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行政法部分讲授目录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第三章行政法基本原则第二编行政法主体第四章行政主体第五章行政公务人员第六章行政相对人第七章监督主体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八章行政行为概述第九章抽象行政行为第十章具体行政行为第十一章行政程序第四编行政救济第十二章行政复议第十三章行政赔偿第十四章行政补偿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与行政法学一、行政的涵义二、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三、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四、行政法学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一、行政法的一般法源二、我国行政法的渊源第三节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行政法产生的前提二、大陆法系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三、英美法系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四、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行政的涵义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因此,要理解和掌握行政法,必须首先对行政的概念作些分析。(一)行政、公共行政与私行政“行政”作为一个科学范畴,至今仍歧义纷呈。《现代汉语词典》对“行政”的释义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辞海》将“行政”解释为:泛指各种管理工作;专指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管理活动。《法学词典》中将“行政”解释为:政府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一)行政、公共行政与私行政(续)马克思把“行政”称为“国家的组织活动。”美国学者古德诺于1900年著的《政治与行政》一书中,从政治与行政分离的角度来解释行政,认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制定政策是政治,执行政策是行政。马克斯·韦伯认为:“行政管理不仅仅是一个公法的概念。有私人的行政管理,诸如自己家庭预算或者一个赢利企业的行政管理,也有公众的行政管理,也就是说,通过国家机构或者其他的、由国家给予合法化的、即他治的公众机构进行的行政管理。”等等。(一)行政、公共行政与私行政(续)对上述解释加以归纳,大致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狭义上的“行政”,一般表述为国家行政机关(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按照狭义的理解,政府之外的管理活动均不属于行政的范畴。这实质上是将“行政”界定为“国家行政或政府行政”。广义上的“行政”,将行政理解为组织的一种职能,任何组织(包括国家)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和管理职能(行政职能)。(一)行政、公共行政与私行政(续)广义上的行政有公共行政和私行政之分。一般而言,“公共行政”是指特定主体基于公共利益对社会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私行政”则是指其他社会组织对其内部事务的组织与管理,也称为“私人行政(一般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而不包括私行政。(二)公共行政、国家行政与社会公行政公共行政不仅指国家行政,还应包括社会公行政。在传统意义上,人们通常将公共行政等同于国家行政,认为行政法上的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公共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其他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行政。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大量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除了政府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公共组织参与其中。这些非政府的公共组织也行使着公权力,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管理与调控活动,我们将其称为社会公行政。总体上讲,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行政法既要规范国家行政,也要规范社会公行政。行政法的定义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行政法的概念1.最简单的定义方法是把行政法描述为有关行政的法。2.有的学者从管理角度界定行政法,把行政法称为有关行政管理的法,人们称之为管理论。3.英美一些行政法学者从权利本位出发,把行政法称之为控权法,人们称之为控权论。4.有的学者以行政权为核心来表述行政法的含义,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赋予行政权、规范行政权运行和权利补救的法。5.从调整角度界定,行政法可以表述为调整行政关系和基于行政法关系而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行政法的概念(续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这一定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这是从调整对象上揭示行政法的内涵。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在取得、行使以及接受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的概念(续2)2.行政法是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这是从内容上揭示行政法的内涵。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行政组织法,规定行政的组织、职权、编制及人员的任用和管理。第二部分为行政行为法,规定行政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条件、方式与程序。第三部分为行政监督与救济法,规定对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违法行政造成的侵害后果进行救济,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行政法的概念(续3)3.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从表现形式上揭示行政法的内涵。行政法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其法律规范散见于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众多法律文件之中,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行政法是这些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特征(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2.具体表现形式较多,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法律解释等。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众多。(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2.涉及的内容广泛。3.变动性和灵活性较大。4.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没有明确的区分。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20世纪以来,随着行政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行政权力日益加强,作为规范行政权力的行政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突出,已发展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它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独特调整方法。2.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无一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与监督问题,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这些基本制度和权利就无法落实,宪法就难以实施。