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重组登记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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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改制重组登记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改制登记程序,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所称企业改制登记是指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联营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重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申请改变企业类型的登记行为。本市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改制为公司或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或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制企业的分支机构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分支机构,以及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办理公司制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登记的,适用本规程。企业改制登记属变更登记行为;事业单位转企登记的,属设立登记行为。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类型与本规程所称企业改制登记类型相同的,以本规程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条【登记管辖】改制企业原登记机关负责改制登记工作,但其中改制为企业集团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市局负责登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企业的改制登记,按照示范区企业登记管辖原则确定。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按照新设企业的登记管辖确定改制登记机关。第二章登记事项规定第四条【名称】改制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1994年7月1日之前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登记为公司,以及199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事业单位以设立形式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原名称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后应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文化事业单位以设立形式转制登记为企业的,原名称可以继续使用,其中转制登记为公司和文化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应在原名称后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1998年4月6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原名称中含“集团”字样,且改制后注册资本数额不低于改制前注册资金的,允许继续使用“集团”字样。3原国有独资公司名称中含有“集团”字样的,因重组合并或分立新设国有独资公司,新设公司名称中可使用“集团”字样。第五条【注册资本】改制重组过程中,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全部净资产出资:(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批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或设立公司制企业的;(二)国有公司与全民所有制企业重组的;(三)经主管部门批准,文化、科研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重组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公司制企业的;(四)国有公司以净盘盈资产转增国有资本的。第六条【经营范围】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无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办理改制登记时,涉及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该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第三章企业改制登记第七条【名称预先登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二)指定(委托)书;(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4第八条【改制为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应提交以下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指定(委托)书;(三)产权界定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四)批准改制文件(附《改制方案》);(五)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六)公司股东会决议;(七)公司章程;(八)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九)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十)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十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十二)营业执照;(十三)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九条【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应提交以下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指定(委托)书;5(三)产权界定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四)批准改制的文件(附《改制方案》);(五)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六)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七)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八)企业章程;(九)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十)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十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十二)营业执照;(十三)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条【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的法人分支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的法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以下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指定(委托)书;(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四)主办单位同意改制的决议或批复(附《改制方案》);(五)加盖公章的主办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6(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七)企业章程;(八)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九)营业执照;(十)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营业单位改制】改制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其上级完成改制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改制为分公司或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非法人分支机构,应提交以下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指定(委托)书;(三)隶属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同意分支机构改制的决议或决定;(四)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章程复印件;(五)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六)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涉及隶属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七)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八)营业执照;(九)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改制为国有一人公司】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批准,全民所7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可以申请改制为国有一人公司,应提交以下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指定(委托)书;(三)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决定;(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六)公司股东决定;(七)公司章程;(八)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九)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十一)营业执照;(十二)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四章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登记第十三条【名称预先登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二)指定(委托)书;(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及其下设部门改制为全民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下设的独立核算部门转企改制为全民所有制企8业的,应提交以下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指定(委托)书;(三)原举办单位同意转企改制的批复;(四)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五)组织章程(举办单位盖章);(六)举办单位的合法资格证明;(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文件;(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九)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十)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下设部门改制为公司】事业单位及其下设的独立核算部门转企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应提交以下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指定(委托)书;(三)原举办单位同意转企改制的批复;(四)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原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六)公司股东会决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9(七)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八)公司章程;(九)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十一)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十二)全体股东签署的原事业单位净资产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承诺书;(十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十四)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十五)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五章企业重组第十六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变更隶属关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重组,可根据《北京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登记注册若干意见(试行)》(京工商发〔2009〕45号)相关规定,对其所属营业单位申请变更隶属关系,应提交以下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指定(委托)书;(三)变更前隶属单位与变更后隶属单位签署的关于营业单位变更隶属关系的协议;10(四)变更后隶属单位出具的加盖有效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隶属单位为国家工商总局和外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还应提交营业单位核转函。(五)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六)营业执照;(七)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公司重组或国有公司之间重组,被重组方或重组各方的分公司(营业单位)变更为重组后公司(企业)的分公司(营业单位)的,可参照执行。第十七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营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重组,重组后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被重组方可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营业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指定(委托)书;(三)批准重组文件(附《重组方案》);(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六)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七)营业执照;被重组方有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应先行办理隶属关系变更登记。第十八条【变更(改制)为重组后公司(企业)的子公11司(子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重组、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公司重组或国有公司之间重组,被重组方或重组各方变更(改制)为重组后公司(企业)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参照企业变更(改制)提交文件。第六章文件规范要求第十九条【改制方案】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改制重组应当制订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一)改制前企业的基本情况;(二)参与改制其他投资方的基本情况;(三)资产处置(包括债权债务、土地使用权、专利、非专利技术以及商标等);(四)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五)职工安置(含离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第二十条【方案审批】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方案应当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批准,其出具的审批意见应载明下列事项:(一)批准改制重组方案;(二)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和改制后企业股权结构的确认;(三)企业净资产的处置。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改制重组登记中,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改制登记做出的决议是职工以民主形式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利益的文件,其内容应主要记载下列事项:12(一)改制方案的审议结果;(二)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结果。第二十二条【公证文件】为保障职工权益,申请改制重组登记的企业,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民主形式通过的决议应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公证材料应载明以下事项:(一)公证申请人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事项;(二)公证事项;(三)对大会召开和表决过程的程序合法性予以公证;(四)对大会决议签字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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