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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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法律的特征(一)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法律的定义:指反映一定物质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二)法律与道德联系区别(1)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1)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2)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整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2)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并且强调两者的平衡;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3)法律规范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手段。二、法律规范(一)法律规范的含义1.法律规范的含义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2.法律规范的特点(1)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2)规定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以及适用的普遍性;(3)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二)法律规范的种类1.按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4规章5民族自治地方条例6司法解释7国际条约经济法概述经济法律关系概念:被经济法规确认和调整之后形成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主体资格的获取:法定取得\授权取得主体资格的范围:经济决策主题\经济管理主体\经济实施主体经济法概述客体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内容: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经济法概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主体经济法律事实:事件和行为经济法概述法律行为形式有效要件实质有效要件: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无效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的实施的民事行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伪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思考法律后果)经济法概述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能力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特征:撤消前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行使具有选择全超过1年法院不保护一经撤消,就是无效行为能力经济法概述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经济法概述代理适用的范围1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2依法应当有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不能代理。经济法概述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代理。注意: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责连带责任。经济法概述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注意:罚款和罚金的区别经济法概述仲裁制裁机构根据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人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纠纷的活动。原则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经济法概述《仲裁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经济法概述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经济法概述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四)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经济法概述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经济法概述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经济法概述仲裁程序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经济法概述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经济法概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的。经济法概述(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经济法概述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重点)(1)不服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述,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3)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节,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但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经济法概述诉讼(民事)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济法概述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经济法概述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济法概述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济法概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经济法概述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为4年经济法概述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目录第一章企业法第二章公司法第三章破产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五章担保法第六章票据法第七章证券法第八章保险法第九章信托法第十章金融法第十一章知识产权法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录第十三章竞争法第十四章劳动法第十五章税法和价格法第十六章环境和自然资源法第十七章诉讼法与仲裁法第一章企业法第一节企业法概述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节外资企业法第五节独资企业法第六节合伙企业法第一章企业法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概述(一)企业概念企业是按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结合起来的经营者、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集合,从事商品生产、销售、运输或提供劳务、服务,具有一定的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一般具有营利性。第一章企业法(二)企业的特点企业是按照一定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的生产要素的集合企业以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为活动内容企业是营利性的组织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企业是一个持续经营的组织第一章企业法二、企业的分类三、企业法概念和法律渊源(一)企业法的概念企业法是规范和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二)法律渊源1.宪法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法律6.国际条约3.行政法规7.国际惯例4.部门性规章第一章企业法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第一章企业法二、合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一)中外合资者共同举办(二)合资者各方共同投资(三)合资各方共同经营(四)合资各方共担风险三、合资企业的成立合资企业的设立合资企业的成立的条件国家鼓励不批准的:损害国家主权违反国家法律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造成环境污染合同不公平合资企业的设立合资企业的设立的审批机关商务部批准国务院授权的的省\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1中国合营者资金来源明确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等方面的全国平衡.合资企业的设立合资企业的设立的程序1提供的材料(5类)2审批机关3个月内决定批准否31月之内办登记证书四、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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