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0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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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与其他标准、规定一致157供水管道在铁路旁敷设的,与铁路坡脚间的水平净距离一般不得小于6米。与地道顺行敷设的供水管道下穿铁路的,管道中心线与地道箱体外墙的水平距离一般不得小于5米。1、与其他标准、规定一致200各类通信管道以及设备用房应当统一规划、设计。通信管道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同运营商的通信管道应当同沟同井,结合道路同步建设。(二)支线管道管孔,除满足服务范围内终期通信线路需要外,应当预留1至2孔作为备用,管孔不得少于6孔。(三)万门以上设备用房的通信管道,应当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方向引出。1、与其他标准、规定一致211燃气管网的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压、次高压、中压输配管网一般应当成环状布置。(二)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但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除外。(三)燃气管道不得在下列场所敷设:1、动力和照明电缆沟道;2、易燃、易爆材料堆场;3、腐蚀性液体堆场;4、铁路车站及货场内。(四)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敷设。1、与其他标准、规定一致240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管线。已经达到使用年限,或者管径、管材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工程管线,应当报废,由产权单位拆除。255敷设市政管线与道路绿化种植,按照先敷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的,市政管线敷设应当调整空间位置。人行道下敷设的路灯电缆埋深应当避免和行道树相互影响。2、在其他标准、规定基础上有所调整190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应当拆除走廊内与电力配套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内除电力配套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参考《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并依据本市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实际控制情况确定。架空线路电压等级(kV)单回(m)双回(m)5007580220354011025303515202、在其他标准、规定基础上有所调整212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并符合下列规定:(一)穿越铁路的,套管顶至铁路轨底不小于1.2米,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距离不小于3米。(二)穿越高速公路、快速路的,套管端部距道路边缘不小于1米。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快速路以及城镇其他主要道路的,一般应当垂直穿越。参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并结合天津市情况,提出对燃气管道穿越快速路的要求。2、在其他标准、规定基础上有所调整244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维修次数少或者接户支管少的,靠近道路中心线;维修次数多或者接户支管多的,远离道路中心线。(二)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一般应当设置在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下。(三)电信管孔、热力管线、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燃气中压管线、电力排管、雨水管线、污水管线一般应当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下或者机动车道下。245各类市政管线从道路红线向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一般为:电力电缆或者电力沟槽、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电信管孔、燃气中压管线、热力管线、电力排管、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污水管线、雨水管线。2、在其他标准、规定基础上有所调整246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沿道路、公路、铁路、河渠中心线平行敷设或者架设。没有条件平行敷设或者架设的,可以根据现状情况和既有管线位置、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因素设置。参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结合本市管线综合实际规划设计经验,提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下的平面敷设位置、平行布置次序、平面布置原则,并补充了中水管线及电力排管敷设的相关内容。2、在其他标准、规定基础上有所调整252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减少道路交叉口处的管线交叉点。管线之间发生矛盾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一)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二)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三)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四)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五)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六)新建管线让保留的现状管线。在《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规划设计实际经验进行补充和完善,对各类工程管线的交叉原则做出明确要求。2、在其他标准、规定基础上有所调整258闸井、检查井、工井等管道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其他管线的敷设。新建市政管线入户支管上的截断阀井、消火栓、无表防险井、补偿器、调压器、变电箱等附属构筑设施,一般不得设置在红线、绿线内。各类建筑物的配套附属设施一般不得设置在红线、绿线内。参考《天津市城市道路两侧电力通信交通管控地上附属设施设置要求》及城市市政附属设施规划管理的实际经验提出。3、没有参考标准241道路两侧的用户的管线不得在其用地界线外设置。根据实际规划管理经验确定,道路两侧的用户的管线不得在其用地界线外设置。242预埋横过道路的管道的甩口位置应当预留至道路红线以外。根据实际规划管理经验确定,预埋横过道路的管道的甩口位置应当预留至道路红线以外。247道路宽度小于30米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可以双排布置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燃气低压管线;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还可以双排布置通信管线、排水管线,其他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依据本市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及运行的实际经验提出,道路宽度小于30米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可以双排布置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燃气低压管线,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还可以双排布置通信管线、排水管线,其他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3、没有参考标准248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的同类市政管线应当同槽敷设。依据本市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及运行的实际经验规定,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的同类市政管线应当同槽敷设,以避免同一类工程管线占用过多城市道路空间。254穿越河渠的市政管线,距桥梁规划控制线的最小水平净距离不小于8米,并与河渠垂直交叉。特殊情况不能垂直交叉的,交叉角不得小于30度。根据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及实际规划管理经验确定穿越河渠的市政管线距桥梁规划控制线的最小水平净距离。213燃气管道穿越河流的,一般应当采用河底穿越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管顶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当根据水流冲刷条件以及规划河床确定。不通航河道不小于0.5米;通航河道不小于1米。在埋设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设立标志。天津市桥梁管理要求燃气管道通过河流采用穿越河底的形式,故在此只对燃气管道穿越河底的情况做出要求。燃气管道穿越河底,可采用普通顶管和定向穿越(多用于城区外围)等形式,视河道、土质、施工条件等具体情况而定,在此不作硬性规定。243下列地区设置市政管线,一般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一)竣工十年内的新建快速路。(二)竣工五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或者竣工三年内的大修城市道路。(三)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以及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本规定提出了在城市非常重要、不宜反复开挖路段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的条件及原则。综合管沟避免了由于敷设和维修地下管线开挖道路而对城市交通和人民出行造成影响和干扰,且有效利用了道路下的空间,节约了城市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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