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技术经纪人与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培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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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经纪(技术合同)从业资格培训青岛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韩俊梅88728989-807目录一、技术市场相关优惠政策二、技术合同的签订三、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四、技术合同服务点管理一、技术市场相关优惠政策(一)技术市场情况1.技术市场广义:技术成果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并使之变为现实生产力的交换关系的总和。这里说的主要是无形市场,包括技术商品的卖方、买方、中介方在技术成果研究开发、转让、咨询和转化服务的整个流通领域和环节中形成的交易关系。讲的是技术通过市场进行扩散的一种机制。狭义:是指技术商品交易的场所,是有形的。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对技术交易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二)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1.关于技术合同奖酬金根据《合同法》第326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9条、规定:(1)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实际操作:登记机构审批的不超过25%(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技术合同提取不超过50%)。纵向合同不超过拨款的5%。其他形式单位自主决定。关于技术合同奖酬金(2)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买方可以在实施该项技术的新增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为实施技术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实际操作:奖励费可在实施该技术获利当年新增收益中一次性提取35%。有关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可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三至五年内,从实施该项成果转化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2.关于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关于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关于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9年273号文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与之相关”解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同一转让主体同一张发票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需同时转让著作权和版权局登记。4.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个人转让著作权。(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免征增值税(青岛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携带材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企业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合同上应有青岛市科技局指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青岛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加盖的技术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4、青岛市科技局指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青岛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明;5、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青岛市商务局核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6、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免征增值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2套以内的可以扣除)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青岛市专项资金补助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科字〔2013〕2号第七条对经认定的并通过上一年度考核评估合格的市级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一定比例补助,补助标准分别为50、30和20万元。第十一条对符合本市重点领域的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本地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根据合同成交额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财政资金支持的不重复补助)。关于停止收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费的通知青科成字〔2013〕6号自2013年9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停止收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费用,由青岛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予以补助。二、经认定的技术合同服务机构,根据行业服务规范开展技术合同服务工作。停止收费后,技术合同服务机构享受专项资金的补助额度为该机构上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的千分之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提升技术合同服务质量、促进技术交易等业务支出。三、专项资金实行年度集中申报,每年3月份组织申报上一年度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拨付,按照《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青科字〔201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技术合同的签订㈠一般性要求1.技术合同定义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2.技术交易要签好书面合同⑴技术商品的特性、技术交易的复杂性。⑵履行、解决纠纷、合同登记、享受政策的依据。⑶关注技术经营。知己知彼,心中有数。3.订立技术合同应遵循的原则:依法订立⑴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的原则。⑵平等原则。⑶自愿原则。⑷公平原则。⑸诚实信用原则。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⑴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的;⑵侵犯他人专利权、技术秘密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⑶作虚假广告、宣传的;⑷串通投标的;⑸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的;⑹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4.合同要合法有效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关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⑴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⑵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⑶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⑷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㈡技术合同的类型技术开发(含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技术中介、技术培训)1.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四类技术合同分述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标的是当事人尚未掌握的;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注意:提交的成果应是相对完整的可实施技术方案,是能形成一定程序上的专有权的技术,而不是可供参考、选择的建议和意见。四新的相对性。应有创新点。新产品、新材料应当在原理上、结构上、物理性能、化学成分有创新或有新功能;新技术、新工艺应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消除污染等方面有作用。探索未知,有风险责任。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的约定。同一标的技术开发合同只能签一个。开发合同标的范围⑴小试、中试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项目。⑵企业技改项目。⑶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⑷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⑸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包括植物新品种、野生物种的发现及后续开发)。⑺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除外)⑻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合同标的技术上没有创新,仅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现有产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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