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一、结婚及婚姻效力(一)结婚,又称婚姻关系成立,是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1、结婚的行为主体须为男女异性,同性间不能结婚。2、结婚的行为严格的受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规范,要符合立法所规定的实质要见和形式要见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建立夫妻关系(二)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一个婚姻关系的终止有两种情况: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结婚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第一部分结婚及婚姻效力一、结婚的条件(一)法定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干涉2、双方均达到法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3、双方均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形:(1)未婚(2)丧偶(原配偶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3)离婚(二)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2、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特别说明1:直系血亲指父母之间、祖孙之间等一切直系血亲,不受代数限制,且此处的血亲应解释为包括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后者应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等,以及养父母子女之间。二、结婚登记(一)登记效力1、我国实行登记婚,经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始确立夫妻关系2、办理结婚登记不得代理3、未办理登记的,应补办登记。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起算,而不是从补办时起算。案例一:甲男生于1980年6月1日,乙女生于1982年6月1日。二人于2002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2002年11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问:二人何时依法确立夫妻关系A、2002年1月1日B、2002年11月1日C、2002年6月1日D、2002年6月2日(二)同居关系1、同居:同居可分为两种:(1)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法律仅禁止前者,对后者应归道德调整,法律不予过问。(三)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况1、非自愿的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3、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4、已有配偶的(四)登记机关1、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2、农村地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三、无效婚姻(一)无效情形1、重婚的: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2、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未达到法定婚龄的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5、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的(《今日说法》视频案例:无奈的“婚姻”)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无效婚姻1、仅差两天即达到法定婚龄而登记形成的婚姻2、表兄妹之间的婚姻3、为取得巨额遗产而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4、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内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二)申请宣告人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婚姻当事人外,还包括以下厉害关系人: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为由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案例:甲男生于1976年6月1日,乙女生于1982年12月1日。甲、乙打工时相识,二人于2002年6月1日以假证明取得结婚登记。1个月后双方父母得知,均不同意这门婚事。问:谁有权利申请法院宣告该婚姻无效1、甲2、甲之父3、甲之兄4、乙之母(三)无效婚姻之诉1、当事人仅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由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10条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应不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3、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依照《婚姻法》第10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4、厉害关系人为申请人的无效婚姻之诉,婚姻当事人双方均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四)审理与判决1、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一经受理,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应作出无效的判决;原告撤诉的,不予准许,以维护婚姻的严肃性2、审理中,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3、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四、可撤销婚姻1、定义:可撤销婚姻,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婚姻。2、撤销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3、撤销机关(1)婚姻登记机关(2)人民法院4、除斥期间:1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算;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五、婚姻被确认无效、被撤销的效力(一)具有溯及力1、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二)财产处理1、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按共同共有处理;2、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归其所有3、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配,当事人可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4、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在财产处理上,应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例:甲于A城有妻室儿女,在B城工作期间结识乙女,乙不知甲有妻子,二人登记结婚。后乙得知实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甲妻丙闻讯,亦要求参加诉讼。法院判决甲、乙二人财产分配时,适当照顾了乙的利益。丙不服。第二部分离婚一、协议离婚1、协议离婚符合两个条件:(1)双方自愿(2)已就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2、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告解除。3、上述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引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4、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反悔而起诉的,法院也应受理;经审理发现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二、诉讼离婚(一)法定情形1、重婚或非法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5、一方被宣告失踪(二)对两类人的特殊保护1、现役军人: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者除外。2、女方:(1)下列情形,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孕期;女方分娩后1个月内;女方中止妊娠(如流产)6个月内(2)但下列两项情形不受上述限制:1、女方提出离婚的2、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三)调解1、离婚诉讼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2、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三、子女抚养问题(一)监护1、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2、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负监护责任;但法定条件下,一方可申请法院取消对方监护资格3、共同生活方与非共同生活方所承担的监护责任不同4、抚养确立的原则是:(1)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2)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协议(3)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二)抚养费1、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2、抚养费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3、抚养费的多少及支付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4、判决后,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定数额的要求(三)探望权1、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权探望子女2、另一方有协助义务3、第1项的探望方式、时间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四、财产处理问题(一)共同财产处理1、对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2、协议不成的,法院依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3、离婚时,一方有隐匿、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的,对有过错方,法院可以判决其少分或不分4、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当事人可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二)债务清偿1、个人债务,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2、原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1)先由共同财产偿还(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约定分别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三)补偿与经济帮助义务1、补偿: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2、经济帮助义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于适当帮助,帮助形式可以是金钱、财物,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所有权,具体办法双方协议六、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情形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可产生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二)请求权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三)责任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有过错方,与第三人无关(四)请求的条件1、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2、如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对损害赔偿请求不予受理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五)责任性质离婚提起的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夫妻财产关系一、法定共有财产依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此谓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情形: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案例: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酬。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继承、受赠所得财产(1)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即充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意志。(2)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这样的规定体现了中国家庭父母的传统观念。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案例:小黑与阿诗玛结婚后,小黑用婚前个人积蓄30万元进行组合投资。次年亏损3万元,投资债券获利2万元,投资保险分红获利1.7万元。问:上述投资所得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7、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二、法定个人财产依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财产原则上应为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3、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案例: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1、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2、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有财产3、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有财产4、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三、约定财产制(一)基本内容1、夫妻得自由约定婚前及婚内所得财产归各自分别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2、上述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依旧使用法定财产制3、上述约定,对双方具有拘束力4、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个人债务,第三人知道上述约定的,可以对抗该第三人。5、上述“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