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國家與社會各家解釋及其時代背景9第二章國家與社會各家解釋及其時代背景第一節近代的國家與社會觀歐州在中世紀大抵是一個國家,有教皇及皇帝分掌出世與凡俗之事務。近代「民族國家」勃興係在文藝復興(十四至十六世紀內)之后,然而這些歐陸國家的政體,大抵皆是君主專制,截至十七世紀時,各國君主專制政體已大體確立,然而由於資產階級也在此時漸成氣候並擁有了龐大的經濟實力,因此也與君主的勢力發生對抗。英人霍布斯(ThomasHobbes,1588年生)繼承法人布丹(JeanBodin)的學說便在此背景下主張絕對主權論(Sovereignty)擁護君權以對抗國會及資產階級。霍布斯的學說假設前國家時期是一種自私自利戰爭的自然狀態,為求結束這種兵戈相見的痛苦,人民便因此承認一種共同的權威並互訂契約授權於一人或一干人,后者便可依己意以維持公共安全,因而服從這種共同的權威符合人民的最大利益。主權者可依兩種方式建立主權,一者依制度,其次依征服。依制度而成者,係人民與人民間定的契約,人民必須永久遵守,惟此種契約並非人民與主權者訂定,故主權者可不必遵守,因此永遠無違契約之虞。其次被征服者亦要永遠服從此一主權。總之在服從此一主權之下,並由主權者或國家所維持這一公共10國家與社會:中華民國的經驗分析安全的社會,便是一種市民社會。在霍布斯這種觀念之中,國家與社會顯然並非相對立的。由於自然狀態純屬臆測,而王權無上之主張主要係為英王撐腰,說明了近代西方國家的實況,即一方面是專制的,同時當時政局是混亂無序的。英人洛克(JohnLocke,1632年生)與霍布斯幾乎處同一時代,惟洛克在王權與資產階級鬥爭的時代中係站在後者的立場講話。他承續霍布斯的推理,說明國家起源前有所謂的自然狀態,但其內容完全相異。他認為由於人類是有理性的,故自然狀態中仍有自然法(即理性)的約束,這自然法召示人民,「人人彼此平等獨立,任何人不應損及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洛克以為,自然狀態與文明社會(civilsociety)之差別在於:在自然狀態中,每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及執行者;在文明社會中,「社會全體」的力量是解決人間糾紛的裁判者及執行者。故兩者間之差別並不在有無君主,而係決定於人間的衝突是否有處所申訴,如果處於絕對君權之下,君王與人民之糾紛無處申訴,這種社會雖有政府,卻仍處於自然狀態之下(註一)。洛克社會契約的觀念係認為政府係受社會全體之委託,為大眾謀福利,如果政府違逆人民的意思,政府或統治者可被撤換或被革命。霍布斯與洛克,儘管立場分殊,推理有別,但他們係首次將國家(政府為國家核心)與社會的觀念分開思考。雖然如此,他們的國家與文明社會的意涵仍不是對立的,文明社會係與自然狀態相對,而文明社會都是因為有了國家或統治集團位處其上地職司其務才得以擺脫自然狀態。霍布斯及洛克所處的時代反映了歐州大帝國瓦解,資本主義勃興的狀態。國家成了一種新的政治型式,它促使民族文化相同者得以自組政治組織,並從大帝國的統轄上解放,而這種第二章國家與社會各家解釋及其時代背景11政治組織的規模又適宜資本主義的發展。因為資本主義的發展不但需要武力之護衛,同時也要有不同的區域,以便從事分工(divisionoflabor)以及資本累積,此正與當時的國家形式與需求互為表裡。另一方面,資本主義的生存又需免於政治勢力的全面干預,而國家的界限及限制,包括地理上及功能上的,又正巧提供了這樣一個適宜的圖存空間。在此一歷史發展之下,霍布斯和洛克的主張都難超越出當時國家與資本主義共生的格局,也就是說,霍布斯及洛克雖分別為王權及資本主義的承攜者資產階級講話,但是國家與文明社會(主體為資產階級)在其概念上仍不是對立的。一六八八年英國憲政革命,使得「王權至上」一去不返。一般相信,英國洛克所作之政府論二篇(TwoTreatisesofCivilGovernment)係提供資產階級作理論基礎的。