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以下简称区划代码)的应用,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深化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根据现有的国家标准,参照民政、统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遵循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编制、维护及应用管理制度。第三条本规范所指区划代码包括县及县以上区划代码和县以下区划代码(含国家正式行政区划代码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区划代码)两部分。本规范所指民政统计代码专指民政部门在统计中使用的区划代码。县及县以上区划代码的编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T2260)为依据;县以下区划代码的编制,参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和《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发[2002]170号)。确因工作需要编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代码,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附件1)赋码。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区划代码的应用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2码规范化工作的统一管理。制定、修订相关的管理规范及文件;制定全国区划代码交换文件格式规范;指导和检查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的应用和管理情况;定期通报本系统与其他部门区划代码的一致性情况;建立与相关部门间的协同关系,协商解决区划代码共享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第六条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维护地、县两级区划代码,并负责督促、指导本省区划代码维护和应用工作。地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协助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具体督促、指导辖区内区划代码维护和应用工作。第七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按照统一的规范和要求,维护、应用辖区内县以下的区划代码。第八条省及省以下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民政、统计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促进本辖区内区划代码共享工作。第三章区划代码的建立与维护第九条国家人口计生委建立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以下简称全国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及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保存全国区划代码数据及变更历史信息。第十条每年2月20日前和8月20日前,国家人口计生委分别发布最新的民政统计代码数据以及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数据的比对情况(参见附件4),供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和调整代码数据时使用。第十一条每年4月20日前和10月20日前,省级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负责及时掌握并核查辖区内县及县以上、县以下区划代码变更情况,填写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表格见附件3),报经本级部门主3管领导审定签字后存档备查,据此登录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直接变更全国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中辖区内区划代码数据。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在县级提交代码数据后10天内,通过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确认变更数据。县以下所有区划代码数据均在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后生效。地(市)人口计生部门要督促、检查县级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和进度。鼓励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实时上报县以下区划代码变更信息,逐步实现区划代码数据实时变更。第十二条个别确有需要的省份,可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统一收集、审核、汇总本省各级最新区划代码数据,并分别于每年4月25日前和10月25日前,登录国家人口计生委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统一上报全省区划代码数据文件和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文件(文件格式规范参见附件2和附件3)。所辖地、县两级不再重复上报。第十三条对未经各级政府或民政部门批准,确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需要设置的非正式行政建制单位,均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赋码。其中,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地、县级非正式行政建制单位的赋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县以下非正式行政建制单位的赋码,并须报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同意。第十四条原则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区划代码应与民政系统的代码保持一致。出现不一致时,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向同级民政部门通报情况,协商解决。凡发生行政区划变动时,应及时与同级民政部门沟通,尽量避免民政部门在行政区划变动后确定的新统计代码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区划代码不一致;在民政部门暂未4对相应区划的统计代码作调整时,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可暂时沿用原有专用区划代码。第四章区划代码的应用第十五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分别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和11月30日前,通过全国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下载最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数据,开展各项应用工作。第十六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信息交换等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统计调查以及婚育证明编号等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工作中,凡涉及区划名称及代码应用的,一律使用全国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中最新的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数据。第十七条全国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开放区划代码数据查询及直接调用接口(接口协议另行制定和公布),供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查询及直接引用,使各地应用系统实时共享全国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中的区划代码数据。第十八条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根据区划代码变更情况,组织开展本省各类信息系统区划代码相关数据的转换工作,并保存好历史信息。