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万达广场一期人防设备供应、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MDJWDGC-01-WD-GC-H-018-HY001业主:牡丹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总承包商: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包商:哈尔滨龙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2014年9月25日合同协议书业主:牡丹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总承包商: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包商:哈尔滨龙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总承包商承建牡丹江万达广场总包工程包括分包工程即牡丹江万达广场一期人防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并已接受分包商为承担该项分包工程设备的供应、安装调试及质量保修责任而提交的投标文件,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分包合同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牡丹江万达广场人防设备供应与安装工程(下称“本工程”)。工程地点: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七条路以西,西新安街以南地块工程情况:牡丹江万达广场项目占地约282亩,总建筑面积72.55万m2,其中地上59.15万m2,地下13.4万m2,建筑密度50%。本次招标为一期大商业地下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沈阳市振东监理建设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总包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条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先后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及附件(包括往来函件及承诺函、答疑、补遗)3.合同专用条款4.合同通用条款5.业主及其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包括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标准6.合同附件7.合同执行期间三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书面文件8.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及技术要求)9.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10.工程量清单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三方协商一致共同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其法律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如无法确定,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第三条合同工作范围本项目工程范围为:人防设备采购、安装工程,以及为完成此工作所必需进行的不可或缺的工作,包括且不限于:人防设备供应、安装,战时对外封堵框(封堵板)、战时内封堵框(封堵板)、战时通风口封堵框(封堵板)、钢结构(或钢筋砼)固定门框(或活动门框)防护密闭门、钢结构(或钢筋砼)固定门框(或活动门框)密闭门、钢筋砼式防爆波活门、钢结构活门槛防护密闭门、钢结构悬摆式防爆波活门、钢结构胶管式防爆波活门、钢结构密闭观察窗及框体预埋件等防护设备的制作安装。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及内容施工。第四条合同工期1、开工时间为:2014年9月25日,设备进场安装时间为2014年9月25日,竣工时间为2016年7月10日,(具体时间依据业主方工期要求)。2、设备安装总工期20天。前述工期为绝对工期,包括周六日、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施工准备时间、办理施工所需手续的时间(如有)、开工、设备进场、验收合格时间等各种考虑因素都计算在前述绝对施工工期内,不构成工期顺延的理由。3、安装完毕,通过总承包商、监理、业主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如果需要)验收合格。本工程的交付使用时间为2016年7月10日。4、为了保证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分包商应在进场以前做好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分包商为了完成分包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分包商须配合总承包工程的工期、总承包工程的施工进度并在总承包商的管理、统筹及协调下执行及完成本工程,以保证总承包工程能够在预定的竣工日前完成。履行上述工期要求规定对分包商所产生的抢工措施费和其他一切额外增加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第五条合同价款1、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为固定综合单价包死,招标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合同总价为(本合同中统称“合同价款”)为,大写:叁佰叁拾叁万玖仟肆佰肆拾伍元叁角玖分(人民币:3339445.39元2、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生产检测、运输、卸货(业主指定地点)、保险、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手续费)、税金、因要符合政府有关单位规定而必须改善或替换的任何费用、装卸费(必须使用大型机械而现场又不具备)、办理相关手续、抽样检测、特种设备检测(如果有)、产品材料检验试验费用、现场拆装费、现场安装调试、设备调试费和质量保修期内保修等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除合同条件另有说明外,金额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承包金额的错误皆由投标单位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3、设备安装所需基础的找平修复、设备吊装结构试验等,均含于投标总价内。第六条总承包商向业主承诺,对分包商所承包的本工程与分包商共同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七条仲裁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第八条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合同三方约定:本合同经业主、承包商、供应商三方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8份,业主5份,分包商2份,总承包商壹份。业主:牡丹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公章)法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295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丁本锡承包商: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公章)法定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罗世威分包商:哈尔滨龙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公章)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蒋少明职务:联系电话:0451-83065150传真:0451-83065150开户银行:哈尔滨市建设银行动力支行账号:23001865751050501722二、合同专用条款第一条各方代表业主代表:张勇联系方式:13555868272监理:张德跃联系方式:18642110378承包商联系人:肖丰联系方式:15678897707分包商代表:孔令旗联系方式:18686786105第二条图纸分包商向业主提供纸质或电子版土建设计图、设备安装技术要求或设备安装图纸修改意见书。