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二O一七年五月十六日目录一、自贸区司法政策与司法改革·········2(一)完善《审判指引》,保障自贸区新发展····2(二)推进商事ADR,深化自贸区司法保障·····3二、上海一中院涉自贸区案件的基本特点·····5(一)总体情况·················5(二)类案情况·················10三、上海一中院涉自贸区典型案例········12(一)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万邦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3(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上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5(三)郭秀兰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17(四)李祥波等诉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19(五)液化空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张劲松劳动合同纠纷案·····················21(六)戴自浩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康桥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23(七)唐雪华诉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4(八)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陈家欣、赵福伟等合同诈骗案····················26(九)钱小梅诉自贸区管委会其他工时工作制审批决定案·························27(十)上海耀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9四、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31五、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细则····················49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2017年5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作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自贸区建设要求和中院职能定位,积极主动地做好自贸区建设过程中的司法保障工作。2016年4月27日,上海一中院首次发布了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较为全面地回顾总结了在自贸区司法保障方面所做的工作,并选取了14件涉自贸区典型案例予以发布。2017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要求对照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全面深化上海自贸区的改革开放。从司法视角看,伴随着上海自贸区建设的不断深入,涉自贸区案件也呈现出数量较大、增长较快、扩容片区占比较高等新特点,对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提升自贸区司法保障水平,不断创新和完善自贸区司法服务保障机制,上海一中院对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期间审理的涉自贸区案件进行了梳理总结,选取了10件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并对2014年4月制定和发布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审判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纠纷特别是涉自贸区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上海一中院结合中级法院的职能定位、自贸区所在地的区位特点以及上海金融中心建设的背景,制定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充分发挥其在化解商事金融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涉自贸区案件当事人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进一步提升涉自贸区司法服务保障能力。2一、自贸区司法政策与司法改革(一)完善《审判指引》,保障自贸区新发展2014年4月29日,我院制定并公开发布了《审判指引》,为涉自贸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引性思路。实施三年多以来,其在法律解释、填补漏洞、上海自贸区内法律与政策的统一适用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2017年恰逢国家提出全面深化上海自贸区的改革开放,我院决定以此为契机对《审判指引》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充分发挥司法政策对自贸区审判的引领作用。本次修订涉及三十余条,秉持以下三项原则:第一、梳理更新相关法律依据,体现与时俱进。针对引用的部分法律法规已失效或就相关内容已有最新规定的情形,进行了相应的剔除与补充。第二、调整加强规则可操作性,紧贴审判实践。之前《审判指引》部分条款的设计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实验性,现结合自贸区建设及司法保障工作的最新实践发展,对与现状不相一致的部分规定予以修订。第三、借鉴吸收最新司法经验,体现法官智慧。本次修订注重吸收最新司法经验,其中包括将上海一中院近年来的相关判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予以规范和吸收。《审判指引》修订主要有以下特点:1、借鉴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及公报案例,丰富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审理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5号指导性案例确立了关联公司间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及承担连带责任的裁判规则。考虑到自贸区内外关联公司的迅猛发展趋势,利用关联公司间人格混同逃避债务的情形可能有所增加,故在原有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条文的基础上新增了相关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第10期公报刊载了上海一中院审结的“应高峰诉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纠纷案”。该案明确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的审查要点等裁判规则。尽管此案并无涉自贸区因素,但其裁判规则具有普适性,对于涉自贸区3此类案件的审理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2、针对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现状,明确了在维护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保障金融创新的审慎司法态度上海自贸区建设之初,金融司法保障工作主要着力于大力推动金融改革进程、加快促进金融创新发展。