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九)书记、副书记提出研究的其他事项。四、会议应形成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人签发。民主生活会制度一、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三)艰苦奋斗、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情况;(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联系群众的情况;(五)上级党委、纪委安排的有关民主生活会内容;(六)上次民主生活会涉及问题的解决情况。二、市委政法委机关民主生活会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政法委机关全体人员出席,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三、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和次数根据要求进行。四、民主生活会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从团结的愿望出发,认真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克服缺点,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切忌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安排工作的会议。五、民主生活会召开的具体日期和议题,应提前报告市委、纪委、市委组织部,邀请有关人员参加,了解情况,进行指导。六、民主生活会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征求和听取有关部门及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将意见在会前或会上转告有关委员;—6—(二)根据征求的意见,确定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事先通知与会人员;(三)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成员应按时到会,不能无故缺席。七、针对民主生活会反映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责任到人,抓好落实。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属于违法违纪的,及时查处。八、民主生活会后10日内,市委政法委政工科向市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及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学习教育会议制度一、坚持每周五召开学习教育会议,重点是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教育,政法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不经请假不参加学习的按旷工处理。二、布置全市政法工作和研究讨论重大案件。三、每月召开一次书记办公会讨论和研究政法委机关的工作及重大事项。四、每月召开一次政法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总结当月工作,表扬好人好事,指出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置下月工作。五、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六、凡是组织的各种学习和会议,每名干部职工必须认真作好学习记录,勤于思考,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及理论水平。七、在各种讨论会上,要认真思索,积极发言,大胆陈述己见,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搞好政法委机关的自身建设出谋献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一、全市各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是维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维稳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班人齐抓共管,有关—7—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责任制。二、政法委机关领导作为各乡镇(街道)社会稳定工作的包保责任人,必须增强大局意识,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指导思想,切实承担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政治责任,督促包保乡镇(街道)认真落实好维护稳定的领导责任制和各项工作措施。三、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汇报、研究等工作制度,定期分析维护稳定工作形势,准确地掌握本地突出的不稳定因素,对维稳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四、市维稳办对涉及部门多、职责不明确、处理难度大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领导,确定牵头部门,形成维护稳定工作的合力,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确保稳定。五、各级各部门对涉及维护稳定工作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情况要坚持归口报告和逐级上报的原则,实事求是,不能误报、漏报、瞒报。六、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解决维护稳定工作的财力保障问题,不断改善维稳工作条件,七、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激、可顺不可逆;(二)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严格执法,冷静妥处;(三)坚持群众路线,群众观点,解决好对群众的感情、立场和态度问题;(四)民主法制的原则;(五)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六)实行综合治理的原则。八、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一)预防为主,抓早抓小的原则;(二)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三)领导亲自动手的原则;—8—(四)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五)分别情况,区别处置的原则;(六)慎用警力的原则。九、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措施:(一)坚持跨越发展,大力发展经济,这是治本之策;(二)抓好干部队伍建设;(三)加强法治建设,把矛盾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第一线的防范作用;(五)充分发挥工会、青年、妇女组织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有效的舆论氛围;(八)充分发挥政法部门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案件协调督查工作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推动政法都门严格公正执法,根据中央政法委、省委、市委政法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案件协调督查工作由市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直接领导,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信访科具体承办。必要时可从市直政法各部门抽调人员参加案件协调督查工作。第三条市委政法委员会开展案件协调督查工作必须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政策为指导,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审查,支持和督促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公正执法。第四条案件协调范围:1、政法各部门在案件管辖、事实和证据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9—方面有较大争议,可能导致久拖不决或处理不公的案件;2、在全市有重大影响,关系政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需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或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认识、相互配合、依法公正处理的案件;3、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研究协调的新类型案件;4、市委政法委员会认为应当讨论协调的重大疑难案件。第五条市委政法委员会协调以下案件:1、德州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委,乐陵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2、政法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各市直部门提请市委政法委员会协调的案件;3、外县、市、区、自治县政法部门与我市政法部门在执法中有争议,需要市委政法委员会协调处理的案件;4、通过信访渠道发现认为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第六条市委政法委员会协调案件,根据情况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召开市委政法委员会会议;2、由市委政法委员会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有关政法部门主管领导及案件承办人参加的市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办公会议;3、经市委政法委员会书记或副书记批准,由市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督查信访科组织有关政法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召开案件协调预备会议。第七条提请协调案件的机关应书面提出协调案件请示一式5份,写明案情、认定事实的依据、处理案件的理由、争议的焦点及提请解决的问题等、由执法督查信访科报请政法委领导审查批准后,于10日内作出召开协调会议的通知或有关审查意见批复。第八条案件协调会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