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TP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建设法规》课件1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WUTP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建设法规》课件2本章目录概述1建设工程合同签订2建设工程合同履行3建设工程合同索赔4WUTP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建设法规》课件3第一节概述一、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方于发包方之间确立承包方完成约定的工程项目,发包方支付价款与酬金的协议合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了一定的目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设立、变更或终止某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一份协议WUTP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建设法规》课件4第一节概述一、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合同形式的特殊性合同监督管理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WUTP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建设法规》课件5建设工程合同种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一)[GF-2000-0203]适用于为设计提供勘察工作的委托任务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二)[GF-2000-0204]仅涉及岩土工程WUTP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建设法规》课件6建设工程合同种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一)[GF-2000-0209]适用于民用建设工程设计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二)[GF-2000-0210]适用于专业工程的设计WUTP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建设法规》课件7建设工程合同种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一:《承包人承揽工程一览表》附件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WUTP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建设法规》课件8建设工程合同种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WUTP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建设法规》课件9建设工程合同种类建设工程其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WUTP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建设法规》课件10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一、签订原则WUTP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建设法规》课件11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二、合同签订程序要约邀请要约承诺WUTP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建设法规》课件12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三、合同主要内容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建设工程项目概况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建设工程合同款与支付竣工与决算WUTP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建设法规》课件13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四、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WUTP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建设法规》课件14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异时履行抗辩权三、合同的担保保证抵押定金留置WUTP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建设法规》课件15第四节建设工程合同的索赔一、建设工程合同索赔概念建设工程合同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或非自身原因而遭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提出索赔主体既可以是承包方,也可以是发包方WUTP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建设法规》课件16第四节建设工程合同的索赔二、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的原因合同风险分担不均施工条件变化工程变更工期拖延业主违约合同缺陷国家法令的变更不可抗力、业主原因的暂停施工等都可以成为索赔的起因WUTP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建设法规》课件17第四节建设工程合同的索赔三、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的依据合同和合同文件施工文件和有关资料前期索赔文件法律法规WUTP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建设法规》课件18某建工(集团)总公司(下称被告)为一座超高层大型商业综合楼——恒隆广场的总承包单位(在设计合同中则为发包人)。工程造价采取概算闭口方式,施工图设计委托总承包人负责。某建工设计研究院是一家具有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下称原告),原、被告于1996年5月23日签订了《关于恒隆广场工程项目合作事宜的协议》(下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咨询费金额及支付方法,还约定了施工图设计等合作意向。合作协议中约定明确的条款早已履行完毕。2000年,原告将总承包人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总承包人曾在双方的合作协议中承诺将该项目的施工图文由其设计,但事后,总承包人未履行此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以该项目施工图设计的可得利润计,向总承包人提出了高达280万美元的违约赔偿。结果:以原告的撒诉而告终结。案例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订立的设计合同无效WUTP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建设法规》课件19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是否县备承接特级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资质?被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照合作协议第3条约定的意向,与原告签订恒隆广场施工图设计的合同,其主要原因在于原告不具备承接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原告系1993年成立的丙级集体企业,注册资金仅60万元人民币。1995年2月8日,原告经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特批暂定资质为乙级,批文规定原告只能“按乙级资质范围承接本市工程项目”。根据建设部《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规定,“乙级资质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或二级以下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根据建没部《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的标准,二级民用建筑是指“中高级、大中型总高度不超过50米公共建筑;建筑面积不道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16层以上,29层以下的住宅”。故被告认为原告不具备承接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案例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订立的设计合同无效WUTP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建设法规》课件20原告认为其有相应资质,并向法庭提交了有关的资质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计单位在沪承接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许可证》(下称许可证)、《关于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协》及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对其资质的特批文件,还有沪建设(93)第0961等一系列文件。原告提供的上述文件,许可证只证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计单位在沪承接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选择至少一家本市持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为合作设计或设计顾问,不能证明原告本身具有特级建筑项目的设计资质。案例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订立的设计合同无效WUTP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建设法规》课件21案例评析: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承包任务的单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要管理制度。《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合同法》第272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从事建筑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部第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格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任务。”上述规定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据此,被告依法不能将设计任务委托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原告设计。案例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订立的设计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