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提高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果,确保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161号)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通过市城乡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计划,改造后实现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目标的项目;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财政补助资金,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和市级配套财政资金组成。第三条市城乡建委负责全市示范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市城乡建委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开展以下具体管理工作:(一)示范项目评审资料齐全性审查;(二)示范项目专家评审会组织实施;(三)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四)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初审;(五)示范项目评审资料与验收资料归档管理和统计工作。鼓励其他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在推进示范项目建设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2内示范项目的征集初审、监督实施以及市城乡建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节能量审核机构承担示范项目能耗基础数据等节能诊断有关情况以及改造效果的核定工作,由市城乡建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节能服务机构提供示范项目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从事建筑节能诊断、技术咨询和设计等节能服务的单位,由市城乡建委通过专项备案的方式进行管理。第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进行改造修缮时,宜同时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七条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第二章示范项目申报第八条示范项目应在确保节能改造效果的基础上,采取经济、适用、安全的节能技术措施,对建筑内的照明插座、采暖通风空调系统、动力系统、特殊用电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具备条件的,还应对其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第九条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示范项目应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商场、宾馆饭店、医疗卫生和文化教育等公共建筑,实施改造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二)示范项目应提供不少于2年连续的能源消费账单、建筑竣工图纸、用能设备的明细及技术参数。(三)申报单位应为示范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和节能服务公司。对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修缮类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相关内容的,其投资主体可为申报单位。第十条示范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与节能服务公司应参照《重3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第十一条节能改造前,申报单位应委托节能服务机构按照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用技术规程》(DBJ50/T-163-2013)进行节能诊断并出具《节能诊断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1)。在此基础上,编制《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改造方案》(以下简称《改造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2)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第十二条申报单位申报示范项目时,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经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城乡建委。(一)《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请书》(见附件3);(二)《节能诊断报告》;(三)《改造方案》以及《工程预算书》;(四)施工图设计文件。第十三条市城乡建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初审合格申报项目的《诊断报告》及能耗基础数据等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第十四条市城乡建委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核查意见,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节能诊断情况以及采用的主要节能改造技术措施、节能改造预期效果和改造工程概预算等内容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暖通、电气、经济等专业专家组成,数量不少于5名。评审专家实施回避制度,凡参与申报项目设计、咨询或其他关联工作的,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工作。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五条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市城乡建委审定后,列入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布。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应将予以实施的示范项目施工图设计文4件报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实施过程中,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重大变更的,应按申报程序重新进行评审和备案。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备案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协调管理力度,推动示范项目建设,并定期向市城乡建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第十七条示范项目所选用的技术产品和设备应满足《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产品性能参数目录》要求。第十八条示范项目应按照《重庆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的要求,同步设计、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监测装置,工程验收前应将实时采集的能耗数据上传至市建筑能耗监测中心。自示范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由项目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合同期内且不少于5年的能耗分项计量监测装置维护管理工作。第十九条示范项目完工后,由申报单位组织参建各方主体在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示范项目,经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第二十条示范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向市城乡建委申请节能改造面积和节能率审核,市城乡建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节能改造面积和节能率进行核定。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宣传交流,扩大示范效果。