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婚姻终止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我国婚姻法将离婚制度分为登记离婚制度和诉讼离婚制度,离婚纠纷处理的程序和原则,离婚法律后果。解除婚姻关系有二条途径:(1)行政途径,又称协议离婚。双方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商一致,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离婚的实体要件、程序要件和形式要件,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宣告夫妻关系解除。(2)第二条途径是诉讼途径。当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另一方坚持离婚的,可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离婚的程序双方自愿离婚离婚登记程序申请审查登记一方要求离婚离婚诉讼程序离婚的两个原则一、保障离婚自由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应依法准予离婚。二、反对轻率离婚离婚——夫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引起法律后果,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我国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一)婚姻感情确已破裂什么是感情确已破裂含义:(1)矛盾冲突由来已久,感情不是尚未破裂;(2)积怨很深,彻底破裂,而不是某些方面的破裂;(3)是无可挽回的真正破裂,而不是虚假的或主观臆想的破裂;(二)一方有严重过错及其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由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我国裁判离婚的程序起诉与受理对离婚诉权的限制(1)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在适用这一规定时应注意:A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战士。B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的一方,如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适用该项特别规定。C现役军人不同意与其非军人的配偶离婚,如没有重要理由,应调解不准离婚,如确已感情破裂,确实不能维持夫妻关系,法院应通过军人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准予离婚。但应慎重,严格掌握。如系第三者插足破坏军婚家庭,则依法追究第三者刑事责任。(2)对男女离婚起诉权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从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对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女方怀孕,可否离婚?案例:甲,不务正业,经常赌博弄得家里吃不上穿不上,他妻子因劝他改掉坏毛病而多次遭到毒打。他妻子正怀孕,提出和他离婚,这在法律上允许吗?评析:女方正在怀孕,根据婚姻法规定,女方是可以提出离婚的。婚姻法第27条规定,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内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在怀孕和分娩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法律予以受理。至于是否允许离婚,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离婚的法律后果一、在身份关系上的后果(一)配偶身份(1)再婚的权利和自由(2)相互扶养义务的终止(3)相互继承权利的消灭(4)婚亲关系的消灭(二)父母子女关系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一般原则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害这种权利或逃避这种义务。2、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扶养为原则。(2)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3、子女直接抚养人的变更4、对子女的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二、财产关系(一)离婚后的共有财产分割1、婚姻法原则性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案例:章于1991年到海南打工,1993年底,章所打工的企业因一起经济纠纷,一年多没给工人发工资,章便辞工回家。1994年2月,章与丽结婚,1995年,章又跑到海南与他人合资办了一个公司,因流动资金吃紧,章见挣钱无望,便把公司交给合伙人,回到家分文没给妻子带回来,1997年7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后来,丽得知章有两笔款,一是1994年6月企业给章补发的2万元工资;二是1997年10月合伙人把海南公司卖掉,章分得10万元。她认为,自己有权分割这两笔钱,便起诉到法院,而章坚决不让分割。问:丽是否有权分割章的两笔钱?应当怎样分割?经法院审理认定,第一笔钱虽是婚后所得,但是婚前挣来的,应属章个人财产,不能分割;第二笔钱虽是离婚后所得,但却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应该享受和得到的财产权利,因此,法院把第二笔款进行分割,两人各得5万元。(二)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三)经济补偿1、经济补偿的发生2、经济补偿的条件、性质3、经济补偿的程序(四)生活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1、生活帮助的性质法律责任。由法律确认和保障2、生活帮助的条件3、生活帮助的办法(五)离异父母与子女的财产关系1、所需费用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子女抚育费的负担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到18岁为止。16以上不满18岁有其劳动收入,维持一般生活水平,可停止。(3)子女抚育费的变更根据父母给付能力和正当理由、特殊情况增加。2、子女对离婚父母的赡养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3、父母子女继承权该权利是亲子关系的一项内容,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案例:如何进行财产处理和解决子女抚养某甲(男)与某乙(女)经人介绍于1980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81年生一女儿。1989年,某甲当上经理后,与女秘书通奸,使夫妻关系开始紧张。某甲遂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某乙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矛盾并未解决,某甲甚至带女秘书到家里来鬼混,某乙还是不同意离婚。某甲从1990年起,在外租房,长期与女秘书姘居,不回家,也不向某乙和女儿交生活费。某乙靠自己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有时也不得不借钱生活。1992年某甲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某乙则坚持认为,只要第三者不插足,夫妻关系仍能和好,坚持不离。法院查明:双方财产为一套家具及电视、冰箱等,在分居时,某甲借债3000元,某乙借债2000元。问:1、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离婚,女儿归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3、双方所欠债务应如何清偿?[分析]法院应判决某甲与某乙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项的规定,某甲与他人通奸、姘居,法院在判决不准离婚后,某甲和某乙又分居3年,某甲又一次提出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如果女儿没有意见,应判决女儿随某乙生活,因为某乙长期与女儿共同生活,而某甲不尽父亲应尽的抚养义务,并且其与女秘书通奸、姘居,说明其思想品德不良,不适合与女儿共同生活。由于女儿已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征求她的意见。如果判决某乙与女儿共同生活,应判决某甲承担女儿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关于财产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思》的规定,原则上应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所以,在财产分割时,应给某乙较多的财产。某甲与某乙分居期间,虽然双方都有债务,但其性质不同。某甲所负之债系其个人债务,应由本人偿付。而某乙所欠债务系为维持家庭生活需要所借,因此,属家庭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