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消费税的税收筹划5.1消费税概述5.2税率的筹划5.3消费税筹划案例5.1消费税概述一、消费税的概念及特点1、概念: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征收的一种税。2、作用:1)消费税可以贯彻消费政策,调节消费结构;2)可以限制过度消费,平衡供求关系;3)矫正不良消费习惯,改善社会与自然环境。5.1消费税概述3、特点: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2)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3)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4)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5)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5.1消费税概述二、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三、消费税的征税范围(5类)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4、不可再生或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等。税目是征税范围的具体化,消费税共设置14个税目,具体税目税率参见税目税率表。5.1消费税概述四、消费税的税率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1、比例税率,有10档,为3%~45%;2、定额税率,有8档,为0.1~250元。5.1消费税概述五、消费税的计税方法1、从价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2、从量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3、以组成计税价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4、委托加工或外购准予扣除税款的计算委托加工或外购准予扣除税款(买价)﹦期初库存﹢本期入库–期末库存六、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要托收手续的当天;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八、消费税的纳税地点1、生产销售的是核算地;2、委托加工为受托方所在地;3、进口为报关地。5.2税率的筹划一、税率筹划的依据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是固定的,只有在出现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纳税人才可以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和核算方式,达到适用较低消费品税率的目的,从而降低税负。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或非应征消费税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二、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筹划1、税法规定兼营——主要是指消费税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以上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对于兼营行为,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做到账目清楚,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在消费品销售过程中的组合问题,看有无必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2、案例-1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30+10+15+25+8+2+10+5)×30%=31.5(元)[筹划思路]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结果]日用化妆品厂经过筹划后其应纳消费税为:应纳消费税=(30+10+15)×30%+(25+8+2)×17%=16.5+5.95=22.45(元)每套化妆品节税额=31.5-22.45=9.05(元)[提示]若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则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征收消费税。2、案例-2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25%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药酒,还生产上述两类酒的小瓶装礼品套装。2004年8月份,该厂对外销售12000瓶粮食白酒,单价28元/瓶;销售8000瓶药酒,单价58元/瓶;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20元/套,其中白酒3瓶、药酒3瓶,均为半斤装。[要求]酒厂如何做好纳税筹划?[分析1]如果三类酒单独核算,应纳消费税税额为:白酒:28×12000×25%=84000(元)药酒:58×8000×10%=46400(元)套装酒:120×700×25%=21000(元)合计应纳消费税额为:84000+46400+21000=151400(元)[分析2]如果三类酒未单独核算,则应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28×12000+58×8000+120×700)×25%=221000(元)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将三种酒单独核算,可节税:221000-151400=69600(元)[分析3]另外,如果该企业不将两类酒组成套装酒销售还可节税:120×700×25%-(14×3×700×25%+29×3×700×10%)=21000-(735+6090)=7560(元)因此,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三、集团内部生产不同税率产品的筹划当一个大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内部设置各分厂及所属的商店、劳动服务部等时,在彼此间购销商品,进行连续加工或销售时,通过内部订价,便可以微妙而有效地达到整个联合企业合理避税的目的。即当适用高税率的分厂将其产品卖给适合低税率分厂时,通过制订较低的内部价,便把产品原有的一部分价值由税率高的部门转到税率低的部门。适用高税率的企业,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额减少;而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产品销售收入不变,应纳税额不变,但由于它得到了低价的原材料,成本降低、利润增加。以上两方面,使集团内部的支出减少,利润增大。[案例]伟雄销售公司由秀明公司、亚高公司两个公司组成,进行连续加工,秀明加工为亚高公司提供的原料。若秀明公司产品适用税率为20%,亚高公司产品适用税率为5%;则当秀明公司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时,亚高公司产品销售收入为120万元时,公司的应纳消费税为:秀明公司:100×20%=20(万元)亚高公司:120×5%=6(万元)伟雄公司:纳税合计26万元[分析]当秀明公司产品降低订价卖给亚高公司,销售收入为80万元时,公司的应纳税额为:秀明公司:80×20%=16(万元)亚高公司:120×5%=6(万元)伟雄公司:纳税合计22万元通过上述筹划,秀明公司减少的利润、消费税,通过降低亚高公司的购料成本而形成了亚高公司的利润,从总公司这个大企业的来说,其利润增加了4万元,通过改变内部订价,减轻了消费税的总体税负,形成了更多的利润。5.3消费税筹划案例一、委托加工筹划案例1、税法依据消费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经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发现的,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国税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国税机关不得重复征税。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根据税法规定,作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就可以在委托加工方式和自行加工生产方式之间作出选择。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消费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和缴纳方式也作了具体的规定。研究这些规定,不难发现各条款之间的弹性,为我们通过不同生产方式的选择而降低税收负担提供了筹划的空间。下面通过案例说明。2、案例分析某市的金星酒业公司,接到一张生产200吨粮食白酒的订单,合同销售金额为2000万元。根据不同的生产组织方式,将得到不同的税款承担情况:方案一:由委托加工环节直接加工成定型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金星酒业公司将价值500万元的酿酒原料交给红星酒厂,由红星酒厂完成所有的制作程序,即金星酿酒厂从红星酒厂收回的产品,就是指定的某品牌粮食白酒,协议加工费为440万元。产品运回后以合同协议价格直接销售。当金星酒业公司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向红星酒厂支付加工费,同时支付由其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应纳消费税为:(500+440)÷(1-25%)×25%+200×2000×0.5÷10000=333.33(万元)。1吨=2000斤1斤白酒定额税0.5元方案二:由金星酒业公司自己完成该品牌的粮食白酒的生产制作过程。假设由金星酒业公司自己生产该酒,其发生的生产成本恰好等于委托红星酒厂的加工费,即为440万元。金星酒业公司应纳消费税为:2000×25%+200×2000×0.5÷10000=520(万元)。通过计算,我们可以发现,该笔业务由金星酒业公司自行生产要比委托加工多支付消费税186.67万元。方案三:委托加工收回时不代收代缴,在销售时缴纳消费税。如果金星酒业公司在收回委托加工白酒时红星酒厂未代扣代缴消费税,金星酒业公司将白酒收回后直接按2000万元的价格销售,则金星酒业公司就应以20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为:2000×25%+200×2000×0.5÷10000=520(万元)。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该笔业务由金星酒业公司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销售后所缴税款要比委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多支付消费税186.67万元。3、结论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税法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自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不同,导致承担不同的税负。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额比自产销售的税额少,而委托加工代收代缴的比委托加工收回后销售再缴纳的消费税少。所以,纳税人在承接相关业务的时,尽量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并且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5.3消费税筹划案例二、连续生产筹划1、税法规定:纳税人连续生产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不用缴纳消费税。例如,卷烟厂生产烟丝(烟丝是应税消费品),再用生产的烟丝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用缴纳消费税,而只就其最终产品——卷烟缴纳消费税。用外购的已纳消费税的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2、案例:某卷烟厂10月份购进烟丝100箱,每箱200元。当月生产甲类卷烟200箱,消耗50箱外购烟丝。甲类卷烟的市场售价为每箱500元,则10月份甲类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为(以上售价均为不含增值税价,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