第四章资金补助第二十二条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按照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的节能率和改造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其拨付标准为:(一)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5%(含)以上的,按40元/㎡进行补助。(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含)至25%的,按35元5/㎡进行补助。第二十三条示范项目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应持补助资金申请书(见附件4)以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节能改造面积和节能率核定报告和相关工程合同等资料向市城乡建委申请补助资金。第二十四条市城乡建委审核申请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的相关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补助资金按照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相关申报单位。第二十五条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示范项目,所获得的补助资金按8:2的比例分配给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采取自主改造模式实施的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给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市城乡建委应加强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第二十七条市城乡建委对在我市从事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相关业务的节能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监管。第二十八条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对示范项目的安全和质量监管,同时,应结合示范项目实际,加大支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高效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第二十九条申报单位是示范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督促节能诊断、设计、施工等单位落实项目质量安全责任,确保示范项目顺利建设。第三十条节能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一条节能量核定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改造面积和节能率审核等工作,6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第三十二条列入实施计划的示范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示范资格,不予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对已拨付财政补助资金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一)未按备案的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实施,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的;(二)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三)未通过工程验收且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四)示范项目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在申请书承诺的建设周期内完成工程验收的;(五)拒不配合宣传交流的;(六)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七)不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强制性规定的。第三十三条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示范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及我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市城乡建委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7附件1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节能诊断报告编写提纲一、建筑基本情况概述1、建筑基本信息,包括建筑类型、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使用功能、建成年代、建筑竣工图等;2、建筑主要用能设备清单、改造前2年能耗数据、近2年度建筑主要用能设备系统运行记录等。二、建筑主要用能设备系统概述1、建筑环境性能核查,包括建筑室外环境参数的核查,室内环境参数的测试,检验其参数设置的合理性;2、建筑围护结构性能核查,包括建筑墙体、窗户、幕墙、屋顶等的性能核查,检验其性能合理性;3、建筑用能设备性能核查,包括照明、电梯、空调、给排水、供配电等用能系统及设备的性能核查,检验用能系统及设备性能合理性;4、建筑用能设备运行管理核查,包括设备运行控制制度、设备维护制度、人员行为管理制度、系统运行管理体制分析等。三、建筑能耗统计与能源审计1、建筑物能源管理现状,主要包括:建筑物能源管理机构及能源管理现状,进行简单评价;2、建筑能耗分析,主要包括:建筑全年逐月的常规能耗总量和耗水量,通过分拆计算得到的建筑分项能耗指标以及耗水量指标,简单分析建筑的能耗水平;3、对建筑进行节能潜力分析,通过对建筑进行更深入的调研和测试,提出加强建筑节能和能源管理的建议;4、对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8对建筑进行等级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室内热环境、室内空气品质、能源管理的组织、能源系统的计量和能源管理的实施。四、建筑用能系统调查测算与分析1、建筑室外环境参数核查,室内参数测试,检验其参数设置是否满足现行国家及我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2、建筑围护结构性能调查测算,包括建筑墙体、窗户、幕墙、屋顶及遮阳设施相关性能,了解建筑围护结构目前状态及其可改造程度,分析各检测参数性能是否满足现行国家及我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并分析围护结构的节能现状及节能潜力;3、照明系统性能调查核查和测算,包括室内照度值、功率密度值、照明灯具节电率、公共区照明控制等,分析建筑室内照明环境满意程度,分析各测算参数是否满足现行国家及我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并分析照明系统的节能潜力;4、空调系统性能调查测算,包括建筑物室内的平均温度、湿度、冷热源机组、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锅炉运行效率、水系统回水温度一致性、输配系统动力特性、管网水力平衡度、水泵效率、冷却塔性能、管网补水率、管网保温隔热性能等,分析各参数是否满足现行国家及我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并分析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的节能环节和节能潜力;5、供配电系统性能测试,对建筑供配电系统设备进行测试,分析建筑供配电系统不平衡率(包括三项电压的平衡度、功率因数、各次谐波电压和电流及谐波电压和电流总畸变率、电压偏差),分析系统不平衡率是否满足《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中的规定并分析其节能潜力。6、监测与控制系统性能核查,包括建筑空调系统、照明、动力设备与控制系统的性能检测。建筑空气调节系统、水系统、风系统及机房的控制要求是否满足现行国家及我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照明、动力设备监测与控制系统性能应满足《公共9建筑节能评审标准》DBJ01-100和《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中的规定并分析其节能环节及节能潜力;7、生活热水系统性能核查,包括对热水系统的设备效率、热水输配系统效率、热水管网性能等参数进行核查,分析各参数是否满足现行国家及我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并分析其节能环节及节能潜力。五、建筑耗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