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行政立法第一节行政立法理论一、行政立法的概念1、在静态上,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执行、实施法律或者根据法律的委任而制定的一般性、抽象性的法律规范。2、在动态上,行政立法就是指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立法活动。3、“法”的范畴二、行政立法的性质(一)行政性(二)立法性(三)行政立法的行政法特性——抽象行政行为三、行政立法的类型(一)职权行政立法与授权行政立法1、职权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赋予的行政职权,针对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2、授权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授权决定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活动。(1)一般授权行政立法立法权来自于宪法、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和法规,一般由法律、法规中的某一条款规定授权。(2)特别授权行政立法指由行政法规根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授权决议或决定,行使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部分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活动。(二)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1、中央行政立法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活动称为中央行政立法。2、地方行政立法指一定层次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在我国,目前有权进行地方行政立法的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三)执行性行政立法、补充性行政立法与创制性行政立法1、执行性行政立法(多冠以“实施细则”)指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更切合实际情况的行政立法活动。2、补充性立法(多冠以“补充规定、补充办法”)指为了补充已经发布的法律、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3、试验性立法(多冠以“暂行规定、暂行条例”)指行政机关基于有权机关或法律的特别授权,对本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在条件尚不充分、经验尚未成熟或社会关系尚未定型的情况下,先由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规定,经过一段试验期以后,再总结经验,由法律正式规定下来。四、行政立法的原则(一)《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基本原则1、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2、行政立法权限法定原则;3、行政立法程序法定原则;4、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5、民主立法原则;6、科学立法原则。(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具体规定了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立法原则2、相对人权益保障原则3、权责一致原则4、科学原则5、效率原则案例:行政立法的概念、性质案情介绍1997年11月25日,某市人民政府作为省会市的人民政府发布了《某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某市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事项作了全面规定。1998年5月,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在社会各界的反映下,与某市人大常委会共同审查了该市政府制定的《办法》,认为该办法作为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超越了有关的行政立法权限,在内容上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于1998年5月撤销了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办法》。法律问题本案中的《办法》是行政立法吗?法理分析行政立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机关制定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不属于行政立法范畴,但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管理和领导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规章可以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和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作为省会市人民政府是《立法法》中所称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立法法》第73条规定,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但是,其制定规章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据《公路法》规定,市人民政府无权制定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某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该《办法》作为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既超越了有关的行政立法权限,又在内容上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予以撤销。第二节行政立法体制一、行政立法体制指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的体系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等,包括具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各行政机关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各行政立法之间的效力层次等问题。二、行政法规指由行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就全国行政管理所涉及的一些较大方面事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行政法规的对象《立法法》第56条(二)行政法规的形式1、行政法规的名称2、行政法规的语言规范3、行政法规的机构(三)行政法规的效力三、部门规章(一)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立法法》第71条(二)部门规章的对象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三)部门规章的形式(四)部门规章的效力四、地方性规章(一)地方性规章的制定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二)地方性规章的对象(三)地方性规章的形式(四)地方性规章的效力五、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指定的除行政法规与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律、规章的规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指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第三节行政立法程序一、立项(一)立项的申报(二)立法工作计划的编制(三)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二、起草(一)负责起草的组织(二)起草的原则(三)征求意见(四)协商一致(五)报送审查三、审查(一)负责审查的组织(二)审查的内容(三)审查的程序1、征求意见2、实地调查3、听取意见4、协调意见5、草案的形成6、草案的提出四、决定与公布(一)决定的方式(二)签署公布命令(三)刊登五、解释与备案(一)行政立法的解释(二)解释要求于审查意见(三)备案第四节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效力(一)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的形式我国行政立法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文件依法有三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解释。(二)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效力1、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位阶地位。法律体系中上下位法的位阶与其制定机关的地位相适应,但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由于立法主体的多样性,其位阶地位较为复杂,对此《立法法》具体规定为:(1)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2)各种规章相互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3)各种规章相互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5)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效力范围。(1)地域效力。行政法规、规章的地域效力与其制定主体的职权范围相适应,但如果行政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了适用范围,那么,它的效力仅限于特别规定的地域。(2)人的效力。行政法规、规章对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均适用,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3)空间效力。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4)溯及力行政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第五节行政立法监督一、权力机关的监督(一)撤销(二)备案(三)行政法规的审查(四)行政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二、司法机关的审查1、以行政立法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通过判决行政立法的合法性来监督行政立法。(我国不适用)2、以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作为行政诉讼的审判依据,在行政诉讼中监督作为依据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合法性。(我国适用)三、行政机关的监督(一)撤销或改变(二)备案1、备案报送机关2、备案负责机构3、违法备案规定的法律后果(三)审查1、审查建议的提出2、审查事项3、审查程序4、审查结果案例:王某等诉富平春酒厂产品标识上未依法标注相关内容误导消费者大量饮酒致死人身损害赔偿案案情介绍原告王某等诉称:1997你4月5日中午,张甲因饮用大量富平春酒导致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而死亡。张甲误认为富平春酒是一种安全的食品,不会造成身体危害。之所以产生这种错误的认识,是因为富平春酒厂的产品标识上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标注应该标注的内容,因此误导消费者大量饮用富平春酒,造成了人身损害。故富平春酒厂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60万元,其中赔偿原告王某正常及可得收入损失、退休后生活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及抚恤金等共计30万元;赔偿原告张乙从1997年4月6日起至参加工作前的正常经济利益损失、生活抚养费、父亲死亡抚恤金、上学读书所需费用、寻找工作就业费用、精神损害赔偿费等计30万元。2、被告赔偿原告承担的诉讼费及有关医疗费用。3、被告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在其产品标识上标明以下内容:(1)酒中所含的真实成分及比例;(2)警示,在商品标签上表明致死量、中毒量、正确饮用该酒的方法、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保质期限;(3)在产品标识带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4)在产品标识上带上“卫生许可证批号”、“食品标签认可批号”、“白酒生产许可证号”。富平春酒厂答辩称:张甲是否长期、大量饮用富平春酒没有客观事实依据;即使长期、大量饮用富平春酒,这是否是造成张甲死亡的直接原因或决定性因素,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原告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富平春酒的标签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B10344—89《饮料酒标签标准》的强制性标准印刷的,且产品标签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由舞阳县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备案。原告要求在酒标识上表明的内容,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要求的标准也很难确定。酒不是危险商品,更非有毒、有害,但酗酒有害健康人人皆知。被告的产品多次获奖,从未发现不合格现象,是合格的产品。对张甲的死亡,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律问题行政规章、技术规范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该如何处理?法理分析行政规章、技术规范都属于行政法学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即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行政规范、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其中,除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之外的抽象行政行为又属于行政立法行为。本案中需要认定的是,行政规章、技术规范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司法机关应如何处理。《产品质量法》(1993年)第29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产品生产者承担的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赔偿责任。产品责任的成立要件是:1、产品存在缺陷;2、须存在损害的客观事实;3、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产品缺陷造成的。《产品质量法》(1993年)第34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该法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确定了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由此可以看出,根据现有的科学技术标准,从其产生的原因看,产品缺陷可以分为:1、设计上的缺陷;2、制造上的缺陷;3、指示上的缺陷。所以,被告提出富平春酒的标签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B10344—89《饮料酒标签标准》的强制性标准制作的,因而是完全合法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同时,《饮料酒标签标准》并未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强制要求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