但是随着金融开放创新的快速推进,相关法律纠纷呈爆发式增长。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性、根本性大事。今后法院应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对待金融创新。故本次修订“金融案件的审理”部分时,坚持贯彻了依法支持金融创新,引导市场主体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市场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的理念。3、结合金融纠纷司法实践的最新情况,增加了为融资租赁及互联网金融创新提供司法保障的具体规定融资租赁业、互联网金融是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的重点领域,发展非常活跃。但是结合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情况来看,当前这两者已成为涉自贸区法律纠纷的高发地带,未来案件数量可能还将持续增长。对此,通过在《审判指引》中新增相关规定,明确法院对于此类创新的保护宗旨、纠纷裁判原则和价值导向,以期发挥一定的现实指导作用。4、吸收本院司法经验及最高法院相关意见,补充了关于涉自贸区仲裁协议效力审查的相关规范2015年,上海一中院审结了全国首例涉自贸区外商独资企业间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该案确立了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相关裁判规则,充分体现了上海一中院支持上海自贸区法治建设可先行先试的精神,并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所采纳。本次修订时在仲裁审查条款中吸收了相关内容。(二)推进商事ADR,深化自贸区司法保障为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功能,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积极4服务自贸区的改革探索与创新发展,上海一中院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结合《审判指引》中审判机制规定及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与规范,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满足自贸区内纠纷多元化解需求。《实施细则》分八章共三十条,分别为:总则、平台对接、案件管理、机制建设、调解司法审查、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保障和附则。其中,案件管理部分对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流程分别予以规范明确;机制建设部分集中了《实施细则》主要的创新内容,包括单方承诺调解、示范判决、无争议事实的确认等。1、健全了诉调对接制度、完善了调解程序安排及相关工作保障。《实施细则》规定了诉调对接机构和审判管理机构,明确了相关机构职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选任及选择流程进行了规范;对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全流程分别作了梳理明确。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加强调解、仲裁的司法审查,引导当事人诚信调解。细化案件管理制度与调解工作保障,对调解的期限、案件的登记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培训、评估、投诉处理等均予细化规范。2、为有偿调解创造了空间,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促进商事调解发展。国际上,商事调解组织提供有偿调解服务并不鲜见,《实施细则》对此予以认可,但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通过减免诉讼费用推动调解,以经济杠杆引导案件分流。3、确立了诉前单方承诺调解机制、(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推动商事纠纷案件的多元化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实践中调解组织与证券类商事主体事先签订协议,由商事主体承诺发生纠纷即接受该调解组织调解的做法予以肯定;对涉众证券案件出现裁判预期不明无法达成调解的情形确立(支持诉5讼)示范判决机制,以选择代表性案件作出示范判决的方式促进争议双方理性评估诉求,有序引导群体性证券纠纷的多元化解。4、探索无争议事实确认机制、发展在线调解,创新调解机制。调解协议虽未达成,但经征得当事人确认,可以用书面方式记录无争议的事实,从而节约后续庭审时间,优化诉讼效率。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用。根据“互联网+”战略要求,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构建纠纷解决申请、调解员确定、调解过程、调解文书生成等为一体的在线调解平台,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实施细则》以自贸区先行先试为契机、以制度创新为首要、以整合资源为抓手、以完善程序为保障,充分把握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功能的内涵,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有利于打造自贸区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二、上海一中院涉自贸区案件的基本特点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上海一中院共受理涉自贸区案件1,765件,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78件,占4.42%。共审结涉自贸区案件1,660件,其中一审案件1,010件,判决47件,调解13件,并案883件,裁定撤诉、准予申请、驳回申请等67件;二审案件571件,维持原裁判405件,改判48件,发回重审7件,调解19件,撤诉78件,撤销原裁判14件;申诉案件3件,驳回2件,终结1件。以下从收案趋势、案件类型、案由分布、自贸片区分布、当事人、原审法院、诉讼标的额、类案情况等维度对上述期间内涉自贸区案件的情况予以简要分析。(一)总体情况从收案趋势看,大批量的集团案件对收案数量影响较大。如图表61所示,2016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与2016年第二季度和2017年第一季度相比,收案数量直接增长了两倍左右,2016年第二季度收案186件,2016年第三季度收案698件,2016年第四季度收案565件,2017年第一季度收案230件,2017年4月份收案86件;每季度平均收案420件,与往年度自贸区扩容后每季度188件的收案均值相比,上升了123.4%。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涉自贸区案件数量较大、增长较快的特点。图表1:收案趋势情况从案件类型看,九成以上为民事案件。上海一中院受理的1,765件涉自贸区案件中,民事案件1,682件,占95.3%;刑事案件4件,占0.23%;行政案件7件,占0.4%;执行案件72件,占4.08%。从审判程序看,一审案件1,127件,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