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普法讲座篇一: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家家学法,户户平安”?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婚姻家庭继承问题?主讲人:***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三、婚姻关系的解除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1、事实婚姻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同居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3、重婚: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4、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5、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1、财产所有权问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亦即,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臵补偿费。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⑥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注意:一方婚后以其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2、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支配问题(家事代理权)《婚姻法》第17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句话可作如下理解:?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3、婚内财产约定(含忠诚协议)(1)婚内财产约定的人群主要有:涉外婚姻者;再婚者;老年结婚者;新潮的年轻人。(2)婚内财产约定的内容: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和归属;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婚内财产约定一经签订,不能轻易反悔。?“忠诚协议”的问题:实践中,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当事人经常会出现明确约定一方出现“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形,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赔偿对方条款的效力问题,其中尤其以婚外情条款居多,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约定引发的纠纷,不同法院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三、婚姻关系的解除1、协议离婚优点:时间短、费用低、压力小。缺点:(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2)可能会隐藏有后患;(3)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4)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协议离婚常见的问题:?(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篇二: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提纲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一、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同时,婚姻家庭生活的矛盾也越来越来多,我们有必要对社区居民们进行一个法律知识的普及。二、结婚——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Eg: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此为无效婚姻。三、亲子关系——不成立推定、成立推定以及抚养费请求权。四、夫妻财产关系:(一)、个人所有与夫妻共有A、原则之一:婚前取得财产,各自所有。1、婚前父母购房赠与——原则:归个人;例外:明确归双方【婚姻法解释(二)22】2、一方婚前买房、个人财产交付首期并贷款,婚后登记于买房一方名下,房屋归属【婚姻法解释(三)10】——无协议,归登记人。另一方之保护:——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3、婚前一方所欠债务——原则:个人债务;例外: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婚姻法解释(二)23】B、原则之二:婚后取得财产,共同共有。1、“知识产权收益”之“取得”——现实取得;确定取得(未现实取得)【婚姻法解释(二)11、12】Eg: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昨天》、《今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婚后接受赠与、遗赠、继承(1)原则:一般为共有财产,明确归个人的除外【婚姻法18】【婚姻法解释(二)22】(2)具体化:【婚姻法解释(三)7、15】?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按份共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3、个人财产的婚后受益【婚姻法解释(二)11】【婚姻法解释(三)5】(1)、孳息(天然孳息、利息、租金)、自然增值,个人(原物所有人)所有。(2)投资性收益(投资回报、经营所得),夫妻共有。Eg: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4、婚后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1、)登记在一方名下——共有财产【婚姻法解释(二)19】(2、)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登记于父母名下【婚姻法解释(三)12】父母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婚时另一方的保护——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5、军人一次性复员费、择业费——共有财产【婚姻法解释(二)14】6、养老金【婚姻法解释(三)13】(1)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7、婚后一方名义对外所欠债务——原则:共同债务?例外之一:外部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内部约定第三人知道【婚姻法解释(二)24】?例外之二:侵权债务——个人债务8、共有财产的处分权9、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C、原则之例外。1、法定例外(1)身体伤害之财产【婚姻法18】(2)专用物品【婚姻法18】(3)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一)15】2、另行约定——内部,按照约定(离婚时);外部,约定对抗:以第三人知道为条件【婚姻法19】(二)、彩礼与赠与——彩礼返还条件、房产赠与之撤销、并存时的适用。五、离婚——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一)、协议离婚——协议内容、效力(对于婚姻关系、对于财产、对于子女抚养)。(二)、诉讼离婚1、法定情形【婚姻法32】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对两类人特殊保护——女方的保护、现役军人的保护。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代理【婚姻法解释(三)8】?前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措施一: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措施二: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六、离婚的法律后果(一)共有财产分割1、分割方法(1)协商。(2)房屋、独资企业投资。(3)离婚财产分配与公司法的衔接。(4)离婚财产分配与合伙企业法的衔接。Eg:甲、乙因离婚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实为共同财产而以甲的名义对丙合伙企业的投资。诉讼中,甲、乙经协商,甲同意将其在丙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甲退伙或退还其财产份额的,可对退伙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对转让、退伙、退还财产均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乙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篇三: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稿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稿(仅供参考)大家好!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进行交流,今天我给大家讲一下一些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及相关法律认定和解决方法。一、事实婚姻问题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在目前并不多见,但是当事人咨询的时候时常会问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讲这个问题的同时,也带出了一个继承方面的问题,就是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一人死亡,另一人请求继承其遗产,怎么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也依照上述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在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这两个人已经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死亡的一方的另一方有继承权;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后,这两个人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分割同居期间两个人所得的财产处理,另一方对死亡一方的财产没有继承权。二、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这个问题可以说是最受关注的一个问题,首先我讲一下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做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