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七项减税政策培训2018年6月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7项减税政策一威海市新旧动能转换12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二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7项减税政策一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7项减税政策01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7项减税政策02一、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7项减税政策03二、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7项减税政策04三、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7项减税政策05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7项减税政策06五、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7项减税政策07六、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7项减税政策08七、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威海市新旧动能转换12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二高新技术企业01研发费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0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04技术转让05小型微利企业060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07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09软件企业10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惠11农林牧渔减免优惠1208高新技术企业0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1.高新技术企业09享受主体: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内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1.高新技术企业10享受条件: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企业可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认定条件及程序可参照科发火〔2016〕32号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1.高新技术企业11享受条件:3.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认定机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4.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1.高新技术企业12享受条件:5.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2)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1.高新技术企业13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1.高新技术企业14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1.高新技术企业15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1.高新技术企业16主要留存备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1.高新技术企业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1)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2)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1.高新技术企业18(3)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4)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后续管理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5)《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1.高新技术企业19提示: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核算不健全,未列支研发费用。3.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4.存在其他优惠条件,选择最优惠政策。研发费加计扣除0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2.研发费加计扣除20享受主体: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优惠内容: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2.研发费加计扣除21优惠内容:2.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3、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2.研发费加计扣除22享受条件:(一)研发活动1.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2.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进行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2.研发费加计扣除23享受条件:(二)研发方式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7项政策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2.研发费加计扣除24享受条件:(二)研发方式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2.研发费加计扣除25享受优惠时间:汇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2.研发费加计扣除26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