而其立論主張政府由民意產生,則政府與市民社會雖然有異亦斷無對立之理。然而從黑格爾(Hegel)開始,國家與市民社會(civilsocie-ty)(以下翻為「市民社會」而不再用「文明社會」,以符實際)的概念就更加清晰地分開了。在黑格爾的見解中,市民社會並非是與自然狀態相對立的概念,它係介於家庭與國家之間。按照人類倫理生活的最初階段,家庭是基本單位,維繫家庭的紐帶是親情。其次人類生活就進入了市民社會中。最後的最高階段的倫理生活,就是政治社會(國家)的完滿實踐(註二)。由於中世紀以後在德國便存在的市場經濟以及職業公會(guildorganizations),其目的皆在營謀共同之物質生活以及安適生活。這使得黑格爾在思考人類倫理生活的中間階段,市民社會,便將市場經濟生活作為思考的主要內涵。並認為以私利而存的市民,這種社會不稱作國家,因為國家是一種民族精神及道德統一體以公利為存在目的的。因此「政治社會」與「經濟社會」的分離,也就是國家與經濟社會的分離,係從黑格爾開12國家與社會:中華民國的經驗分析始。在其市民社會的概念中,其實尚不止市場經濟而已,舉凡自治組織,甚至連我們今日以為的國家機構,如警察,法院等皆是屬於市民社會的。為甚麼呢?因為它們都是以保護個人及團體利益而存在,因此也是屬於市民社會的一部份。黑格爾憧憬於古希臘城邦國家的精神,認為人人都自然融於國家之公共目的中,國家是一個民族意志的最具體而完全的表現。在國家之中,習慣、道德、宗教、法律、教育,以及經濟政治制度皆渾然一體,亦即市民社會要永久存續必須要有國家來協調,落實公益的生活。黑格爾的國家及市民社會觀反映了他所處的國家之處境。相對於英、法及西班牙的強盛統一,十八、九世紀之后的德國(德意志帝國,由許多小王國及自由市組合而成)仍舊是地方割據,分崩離析,並受拿破崙之侵略。黑格爾的國家與社會的觀念都是當時德國情形的具體反映,同時亦不脫浪漫主義運動之遺緒,但其對國家與社會觀念的分離在西方的學統中卻是極具關鍵地位的。第二節馬克斯與韋伯的觀點馬克斯(KarlMarx,1818-1883)在青年時期承襲了黑格爾的看法,視政治國家為實現精神生活的抽象性存在,而市民社會則為個人追逐物質利益的俗世活動。在國家中,人成為共同體之一部份,融合於群體中。玆后,他的觀念出現大逆轉,認為人的本質是社會的(即偏向經濟性的),而非政治的。由於人類有了私產制后,社會就形成了不同階級,為了解決社會關係的衝突,國家因而產生。在「德意志意識型態」中,他與恩格斯宣第二章國家與社會各家解釋及其時代背景13稱:國家「目的在為市民階級財產與利益的相互尊重提供內外的保證而已。」國家不再是黑格爾所認為的客觀精神,而是根植於非理性的市民社會中,雖然國家在處理仲裁市民社會問題上不免發展出其自主性部份,如官僚體系,但由於它仰賴市民社會而存,故毫無可能自外於階級鬥爭中。其結果便是國家為統治階級服務(註三)。市民社會在馬克斯眼中就歸結為生產力和生產關係,它與國家一樣,皆不過是一種歷史現象,是有了私產權以后才產生的,未來皆不免步入滅亡。現代資本主義體系的運轉既以壓榨無產階級的勞力以積累利潤,則未來這一歷史進程,將由受苦受難的無產階級來完成。市民社會必須從具體的歷史情境中考察,現代市民社會的成立表徵了封建主義末期的歐洲經濟活動脫離了政治力的控制而獨立出來的歷史事實。它特別強調「私域」的自由與權利,法國大革命與美國獨立革命所倡導的人權,說到底就是人們作為市民社會成員的權利(註四)。馬克斯所處的時代,正是十八世紀的中葉,資本主義經過工業革命洗禮後的情形,英國資本家取得了極優勢地位。並逐漸藉著國家武力,與全球其它地區建立了資本主義世界體系的核心與邊陲關係,這些發展一直持續至十九世紀末。英國,國家與資本家素來合作無間,樹立了全球的霸權地位,資本家因之對海外及國內的巧取豪奪便不足為奇。當時英國的工廠粗糙簡陋,政府亦無勞工立法,無限制的工時,險惡的工作環境以及婦女童工勞力的剝削情形十分嚴重,這些現象自然成為馬克斯立論的根據。