分包商应在获得本工程施工图纸后7个日历天内,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存在疏漏和问题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如分包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相关图纸中存在疏漏和问题,则视为业主/总承包商已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并满足分包商施工要求的图纸。业主按分包商提供的设备安装图纸或复核后的设备安装图纸意见施工后,因图纸原因不能满足设备施工安装条件导致的责任由分包商负责。第三条工程质量本工程的整体项目要求达到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若上述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相互不一致,分包商须遵循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的最高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因分包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业主将扣除合同价款的10%的作为本项质量缺陷的违约金。分包商应随时接受业主、监理代表对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如分包工程施工质量达不到业主、监理要求,业主、监理有权指令分包商限期整改,分包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若分包商在超出整改限期14天后仍未整改的,则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并责令分包商退场,分包商应在接到通知后七天内全部退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的责任和费用,分包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第四条质量保修1、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4个月,自本工程经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并交付业主使用,且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移交给业主之日起(两者中以较晚完成的时间为准)计算。上述质量保修期乃就本工程整体而言,若合同文件或政府有关法则等内对工程整体和/或个别工作或物料有更长的保修期规定,则保修期结束后并不会解除分包商按该等文件或法则所须承担的个别保修责任,分包商以该较长的质量保修期为准承担质量保修责任。2、本工程范围内任何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而出现的任何缺陷或其他缺点,将由业主在不超过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十四天书面指明该等须修复的缺陷送交分包商,而分包商应在收到该书面指示后3天内自费修复该等缺陷,若分包商未能在此期限内前来进行修复工作,则业主有权聘请他人完成该类修复工作,而所有聘请他人完成修复工作所引起的一切费用,业主有权从应付分包商的款项或质量保修金扣除分包商应承担的各项费用、违约金和赔偿金。3、分包商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向总承包商/业主提交《质量保修书》。无论分包商是否、何时提交《质量保修书》,都不影响分包商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起算时间以及质量保修责任的承担,分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质量保修书等的有关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4、若存在维修,则每个维修项目维修完毕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后,该维修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自业主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若某个维修项目进行过多次维修,则该维修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自最后一次维修完毕并经业主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5、如分包商未在前述时间内或业主/总承包商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保修工作或业主/总承包商认为有关修补工作由他人执行更为恰当和有益,业主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所需费用由分包商承担,业主有权直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如质量保修金金额不足的,业主有权继续要求分包商承担(包括从其它应付分包商款项中扣除或是直接向分包商追偿)。如属于应由分包商承担责任的保修工作,则保修相关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如属于其它相关责任方的原因,则在分包商完成保修工作之后再由相关责任方向分包商支付合理的材料及人工费用,无论如何,分包商都应当先按照合同及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完成保修工作、承担保修费用,分包商不得以未界定清楚责任、未支付费用等为由拒绝或拖延完成保修工作。6、分包商须遵循总承包商/业主所有合理指示和要求并在各方面令总承包商/业主满意下,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工程,包括写明的或隐含的以及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分包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责任,包括完成测试、调试,直至验收合格,提交合格分包工程竣工资料,在总承包工程移交前,分包商对承担承包范围内工程须负全责保护,包括运送及/或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物料,并需完成质量保修期内的全部工作。分包商亦须全责保护质量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所有未完成工作直至完成为止,并对履行保修责任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负全责。7、工程移交给总承包商前,分包商应对本工程(半)成品进行管理和保护,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工程移交总承包商后,不免除分包商对自施工程的维修责任,在总承包商无法确定认责任方为其他单位时,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8、分包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总承包商有权责令分包商改正,并有权要求分包商承担人民币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业主确定,分包商无异议),并由分包商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给业主、第三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均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有权从分包商的质量保修金或其他应付分包商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该等违约金和赔偿金,如保修金金额不足的,业主有权继续要求分包商承担(包括从其它应付分包商款项中扣除或是直接向分包商追偿)。第五条支付方式对分包商的付款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包商提交付款申请,提交业主审核。在业主向分包商付款前,分包商应按业主要求向业主提供相应数额的合法税务发票;否则,业主有权顺延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分包合同款项的支付期限和支付额度为:1)合同文件签订及分包商已按合同提交经业主认可的履约保函(合同价款的20%)(在分包商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之前,业主有权拒绝支付所有的费用。)2)门框材料预埋件进场并安装完成后,业主向分包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3)门扇等设备进场并安装完毕后,支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0%。4)乙方所承包范围工程竣工,通过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和业主方完成结算工作后,业主向分包商支付结算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