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一讲婚姻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法第二节婚姻法的历史沿革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法一、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婚姻自然层面的要求。男女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这是婚姻的社会层面的要求。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这是婚姻的内在要求。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这是婚姻法律层面的要求。婚姻家庭继承法附:婚姻在中国古代的含义1、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婚姻者何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行,故曰姻。2、男曰婚,女曰姻。3、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婚姻家庭继承法认识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的事情,在统治阶级的实践中是自古以来都没有的。----恩格斯思考:婚姻的性质是什么?婚姻家庭继承法二、家庭的内涵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亲属的内涵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均可能成为家庭成员家庭的结构家庭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法四、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五、婚姻家庭法的规范内容以法律规范亲属身份关系的变动。以法律规范亲属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对于婚姻家庭中的弱者之保护。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二节婚姻法的历史沿革近代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婚姻法,该法分为5个部分,共37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这就是新婚姻法,共计51条。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含义-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内容-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为保障婚姻自由所作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王某,女,25岁,河北省定州市人。1997年王某与个体运输户李玉成结婚,2000年李玉成在交通事故中丧生,留下王某和一个男孩,生活比较困难。本村青年李铁军瞧见王某有难处,经常照顾他们母子的生活。帮助料理家务,干些农活。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两人建立了感情,相约择日成亲。但是,却遭到了同族人的反对。王某的公婆以寡妇不能嫁同族人为理由加以干涉,族里的其他人也以婶侄相爱有伤风化为由不允许成亲,并纠集同族人对李铁军进行殴打、体罚。王某、李铁军忍受不了族人对他们人格的污辱和人身的摧残,2002年6月带着孩子外逃,后来两个人向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者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家庭继承法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须具备的条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或者说前一婚姻关系仍然有效存续。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人民法院处理重婚问题掌握的原则是:维持前婚,解除后婚重婚的法律后果婚姻家庭继承法重婚的法律后果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重婚是婚姻无效的首要原因;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重婚者应承担刑事责任,重婚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家庭继承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又称为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对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离婚理由,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其它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通奸行为、婚外恋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2002年,宋某与胡某举行婚礼后就共同生活在一起,以后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次年生有一子。2003年龚娟和王某登记结婚,并生养一女。宋某和龚娟是邻居,平时关系较好。宋某对朋友谎称自己已经离了婚,龚娟是新娶的妻子。从此,两人就以夫妻的名义借住在宋某的朋友家,共同生活了2年零4个月,且生养一子。2009年王某得知宋基和龚某的下落,便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宋龚二人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对两被告的行为予以处罚。问题:宋某和龚娟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通奸、姘居、重婚的区别及法律责任如何?婚姻家庭继承法比较区别:联系:如长期通奸,则形成公开同居,则构成姘居,再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构成事实婚姻重婚。重婚通奸姘居以夫妻名义不以夫妻名义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无共同生活共同生活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自诉人王某称,其与被告人窦某于2001年3月相识,被告告诉原告曾经结过婚,并有一男孩,现已离婚,孩子归女方。原被告于2001年9月1日以夫妻名义在东直门某小区租赁房屋一套,并于2001年10月2日在原告家乡内蒙古举行婚礼庆典仪式,王某多次要求生个小孩使双方的夫妻关系稳定时,被告告知原告并未离婚,原告身心受到极大打击,服药自杀,经医院抢救未遂。此后被告离家而去,几次回来劝原告维持重婚关系,原告拒绝。此重婚关系对原告影响巨大,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重婚的刑事责任。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在结婚方面:男女有同等的择偶和缔结婚姻的权利;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对男女双方都是平等的。在离婚方面:双方有同等的离婚请求权和不同意离婚的辩护权;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双方也享有同等的权利。在家庭关系方面,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平等;父母对子女的扶养教育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以及夫妻双方相互享有的继承权利和计划生育的义务等,不分男性女性,都是平等的。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1在离婚程序方面2在离婚时的财产效力方面(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1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2不同情况的子女地位平等。(三)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四)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家庭暴力2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婚姻家庭继承法禁止家庭暴力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社会救助:婚姻法赋予受害人有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予以劝阻、调解的权利,行政处罚:受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予以制止并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民事救济:对因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施暴者给予损害赔偿,其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两个方面。刑事责任:因家庭暴力构成杀人罪、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及虐待罪等刑事责任的,施暴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六、计划生育原则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也是一项法定权利。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提倡和奖励生育一胎合理安排和严格控制生育二胎禁止计划外生育和生育多胎婚姻家庭继承法关于生育权王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9月登记结婚,并办理了准生证,由于二人性格存在一定差异,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刘某与单位一男同事发生婚外恋情,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刘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做了引产手术,将已5个月的胎儿打下。王某一直盼子心切,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追究刘某侵犯其生育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请问此案应如何分析?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七、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道德原则忠实义务,通常是指配偶的专一性生活义务,也称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该原则为倡导性条款,以立法形式明确告知公众,我们提倡什么样的家庭关系,但不得依此条款单独起诉。婚姻家庭继承法夫妻忠实协议有效吗?案例:张兰与陈海系自由恋爱,后于2002年5月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结婚。婚后,张兰发现陈海与一女子关系暧昧,并有过性关系。张兰痛不欲生,要与陈海离婚。陈海跪下求饶,并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在双方父母的调解下,陈海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书内容如下:保证书我(陈海)做了对不起妻子张兰的事情,我非常后悔,决心要痛改前非。我以后绝不再做对不起张兰的事,决不再打骂妻子,听妻子的话,否则,放弃所有的共同财产。保证人:陈海年月日婚姻家庭继承法聚焦案例:从2003年7月以来,刘敏的丈夫熊小华开始时不时地不回家。一天晚上,丈夫又一次夜不归宿,两人再次发生不愉快。丈夫开玩笑地说要支付“空床费”给妻子,于是两人商量后协议约定:丈夫如果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2003年7月3日,丈夫熊小华因夜不归宿给妻子打了第一张欠条,半个月后丈夫支付了第一次“空床费”700元。后来,熊小华开始打欠条,刘敏手中至今还握着五张“空床费”欠条,共有4000多元。再后来,丈夫不回家的时候更多了,既不给“空床费”,又不打欠条。2004年3月份,刘敏以丈夫有外遇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的同时,还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医药费、营养费等3650元,“空床费”4000多元,以及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婚姻家庭继承法人在年轻的时候,并不一定了解自己追求的、需要的是什么,甚至别人的起哄也会促成一桩婚姻。等到你再长大一些、更成熟一些的时候,你才会明白你真正需要的是什么。可那时,你已经干了许多悔恨得让你感到锥心的蠢事。你巴不得付出任何代价,只求重新生活一遍才好,那你就会变得比较聪明了。张洁——《爱,是不能忘记的》婚姻家庭继承法亲属的内涵三、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血亲,凡是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为血亲。关于血亲:配偶,夫与妻的对称。姻亲(配偶本身除外),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婚姻家庭继承法关于血亲:血亲是亲属的主要组成部分(1)按血缘的真伪划分第一、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第二、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地位与血亲相同亲属。(2)按血缘关系远近第一、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亲属。例如: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第二、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出自同一祖先的、有着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婚姻家庭继承法家庭的结构单身家庭,即终身不婚,或者丧偶、离异后独居生活者的家庭;单亲家庭,即丧偶、未婚或离异后单独与子女组成的家庭;丁克家庭,即仅有一对夫妻而无子女者组成的家庭;核心家庭,即由一对夫妻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直系家庭,即有一对夫妻或夫妻中的一方与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联合家庭,即由一对夫妻或夫妻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