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7.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类别7.2施工合同管理7.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简介7.4FIDIC合同条件简介7.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类别7.1.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7.1.1.1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合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专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律关系是由三部分组成,即主体、客体、内容。主体是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又称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客体是指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的具体要求。7.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类别7.1.1.2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法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权利是得到工程价款;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权利是得到完整、符合约定的建筑产品。7.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类别在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主要的建设合同关系如图7.1所示:7.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类别7.1.2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1)勘察合同指发包方与勘察方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达成的协议。2)设计合同包括初步设计合同和施工设计合同。(1)初步设计合同。即建设工程立项阶段承包方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而与发包方达成的协议。(2)施工设计合同。即承包方与发包方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3)施工合同指承包方完成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发包方验收后接受该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7.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类别7.1.3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合同法》明确指出,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1)合同的确认书即通过信件、电报、电传等方式签订合同,事后双方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的合同形式。2)定式合同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全部不同意的合同。3)签证形式即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予以证明的方式作为合同的有效要件的形式。7.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类别7.1.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1)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2)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市场价格和市场交易;3)加强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率。7.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类别7.1.5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1)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经济;2)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3)有利于开放国际建筑市场;4)有利于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7.2施工合同管理7.2.1施工合同概述7.2.1.1施工合同的含义施工合同是指承包方完成工程建筑安装工作,发包方验收后接受该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其中,建筑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是我国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依据。7.2施工合同管理7.2.1.2施工合同的特点1)合同标的的特殊性;2)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3)合同内容的复杂性与多样性;4)合同管理的严格性。7.2施工合同管理7.2.1.3施工合同的作用1)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2)有利于对工程施工的管理;3)实施工程监理的依据。7.2施工合同管理7.2.1.4施工合同的分类1)按工程的种类进行分类。根据建筑工程种类不同,施工合同一般可以分为建筑施工合同、设备安装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施工合同等。2)按承包单位的数量不同进行分类。根据承包单位数量的不同,可以将施工合同分为总承包施工合同、分别承包施工合同和分包施工合同。(1)总承包施工合同。发包方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委托给一个承包单位承包。(2)分别承包施工合同。发包方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分别委托给几个承包单位分别承包。(3)分包施工合同。总承包单位可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施工合同。总包单位对发包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总包负责。但在分包工程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非法转包。7.2施工合同管理3)按合同价的计价方式进行分类(1)总价合同。指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总额”,即总价。它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由承包方与发包方经过商定做出的。其主要特点:一是价格应根据事先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待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该事先商定。所以,采用这种合同时,必须弄清合同标的详细内容及其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否则,承发包双方都有蒙受经济损失的风险。7.2施工合同管理(2)单价合同。指整个合同期内执行同一个单价,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进行计算。通常可以细分为:①计量估价合同,即以工程量表和工程量单价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②纯单价合同,即发包方只向承包方给出发包工程有关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不需对工程量做出任何规定,承包方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种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做出报价即可。(3)成本加酬金合同。指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7.2施工合同管理7.2.1.5施工合同的订立1)订立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有能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3)建设资金和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4)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5)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6)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即合同主体必须是法人。7.2施工合同管理2)订立施工合同应遵守的原则(1)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原则。7.2施工合同管理3)订立施工合同的程序施工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原则,也是订立合同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建设工程的施工都应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施工承包企业。依照《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的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项目法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定标前双方达成的协议等签订施工合同。签订合同的其中一方必须是中标的施工企业。投标书已确定的条款在签订时不得更改,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如果中标单位拒绝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则不再返还投标保证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还可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7.2施工合同管理7.2.2施工合同履约中的控制要点为了使工程项目顺利地实现预期建设目标,监理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支付结算进行有效的控制,是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7.2施工合同管理7.2.2.1施工合同履约中工程质量的控制1)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工程建设中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是整个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材料设备的需方则应根据购销合同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7.2施工合同管理(1)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监理工程师在验收24小时前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一起验收。无论承包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包方不按规定通知承包方验收,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发包方负责。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①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价差。②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③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④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⑤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⑥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日期,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7.2施工合同管理(2)承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和产品合格证明。在到货24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监理工程师拒绝验收,承包方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购置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根据工程需要,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方可使用代用材料,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由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方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7.2施工合同管理2)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在不妨碍承包方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这是发包方的权利。承包方应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布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的检查、验收和监督,并予以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旁站监督、测量监督、试验检验等。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用合格材料取代不合格材料,修补工程缺陷,甚至拆除重做,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7.2施工合同管理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的质量控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中应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承包单位做好验收记录。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承包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方在限定期限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以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批准,承包方可以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7.2施工合同管理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而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进行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费用由发包方负担,赔偿承包方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承包方则应承担检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7.2施工合同管理4)竣工验收的质量控制(1)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①编制竣工验收的工作计划。②整理、汇集各种经济技术资料。③拟订竣工验收条件、验收依据和验收必备的技术资料。7.2施工合同管理(2)竣工验收的程序①竣工项目的预验收。这是承包方完成自检并认为符合正式验收的条件,在申报工程验收之后和正式验收之前的这段时间进行的一项工作。为做好竣工预验收工作,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一个预验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