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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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制定、确认和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们都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实行协调、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是国家调控经济所引起的它们都以国家(或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国家作为社会最高管理者,在对社会经济实行调控过程中同其他有关各方发生各种社会关系《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对民法、行政法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有明显的补充性并有自身的独特性《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经济法的作用经济法的积极作用表现在:保护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巩固经济改革成果,推动经济改革发展促进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协调、管理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定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法律关系得以产生的前提,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果《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一定经济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经济义务的承担者.《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国家机关内部组织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职权、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服从合法调控;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依法缴纳税金和其他费用;不得侵犯其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其他经济义务。《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是指在特定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建立某种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在原有的经济法律关系中,部分或全部要素发生改变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特定经济法主体之间原有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不再存在《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是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经济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前提条件。《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合法行为、善意行为行为违法行为、恶意行为法律事实绝对事件、自然事件事件相对事件、社会事件《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第三节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我国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机构《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经济法责任的特征:责任目的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责任结构不对等、不均衡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构成要件具有特殊性《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我国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机构《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第二章公司法《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第一节公司法概述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分类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公司的分类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封闭式公司及开放式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总公司及分公司本国公司及外国公司《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与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公司资本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人资两合性封闭性股东均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公司设立的程序较简单组织机构设置灵活《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程序发起人发起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订立公司章程缴纳出资、验资申请设立登记登记发照《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公司资本制度《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的出资人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也称为股权或股东权它是出资人以其出资组成公司,形成公司法人财产后,再依法从公司取得的一种权利《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由一定数额以上的股东组成,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最典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资合公司全部资本划分成均等的股份股东有法定最低人数限制,但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设立和运行中可以公开募集资本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权益转让灵活《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发起设立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资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元)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第四节公司股份与公司债券公司股份公司债券《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指以股票为表现形式划分为相等的金额,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并组成公司资本的基本金额单位《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股份的分类根据股份所享有的权利的不同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根据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根据股票票面上是否记载金额,分为有面额股和无面额股《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股票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表示股东地位和股东权利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股份的发行股份的发行,是指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募集股本或者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股本,而依法向社会公众出售以及向发起人或原股东分配股份的行为股份的发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股份的发行可分为设立发行、改组发行及新股发行等我国公司法允许股票的平价发行和溢价发行,而不允许其折价发行《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种类: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债券代表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股票是一种投资凭证风险不同,公司债券收益比较可靠,风险较小债券有固定期限的,到期时公司还本付息;股票是不退还证券,在经营期内,股东无权要求返还出资,且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公司,股票的发行主体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认购限于金钱;股票的认购可以是金钱,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第五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变更、合并和分立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两个内容: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公司的变更、合并和分立公司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增减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公司的合并吸收合并A+BA新设合并A+BC《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公司的分立新设分立AB+C派生分立AA+B《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经济法》向征主编格致出版社公司的清算公司清算是指处理解散公司的各项未了事务,分配其剩余财产,最终结束解散公司所有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清算组是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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