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J00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紫岸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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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55邯郸支漳河紫岸3号岛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方(甲方):邯郸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名称:邯郸紫岸3号岛项目签约地点:河北省高碑店市签订日期:2013年08月16日2/155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邯郸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住所: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雪驰路58号光大小区5号住宅楼3-1号邮政编码:056000法定代表人:赵胜彬联系电话:18631235350传真:电子邮箱:承包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鉴于,发包人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在【河北省邯郸市】投资建设【邯郸紫岸3号岛项目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项目;鉴于,承包人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具备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邯郸紫岸3号岛项目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服务的全部资质、资格和条件;鉴于,承包人承诺其在提供工程施工服务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良好信誉,愿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供【邯郸紫岸3号岛项目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服务;具体承诺如下:1、总承包商向业主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总包管理并在质量3/155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2、业主向总承包商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支付。3、总承包商特此同意业主可以直接与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就指定分包工程、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安装工程进行结算,并认可该结算结果及给予必要的配合。4、总承包商明确,本合同所述合同工期是总承包商在充分考虑政府对施工的规定、甲方指定分包、独立发包的整体工程进度、合同及业主施工要求,以及经核实施工现场及施工环境,而确保实现的工期。双方明确,除非业主事先书面同意延期外,本合同所述工期不因任何原因予以延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双方订立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邯郸紫岸3号岛项目1.2工程地点:邯郸市支漳河南邯大路以西1.3承包范围:本项目范围内的工程,均包括在投标人的范围内,包括但不仅限于:投标人施工的工程、各分包工程的管理、协调、配合(独立分包、指定分包、指定供应),投标人需要对上述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承担全部责任。1.4设计人:邯郸市大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1.5监理人:1.6资金来源:自筹第二条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详见合同附件7备注:本项目范围内的工程,均包括在总承包商的范围内,包括但不仅限于:总承包商施工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暂定工程、指定分包、独立分包施工的工程等。4/155总承包商需对上述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承担全部责任。合同工程范围的详细内容以招标文件中的《报价说明》规定为准。第三条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3.1合同价款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签约暂估合同价为:1160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陆佰万元整说明:签约合同价需从中标价款中扣除社保费用:合同总价的3.19%(含税)3.1.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除合同中约定可调部分外,一次性包干,结算时不做调整。中标总价中包含着不可预见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预算中的预算项的多、少风险,预算量的高、低的风险,施工方不平衡报价的风险,双方在履约合同和结算时不能再对预算提出异议。3.1.2合同总价内均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包含大型机械进退场和场内行驶等)、水电费、施工措施费、赶工费、夜间及节假日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费、场外租地及交通费、包装运输装卸保管费、二次搬运费、高压线防护费用、扰民及民扰、生产(生活)临建的搭设及搬迁和拆除、施工场地和临建场地清理、管理费、保险费、利润、基地清理、不可预见费、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检验费、调试费、税金、施工场地清理及垃圾外运(含收集、倾倒、堆放、处理等)、销售配合费、保密费、建筑垃圾自行清理费、成品保护费、国家大型活动或会议对工期及施工的影响、施工需要的场地硬化、临时道路的修建及修复、排污费、雨污水接入市政管网费用,临时建筑、仓库,临时围墙、围挡建设及拆除费、基坑外围支护,基坑应急预案措施、排水应急预案措施、临时建筑、临到道路拆除清理费、保函费、风险费等各项税费。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所有费用也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不再额外计取,由乙方向税务等部门缴纳。5/155第四条合同工期4.1计划开竣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8】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8】月【30】日。项目具体开工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4.2工期总日历天数:【375】日日历天数。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相对工期计算的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4.3详见附件2进度主要控制点计划表6/155项目开发进度表(主要节点)(注:项目开工时间为开槽动土时间,不含桩基施工)业态名称开工日期桩基完成时间垫层完成时间正负零完成时间主体结构封顶时间外装完成时间(含外脚手架拆除)内装完场时间四方验收完成时间竣工备案并达到移交物业条件工期(日历天)别墅及地库2013年8月20日不涉及2013年9月12日2013年9月9月25日2013年11月30日2014年3月15日2014年5月1日2014年6月15日2014月8月30日375前述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均为暂定日期,业主有权在计划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依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的实际开、竣工日期,具体以业主下发的工程开工令通知的日期为准。总承包商将根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实际施工工期的变化,按照业主要求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方案。在合同约定的绝对工期不变的情况下,前述调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7/155第五条质量标准5.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第六条合同的构成6.1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合同专用条款4、业主制定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规定5、工程技术规范、交房标准及报价说明6、合同通用条款7、投标书及其附件。在合同订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和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承诺等文件。8、合同图纸目录(图纸可单独存档,设计院盖章签发版)9、工程预算书,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或最终报价明细表(盖章版,须有总价表、封面、编制说明、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多专业)、单位工程预算表、措施项目预算表、单位人材机汇总表等相关表格组成)。(单独成册)10、招标文件。11、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签证、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施工单位有效的结算依据按照甲方管理要求的内容执行。上述文件是相互说明、相互解释的,如出现不一致时,上述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的解释顺序。8/155第七条定义与解释7.1本协议书中词语和措辞的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解释相同。第八条当事人承诺8.1承包人在此承诺,遵守本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本工程的施工、材料供应、竣工、交付、修补其任何缺陷并完成档案与验收工作,且不会将本协议项下的工程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给任何第三方。8.2发包人在此承诺,遵守本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8.3除非为本合同目的,本协议书双方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或泄露本合同内容。第九条管理单位9.1发包人已委托以下各专业单位对本工程进行服务及协助管理:(1)测量估算单位:无(2)工程咨询单位:无(3)法律顾问单位:无(4)机电顾问单位:无第十条合同签订和生效10.1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之后生效:□双方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10.2本合同至双方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后终止。9/155第十一条合同份数10.1本合同一式玖份,发包人持伍份,承包商持肆份,具有同等效力。(本页无正文)发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职务:职务: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箱: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日期:日期:10/155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一条一般规定1.1定义1.1.1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所述含义。1.1.1.1“合同或合同文件”:指由第2.1款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1.1.1.2“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指构成合同的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文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的用于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工程所在地地方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及对图纸的任何补充和修改,包括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图纸配套说明及竣工图等。1.1.1.8“设计文件”: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说明书、图纸、鸟瞰图及模型等。1.1.1.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10“预算书”: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1“其他合同文件”:指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1.1.12“基础资料”:指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现场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11/155和水文观测资料,以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资料。1.1.2各方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并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1.1.2.4“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进行工程监理,并具有相应的工程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关联企业”:对合同当事人而言,指(i)控制该方的公司、企业或实体;(ii)受该方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实体;或(iii)与该方共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实体。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股权,或有权直接或间接委派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1/2以上成员,或通过其它方式决定其经营管理和决策。1.1.2.7“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承包人承包范围内专业工程,并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法人。1.1.2.8“劳务分包人”:指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劳务作业,并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法人。1.1.2.9“其他承包人”:指由发包人选定并与之直接签订承包合同,从事本工程之外工作的,但所承包工作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其它工程、工作的承包人。1.1.2.10“发包人代表”: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代表。1.1.2.11“项目经理”: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并具有合同约定的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代表。1.1.2.12“总监理工程师”: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监理人任命12/155并派驻现场进行工程管理,并具有合同约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代表。1.1.3工程与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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