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重点难点提示】本章要重点理解西周“以德配天”与“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掌握西周法律的适用原则、宗法制度和婚姻家庭制度。西周是周朝的前段,(约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771年),是中国奴隶制社会的发展兴盛时期。周族兴起于渭水中游的黄土高原,原为商王朝的方国,大约在公元前11世纪迁移至岐山下的周原(今陕西岐山)。周族在此发展农业,改革旧习,营建城都与宫室,力量逐渐强盛。而此时商王朝内部阶级矛盾激化,纣王无道,连年耗费巨资对东夷用兵。周武王联合附近庸、卢、彭、濮、蜀、羌、微等八百多个反商部落与方国,于公元前1046年1月东征讨伐纣王,击溃商王的军队,纣王自焚,商亡。周人夺取了政权,定都镐京(今陕西省西安市西郊)。武王为有效控制大片土地,先是采取了分封制,将同姓宗亲和功臣分封各地,建立诸侯国,由此形成了后来春秋时期诸候争霸的基本格局。武王死,其子成王继位,周公摄政。周公外平叛乱,内制礼乐,使周王朝在文化与政治上空前统一。传至昭王、穆王两代,周王室开始衰微,尤其是到周幽王时,因其宠幸美女褒姒,废皇后,其岳父申侯不满,于公元前771年联合羌人杀了他。至此,共经历11代、12王、275年的西周灭亡。第一节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西周是宗法制度完善时期。周人在取代了商统治后,总结了前朝统治的经验教训,建立起严密的国家组织机构,利用并改良了传统的礼,确立了礼治的统治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其礼乐刑罚、典章制度,对中国后世几千年的政治结构、法律制度都有着深刻的影响。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引例』周穆王制《吕刑》吕侯向周天子进言:“周建国已经有一百年了,如同百岁的老人,为政难免有不周到之处。应该根据时代的变化,及时修定刑制,使四方之民慎重行事。”王说:“唉,是呵,要谨慎啊。掌管政事及刑狱的官员们及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子孙们,我之所以反复说要战战兢兢,是因为我敬畏用刑之道。因为只有用这样的刑,才能助成上天的美德实现。上天扶助民众,使我们秉其旨意而治理民众。治狱要明查无法对证的口供的真伪。民众的治理与否,取决于听狱者是否能公正地听取双方的供词。切不要以私情而混淆狱讼双方的口供,从中枉法受贿。枉法所受之贿不是可宝贵的,而是自取其罪,上天将报以众多的惩罚。永远要敬畏的事,就是刑罚。并非是上天不公正,只是应承天之命。若上天之罚不行于下世,那么就没有善政对待民众。”西周的法制思想虽继承并发展了夏以来的“神权法”思想,但在敬天的同时,西周统治者又提出了维护宗法关系的“礼治”思想。1、敬天与明德慎罚的思想周人灭商后,总结了商王的教训,认为夏商统治者过分依赖于“天命”而亡国,因而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思想。周人仍然崇敬上天,认为“天”至高无上,无所不能,但周人的“天”比商人的“天”更公正。因为它不会厚此薄彼,专门亲宠一族一姓。周人的天,只将“天命”(即统治权)交给有“德”的人。所谓“有德”,就是得民心,周人认为商人祖先有德,上天将天命交给商人;商纣失德,而周文王、武王有德,上天便将天命从商人之手转移到了周人之手。针对商纣王乱刑无辜,周人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明德”就是要崇尚道德,统治者应自律并对人民施以耐心的教化;“慎罚”就是要用审慎的态度适用刑罚,以保赤子之心来保护臣民。“明德慎罚”思想的提出,一方面动摇了神权法思想,在“神”之外,指出了“民”的重要,缓和了商纣王的时期的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其为中国古代主流思想中的“重民”、“民本”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2、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礼治”思想周公制礼。“礼”早在西周之前就有了,周初,成王即位,其叔父周公旦辅政。周公继承了原有礼的全部内容,结合周民族自己的宗教、政体、信仰,制定了一套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典章制度和礼仪形式,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周礼”思想植根于宗法制度。西周的宗法制是以与天子血缘关系亲疏来确定尊卑等级的制度。因此,在西周宗法制前提下,“国”的政治组织与“家”的社会结构完全一致,周天子既是国家元首也是周族家长。“礼治”思想所要求的“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就是宗法制的原则所在。所谓“亲亲”,就是要求人们必须亲爱自己的亲人,即要“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尤其是亲敬以父权家长、族长、宗主为中心的尊亲属,即“亲亲父为首”。在这一原则下,“不孝”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尚书·康诰》称不孝为“元恶大憝”。因此,“亲亲”实际上是一条以孝为核心、同时体现男尊女卑关系的宗法伦理原则,旨在维护家庭、家族及宗族内部的伦理道德秩序。所谓“尊尊”,就是要尊敬、服从地位、身份高于自已的人,即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绝对服从与尊敬,严格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尤其要服从国君,即“尊尊君为首”。在这一原则下,“不忠”也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所以,“尊尊”实际上是一条以忠为核心的等级差别原则,旨在维护整个国家的君主贵贱秩序。所谓“长长”,即要求小辈敬重长辈,恭敬长者,长幼有别。所谓“男女有别”,即男尊女卑,以对女子言行的严格限制,来维护家族的秩序和血统的纯正。在西周,“亲亲”所要求的“孝”,“尊尊”所要求的“忠”,“长长”所要求的“义”,“男女有别”所要求的“节”,既是“礼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也是伦理道德的主要规范,同时也是法律规范。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西周是古代宗族国家制度的鼎盛时期,也是宗法制度成熟完备阶段。所谓宗法制度,源于原始社会父系家长制家庭成员之间牢固的亲族血缘关系,是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的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的核心,仍是掌握国家社会最高权力的周天子,天下的一切土地和臣民,都属于周天子所有。天子以下逐级分封诸侯王、卿大夫、士,分别在自已的领地享有行政、司法、军事等方面的权力。这样层层分封,就形成了周天子、诸侯王、卿大夫、士等相互间的支配和依赖关系,形成了层层相依的等级结构,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家天下的宗法制度。可见,宗法制度是以血缘亲疏来规定血族等级,以维护宗族内部团结和秩序的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有二:一是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实行“亲贵合一”、“宗君合一”的等级制。二是以嫡长子为核心,在宗族中,嫡子尊,庶子卑;在嫡子中又以嫡长子为最尊。