(二)行政法的作用1.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2.合理地设定行政权,保障行政的统一和高效。3.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4.促进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5.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促进民主与法治。行政法学(一)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规律;研究行政法的形式、内容、本质;研究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研究行政法律关系;研究行政法对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作用;研究关于行政法的观点、学说、理论等等。(二)行政法学的体系行政法学体系是指行政法学的理论框架及其内在的逻辑结构。行政法学体系没有统一和固定的模式,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与法律制度不同,其行政法学体系也有差异。且行政法学体系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于发展变化之中。本科目在体系安排上,分为绪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四部分。最早对行政法进行研究的是法国。早在19世纪70年代,法国就出现了行政法学著作。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归纳、抽象出来的。法国的行政法学研究比较注重实体问题,研究的内容包括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英国和美国对行政法的研究较晚,起步于上世纪末和20世纪初,真正受到重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和法国和行政法学研究相比,英美国家更重视对程序问题的研究,注重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行政法学研究概况新中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经过了一个沿袭前苏联行政法学内容、吸收西方国家行政法学有关成果、创设自己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过程。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中的诸多下设问题都有独特的研究,如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行政法学研究概况(续)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一、行政法的一般法源(一)制定法(二)判例法(三)习惯或惯例(四)行政法理(五)条约、协定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或来源。不同国家行政法的渊源不尽相同,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行政法的渊源也不尽相同。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行政规章五、地方性法规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七、国际条约与协定八、法律解释第三节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行政法产生的前提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产生于18世纪末欧洲国家。行政法首先在近代西方国家形成和发展不是偶然现象,它是近代西方经济社会经济、政治、思想诸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行政法产生的经济基础(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是行政法产生的政治基础(三)法治观念是行政法产生的思想基础二、大陆法系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特征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包括法、德、奥、比、荷、西等国家,其中以法国行政法最具代表性。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基本特点:1.在法律体系上,大陆法系行政法属于公法,而且有一套专门的行政法规则,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2.在行政司法系统上,大陆法系的行政诉讼实行“双轨制”,即由自成体系的行政法院管辖。3.在处理与解决行政案件上,适用行政法规则为原则,适用一般法律规则为补充和例外。(二)法国行政法的历史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法国首先确定的。1799年,法国拿破仑建立了国家参事院和省参事院,专门管理行政纠纷案件以解决行政领域的困难。自此,法国建立起行政审判制度,为行政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因此,人们通常把法国国家参事院(后来发展成最高行政法院)的建立作为行政产生的标志,并将法国称为“行政法之母”。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发展至今,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799—1872年)为保留审判权阶段;第二阶段(1872—1899年)为委托审判权阶段;第三阶段(1899—1953年)为一般管辖权阶段;第四阶段(1955—至今)为特定管辖权阶段。现在,法国行政法院系统包括省际行政法庭(即地方行政法庭),专门行政法庭,上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三、英美法系行政法的历史属于英美法系行政法的国家主要有英、美、加、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其中以英、美代表,但这两国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也稍有差别。(一)英美法系行政法的特征1、在行政法律体系上,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无公私法之分,行政法渊源以判例为主,一般不采用行政法典形式。2、在行政司法体系上,行政诉讼采用“单轨制”。虽有大量的行政裁判机构,但它们没有终审权。它们没有自成体系的行政法院,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一样,都由普通法院管辖。3、在处理行政案件的适用原则上,英美法系国家适用一般的法律(普通法)是原则,适用特别的法律(行政法)是例外。(二)英国行政法英国由于普通法不严格区分公法与私法和崇尚普通法制度,存在司法权优越的传统,长期以来否认在英国存在着行政法,特别是不承认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而事实上,早在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不久,现代行政法一些重要制度在英国就已确立。行政法在英国获得承认并有突破性进展是在19世纪后期。这一时期,行政法在几个方面得到了重大发展:一是委任立法。二是行政裁判所的迅速发展。三是司法审查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对一切政府部门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此外,英国于1853年率先确立了文官制度。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以后,英国行政法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三)美国行政法美国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制度,议会、法院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一直存在。但是,早期对行政法并不注意。人们普遍认为,美国行政法是19世纪后期,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美国政府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结果。1887年国会通过《州际商业法》,设立州际商业委员会,并授予该委员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进行铁路运输管理和裁决有关争议的权力。州际商业委员会被看作是美国行政法产生的一个标志。1946年国会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从此,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的地位在美国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