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范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司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范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5附件:1、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2、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文件命名及格式规范3、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文件命名及格式规范4、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与民政统计代码比对情况表6附件1: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一、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非正式行政建制单位专用区划代码。本规范可作为对《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和《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发〔2002〕170号)的补充。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发〔2002〕170号)三、本规范使用术语定义县及县级以下非正式行政建制单位。指国家正式命名的行政区划之外的单位,如开发区、管理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政企合一单位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管理需要的对象单位等。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区划代码。指在国家正式行政区划代码及民政统计代码之外,由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工作需求,按照本规则编制的专用区划代码,简称为“专用代码”。政企合一单位。指集企业与政府管理职能于一体的独立单位,如:农、林、牧、渔场,独立工矿区等。四、区划代码编码规则7(一)代码结构区划代码分四段,由15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其结构如下:XXXXXXXXXXXXXXX(第一段)(第二段)(第三段)(扩展代码段)(二)编码方法第一段6位数字代码表示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旗、自治旗)的名称。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国家标准。其中: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66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四位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及国家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的汇总码)。具体编码方法为:01-20,51-70表示省直辖市21-50表示地区(自治州、盟)71-80表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代码。用于民政部门未给予编码的单位。第五、六位表示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具体编码方法为:01-18表示市辖区或地区(组织者、盟)辖县级市21-70表示县(旗)71-80表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代码。用于民政部门未给予编码的单位。81-99表示省直辖县级市8第二段3位数字代码表示街道、乡(镇)和政企合一单位,参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和《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发〔2002〕170号)。具体编码方法为:001-099表示街道(地区)的代码100-199表示镇的代码200-399表示乡的代码400-599表示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700—899表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代码。用于民政部门未给予编码的单位。所有代码应在辖区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不足3位的在顺序编码左边用“0”补足3位。第三段3位数字代码表示村(居)委员会代码。依据《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和《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发〔2002〕170号)。具体编码方法如下:001-199表示居民委员会代码(含社区)200-399表示村民委员会代码800—899表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代码。用于民政部门未给予编码的单位。所有代码应在辖区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不足3位的在顺序编码左边用“0”补足3位。扩展代码段3位数字表示村(居)民小组代码。若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需要采用,应在村(居)委员会辖区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不再细分村(居)民类别。(三)赋码规则9当只表示乡及乡以上区划代码时,不足12位的在编码右边用“0”补足12位代码;有组级扩展代码的,当只表示村及村以上区划编码时,不足15位的在编码右边用“0”补足15位代码,以保证代码的长度统一。各级区划代码用数字表示超出范围时,可用字母替代数字表示超出范围部分,字母替代的顺序为“A”-“Z”,替代方式为低位到高位逐位替代。为了保持代码的唯一性以及有利于计算机较长时间存贮数据,区划所属关系或性质变更时,应重新编码。原则上不得再将原代码赋予其他区划。10附件2: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文件命名及格式规范一、用途(一)供确有需要的个别省(区、市)向全国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统一上报辖区范围内目前实际在用的全部区划代码数据。(二)供各级从全国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下载本地或其他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数据文件,用于其他应用。二、区划代码文件命名规则各地可按纯文本(TXT)格式或可扩展标记语言(XML)格式两种格式上报区划代码文件,文件名称统一为:“dzm”+年(4位)+月(2位)+半角字符‘_’+单位编码(6位)例:湖南省上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全国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的2006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区划代码文件的名称为:dzm200605_430000.txt或dzm200605_430000.xml三、区划代码内容表述规范区划代码文件包含两项信息:区划名称和区划代码(一)区划名称凡国家正式确定的法定行政区划,其名称均应采用当地政府认可的规范性名称或简称。本地区区划名称不包含上级区划名称。(二)区划代码区划代码至少为12位,加上扩展代码应为15位,即:省(2位)+市(2位)+县(2位)+乡镇(3位)+村(3位)+组(311位)(三)格式规范1、TXT文件格式TXT格式文件是以Unicode方式编码。TXT格式文件内容:第一项为区划代码,第二项为区划名称。每个单位占一行,前后两项之间以英文半角“,”符号分隔。2、XML格式文件规范人口计生部门区划代码数据XML格式文件遵照可扩展标记语言XML1.0规范标准,以北京市代码XML格式文件内容为例:?xmlversion=1.0encoding=GB2312standalone=no?ROOTPROVINCENUMB=110000000000000NAME北京市/NAMEPROFECTURENUMB=110100000000000NAME市辖区/NAMECOUNTYNUMB=110101000000000NAME东城区/NAMETOWNSHIPNUMB=110101001000000NAME**镇/NAMEVILLAGENUMB=110101001001000NAME**村/NAMETEAMNUMB=110101001001001NAME**组/NAME12/TEAMTEAMNUMB=110101001001002NAME**组/NAME/TEAM……/VILLAGEVILL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