为维系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组织形式,西周统治者逐渐形成了三项原则与制度:(一)嫡长子继承制在血族统治确立的过程中,宗法由原始氏族的习惯准则异化为阶级社会的统治法则。在这一过程中,“嫡长子继承”典型体现了宗法质变的主要精神。所以,它是宗法质变与国家起源的一个坐标。所谓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时期领地、财产、身份的继承制度。从天子到诸侯、卿大夫和士,其领地、身份以及相应的权力与利益等,都只能由宗主的正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若正妻膝下无子,则以生母的身份确定庶子中的长子为继承人;若正妻之嫡子年幼而庶子年长,那也必须以嫡子为继承人。这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二)分封制分封制是宗法政治中具体的权力分配形式,在夏、商时就巳存在,到西周时发展到顶峰。西周建立之初,“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西周初期实行“封土建邦”、分级采邑”制度的做法是:按大宗小宗、贵族平民的不同身份分封土地、民众和奴隶,即所谓“封士建邦”。各邦均称为“国”,由君主管辖;国君又将其土地分封给卿大夫;卿大夫再分封给士,即所谓“分级采邑”。这样一来,形成了周王―国君(诸侯)―卿大夫―士的四级土地所有制。周王(天子)是全部土地和民众名义上的支配者,“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各级贵族“受民受疆土”,亦有各有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而且均按嫡长子制继承。根据分封制的需要,西周在宗法分封、世卿世禄的基础上,实行井田制度。(三)宗庙祭祀(家族统治)制度宗法之“宗”,原义为“尊祖庙”,即供奉神主之位的庙宇,尊祖敬宗之意。西周时期,祭祀具有严格的宗法意义,祭祖是大宗的权力,小宗则无此权力。所谓“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西周严格的宗庙祭祀制度,对于维系以家族为中心的宗法制度,巩固“家天下”的政治统治,发挥过显著的作用。历代君王都非常重祝宗庙的营建和祭祀,将其视为国家权力的象征。三、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一)主要立法1、“周公制礼”经过周公制礼后的周礼,作为内涵广泛的言行规范调整着西周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成为当时立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2、《吕刑》是西周时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尚书·吕刑·书序》记:“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周穆王时期社会矛盾非常尖锐,穆王想恢复文武成康之盛世,对各项制度进行改革,在法律方面,命令司寇吕侯根据夏朝的赎刑修订法律,后制《吕刑》。《吕刑》吸收前代立法经验,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规定了刑罚种类、适用刑罚的原则与制度、赎刑和罚金等。3、“九刑”是西周刑罚的泛称。《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史料对九刑有不同的解释。一般认为,九刑就是奴隶制五刑加上流、赎、鞭、扑四刑。4、“有亡荒阅”《左传》昭公七年记载,“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这条法律主要是关于搜捕逃亡的奴隶的法律。它规定,对于逃亡的奴隶,奴隶主要进行大搜捕,任何人不得擅自收留隐藏。﹙三﹚法律形式西周的法律形式多沿袭夏、商,但也有发展。其法律形式多样,对所规定的内容尚未统一。主要法律形式有以下几种:1、誓,即誓词,多为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例如《牧誓》,就是武王伐纣时,在城郊牧野向跟随武王出征的各部落首领和各级官吏发布的誓词。2、诰,指诰诫,是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例如《大诰》,就是周公对康叔的训诫,其中提出了立法指导思想和一些刑罚原则。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4、礼,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的行为规范。相传周公“制礼作乐”。礼的内容其中不少具有法律规范性。5、遗训,是指由前代、先王留下的誓命、规则,主要指那些有利于西周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6、殷彝,是指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统治者的某些法规和习惯。第二节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西周的社会规范由礼与刑两部分构成,二者具有同样重要的法律地位。但是,它们既有相同的一面,又有彼此不同之处。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构成了西周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一、礼的渊源与发展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记》说:“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可以说,礼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文化体系,它一方面继承了原始社会早期祭祀活动群体内部秩序规定的传统,另一方面又发展为各种具体的行为规范和各种人际关系的行为仪节。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说文解字》释:“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是当时关乎公众共同利益的大事,即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孔子曾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这说明,夏、商、周的礼制之间存在传承与发展的关系。二、周礼的性质与作用周礼在实际上对当时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是西周社会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完全具备法的性质。它作为一个“无所不包的文化体系”,包括“有本有文”的两个层面的内容:所谓“本”,指的是礼的精神原则,诸如“忠”、“孝”、“节”、“义”、“仁”、“恕”等,其核心在于“亲亲”、“尊尊”,强调等级名分与差别。所谓“文”,指礼的仪节形式,通常有“五礼”、“六礼”、“九礼”之说。礼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等“七非七不”。礼是“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的依据,在维护宗法统治秩序中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周礼作为西周的一个重要法律渊源,有着重要的作用:(1)保护统治阶级权益,调整人们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