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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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州中医药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例(修改讨论稿)为了改进和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术水平,促进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按照人社部(原人事部)文件《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省人社厅(原人事厅)文件《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4〕223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及其他有关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条例。第一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范围根据省人社厅文件“关于确认广州中医药大学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权限及范围的复函”(粤人函〔2004〕1033号)要求,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医疗、药技护、实验技术(包括教学辅助、科研辅助)、医药卫生事业管理以及已具备条件组建学科组的公共课等系列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评审工作由我校负责;工程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公共课(我校暂不具备组建学科组的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幼儿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统一在校外评审,申报材料经学校中、高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统一上报;财务会计、统计、审计、经济以及卫生等已经开考的系列专业人员晋升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学校不组织评审。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一)我校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坚持政治思想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全面考核、择优晋升、按岗晋升的原则。思想政治表现必须达到下列要求: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2政策,认真参加政治学习和活动,遵纪守法;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2、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服从组织分配。3、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具有奉献精神。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科学的治学态度。5、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二)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2、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3、出现教学事故和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4、符合教育部公布(教社科[2009]3号文)的7种学术不端行为之一者,延迟3年申报。5、已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4年申报。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者,延迟2年申报;情节严重的,延迟4年申报。(三)政治思想着重考核下列情况:1、参加政治学习和政治活动的表现情况。2、完成本职工作的态度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3、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自觉性和工作效果。4、担任社会工作的态度、工作量及工作实绩。5、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统招统分的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德、能、绩、勤合格后,可按《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5号)的规定认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者必须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并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一)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中专毕业,取得员(士)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初级(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1、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3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第四条外语条件(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凡有外语要求的,须按国家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二)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1、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1)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2)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3)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申报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供审核,后者随申报材料上报)。(4)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现从事非外语专业工作的(要求同上)。(5)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其中,通过BFT(A)级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I)4级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6)具备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2、取得下列业绩、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2)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3)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4)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5)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排名前3名)。(6)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的。(7)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3、取得下列业绩、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1)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2)获得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3)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4、从事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且取得相应业绩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1)卫生系列中从事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工作的。(2)出版系列中从事古籍编纂研究、古汉语、古典文学、古代史、地方史志的编辑整理工作的。(3)从事艺术、工艺美术、广播电视播音、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档案工作的。5、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1)1960年(含)以前出生的。(2)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6、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申报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2)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3)1997年以后,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现申报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仍需参加该级别外语考试的。(三)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51、1961-1965年(含)出生,且从事非高教、科研岗位工作的。2、1960年之后出生,且申报评审高校艺术和体育专业教师资格的。(四)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取得A级合格证书,可申报所有级别专业技术资格,长期有效。符合本文第二项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放宽条件,取得40分以上的,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第五条计算机条件(一)申请评聘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实行以考代评专业技术系列和执(职)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3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5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取得合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数量提供的全国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必须是人社部(原人事部)规定的14类中不同类别的模块合格证,同一类别的两个及以上合格证按一个模块计算。2010年7月1日以前全国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仍然有效。(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相应科目(模块)的考试:1、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2、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3、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4、获得博士学位者;5、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初次认定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大、中专毕业生按政策规定申请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6、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7、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8、符合粤人发〔2004〕223号文规定的突出贡献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离退休人员;9、通过确认取得我省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所确认资格的职务的。第六条继续教育按照《广东省人社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89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和广6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21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开始,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2010年以前继续教育学分,按照以前规定执行。第七条工作业绩成果要求(一)教师系列工作业绩要求1、晋升讲师资格(1)具有一定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对与本专业相关的学科知识有一定了解。承担一门以上课程,年平均课堂教学时数108学时(公共外语、体育、计算机课时数达到126学时以上)。(2)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合格及以上”。(3)每学期听课20学时以上。(4)任助教以来,承担过一年以上的学生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工作。(5)任助教期间,积极参加教学、科研工作,参与完成校级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三名),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均为第一作者,其中1篇为教育教学类论文)。2、晋升副教授资格(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任讲师期间系统地讲授1门课程,年平均课堂教学时数144学时(公共外语、体育、计算机课课堂教学时数达到162学时)。②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良好及以上”。③担任过本科生导师或指导过本科生毕业论文,或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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