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行政法律制度第一节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基本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许可概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在任何国家,都存在一些特定活动因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等,禁止或限制一般人从事,须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许可的管理方式,依法准许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八十三条,旨在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二、重要行政许可法律规则•(一)行政许可法定•行政许可法定,指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对于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而擅自从事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从事特定活动。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法》从事特定活动,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许可人的违法活动包括:•(1)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2)在无法律、法规规定可转让的情况下予以转让,或是虽依法可转让但不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转让的;(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的。•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非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可能存在地域限制。•(三)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四)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权利•《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三、银行相关行政许可规则•如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银行从事的业务品种,银行的主要股东等,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即要符合银监会审慎监管要求;银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职业也需要确定具备相应信誉和资质。这些事项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得以有效规范。第三节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概述•行政处罚指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处罚的活动。•《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后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干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予以修订,于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根据《行政处罚法》,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七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适用应遵循三项基本原则:一是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公正、公开;二是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二、重要行政处罚法律规则•(一)行政处罚的设定•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部分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在各自法定权限内设定行政处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具体而言,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我国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主要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此外还可以应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听证程序。•(三)行政罚款的“裁执分离”•一般情况下,我国行政罚款实行“裁执分离”,即作出罚款决定与执行罚款决定的不能为同一主体。但对于简易程序中当场决定依法给予20元以不的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此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也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四)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依照《行政处罚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中辩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依法中诉、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三、银行相关行政处罚规则•《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授权银监会对公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处洗,可按种类区分为一般行政处罚和特殊行政处罚。•为了更为规范地实施上述行政处罚,银监会依法在《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于2004年颁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后于2006年作出修订。•2015年,银监会拟对此再次作出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已进入公开征求意见程序。新版本拟结合银监会工作特点,建立“调查、审理、决定”相分离的新型行政处罚工作机制第三节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概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全篇共七章七十一条,旨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瘴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强制法》,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l)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法定性、适当性、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禁止谋取私利等原则。•二、重要行政强制法律规则•(一)行政强制的设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分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且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也不得由行政机关不具备资格的其他人员实施。•(三)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行政强制当事人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还拿有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三、银行相关行政强制规则•银行有法定行政强制配合义务;也有可能成为行政强制当事人。•《行政强制法》规定,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区分情形对其采取多种行政强制措施。第四节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概述•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爆出行政复议中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中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至此,1990年12月24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二、重要行政复议法律规则•(一)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己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但是,有特殊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特殊情形包括:(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当事人•行政复议当事人主要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三)行政复议当事人的权利•行政复议当事人有陈述权。•行政复议当事人有阅卷权。•行政复议申请人有撤回权。•行政复议当事人有救济权。•三、银行相关行政复议规则•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都是垂直领导的中央行政机关,对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第五节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全篇共一十一章七十五条,旨在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我国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等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二、重要行政诉讼法律规则•(一)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