韋伯(MaxWeber,1864-1920)是馬克斯後期的人物,他的國家(德國)以及其所處的時代,使得他對國家及社會的看法皆與馬克斯相當不同。首先韋伯並不認為理念是物質利益的單純反映,他以為知識、心理、政治、宗教各個領域皆有其自主性的14國家與社會:中華民國的經驗分析發展,並且理念與物資利益會相互影響,且存有一種「選擇性的親和性」關係,因此下層結構與上層結構間是一種雙向的關係。依照其見解,「個體間的理念及物質利益」(materialandidealinterestsofindividuals)是分析政治社會應該關注的重點。因此,從「社會」的角度來看,團體是由共同利益所組成,這種利益包括兩方面,一個是經濟市場中的,另一個是與他人共有的文化與理念的認同感。因此,他不滿足於馬克斯以單一的經濟客觀因素來說明階級的區分,而提出階級(經濟結構方面),地位(社會制度)以及權力(政治結構)作為區分階層的標準。韋伯所處的德國,正是資本家興起(比英國晚)以及世襲貴族沒落的時代,所以會特別強調階級與地位間的不一致性,以及文化理念與物質利益間的複雜關係。另外,從國家角度上看,就是分析「支配」(dominance),亦即處理個人或團體居於支配他人之地位的種種課題。因此,政體(polity)就是個人或團體運用以獲致利益的組織。他們可能會以威脅及武力作為最後手段來保證整個社會的存續。當一個政治組織能夠在一特定的領土內,成功地使武力的組織運作受到正當的壟斷,那麼此一政治組織方可稱之為「國家」(註五)。國家是行使支配的機器。由於支配者與被支配者的政治行動,不僅依照物質利益的力量,價值與理念更是一個重要的因素。一個人感覺他有正當的權利(legitimateright)去要求別人服從,受支配者亦對支配者之權威有正當性的信仰,這是韋伯所認為最關鍵的。因此他將支配的正當性分成三種理念型:傳統的、卡理斯瑪(charisma)的以及法制的。其中傳統的尚可分為部落長老型的,家父長制(patriarchalism)以及家產制(patrimonialism)。家父長制是指一個家族代間繼承有其正當性,行政官員個人則對於主子效忠。家第二章國家與社會各家解釋及其時代背景15產制的正當性係奠基於統治者的家族政體,宮庭生活與政府功能雜揉不分,官員最初多來自統治者的扈從及僕役(註六)。誠如上文指出,臺灣有學者引用家父長制的概念來分析國家與企業關係的歷史演變。十九世末,西歐近代民族國家幾已發展成型,德國也正巧在此一時期統一。從國際上看來,國家的自主性益發明顯,伴隨著資本主義世界體系的不景氣周期,國際局勢緊張;從國內來看,持有半封建價值的普魯士保守主義統治著政治體系(註七),而非資產階級。這些背景加上德國獨特的學術傳統使得韋伯對國家與社會的理解迥異於同時期的馬克斯。第三節廿世紀後的見解時序進入廿世紀,美國逐漸取得世界的霸權地位。它的崛起採取了與英德皆不相同的政策,亦即以資本家的企業加強市場擴張與內化(internalization),另外企業也出現一種國內的組織革命(organizationrevolution)。這種革命表現於私人生產過程管理聯結的建立以及企業組織中經濟創新的制度化。國力之富強既拜賜於社會中私人企業文化的創新,國家之角色實際上偏在自由主義的少事無為之立場就不足為奇。一、自由多元主義論學術旨趣既植根於本地土壤,則過去不大受重視的個人及社會集團的角色就成為美國學術界的主要研究對象。一九零八年,美國政治學者班特萊(ArthurBentley)提出美國的政治過程就16國家與社會:中華民國的經驗分析是各種不同社會團體之間的互動行為,而彼等動機係奠基於追求個別之利益,這種重社會輕國家的思考方式逐漸成為一九七O年代以前的美國學術界的重心。其後如杜魯門(DavidTruman)更在班特萊的利益團體論點上,同時發揮多元主義(pluralism)的觀念解釋民主政治的諸種現象。他認為利益團體在國家與社會間提供必要的聯結,來整合不同團體間的利益(註八)。繼之則有道爾(RobertDahl),其多元政體(polyarchy)之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