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0825上午)专利法律知识(复审无效)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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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培训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熊婷2013年8月1+2第一部分专利法律知识(第五章)第一节概要第二节专利申请的复审第三节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第四节口头审理第五节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第二部分专利代理实务(第二章第二节)无效宣告请求书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内容提纲1+3历年考题分布2009年-102010年-142011年-11第一节31题、89题6题第二节7题、63题、64题48题、56题、58题38题第三节14题、42题11题、27题、64题、90-93题4题、13题、55题、85题、95-97题、100题第四节20题、36题、65题22题、77题、89题98题、99题第五节1+4历年考题分布2012年-17第一节1题B选项、23题第二节19题、41题、56题、64题、79题、第三节11题、16题D选项、26题、27题、35题、38题、47题、51题、84题第四节14题第五节1+5第一节概要•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原则•合议审查•独任审查•回避制度•审查决定•更正及驳回请求•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1+6专利复审委员会(设立组成任务)三项基本任务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出庭应诉1+7审查原则合法原则依法行政,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公正执法原则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为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履行审查职责,全面、客观、科学地分析判断,作出公正的决定。1+8请求原则复审无效宣告程序应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但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根据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包括两种情况,请求的撤回和理由的放弃,2010年2月1日后提的无效请求适用)。请求人在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依职权审查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提出的范围、理由和证据的限制。1+9听证原则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采用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在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过程中已经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采用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在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变更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变更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公开原则除法律、法规等规定需保密的案件以外(包括初审驳回),各种案件的口头审理应当公开举行,审查决定应当公开出版发行。1+10审查原则对比表初步审查保密原则、书面审查原则听证原则程序节约原则实质审查听证原则程序节约原则请求原则复审无效(普遍原则)合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公开原则听证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无效保密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1+11合议审查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由一人独任审查。目前尚未执行过合议组的组成:通常由三人组成负责案件审查,包括组长、主审员、参审员五人合议组的组成: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法律问题、涉及重大经济利益1+12回避制度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4)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回避请求的提出和处理书面方式提出,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证据书面方式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1+13考点: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回避制度•以下有关无效宣告程序中回避制度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4年试卷四第68题)•A.当事人有权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但是不得请求全部合议组成员回避•B.当事人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C.合议组成员自行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D.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当场口头提出回避请求答案:B1+14考点: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回避制度相关考题(2010考题):乙于2008年对甲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乙于2010年2月3日再次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并告知了口头审理的时间。合议组成员存在下列哪些情形的,应当回避或按照规定不再参加本案件的审查工作?1+15A、是当事人乙的哥哥B、是甲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员C、曾经参与审理过请求宣告甲的其他专利权无效的案件D、是乙针对该专利第一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的主审员答案:ABD(细则第37条)合议组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1+16审查决定1、审查决定的构成–著录项目–法律依据–决定要点–案由–决定的理由–结论–附图(外观设计)1+172、审查决定的审批–组成五人合议组审查的案件–合议组的表决意见不一致的案件–被法院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决定的案件3、审查决定的出版–除所针对的专利申请未公开的情况外,决定正文全文公开出版。–对于应当公开出版的审查决定,当事人对审查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已被受理的,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生效后,审查决定与判决书一起公开。1+18更正及驳回请求受理的更正通知书的更正审查决定的更正视为撤回的更正其他处理决定的更正驳回请求1+19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1、可以请求司法救济的情形–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A41.2)–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A46.2)–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其他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20•相关考题(2010):甲对乙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乙对该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应当以甲为被告B.应当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C.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考点:对无效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答案:BC1+212、诉讼时效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起诉。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国内当事人应当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涉外当事人应当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出上诉。1+223、管辖法院–应当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一审行政诉讼案归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二)第十七条)–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提出的上诉案件,归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1+234、对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1、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撤销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重新作出审查决定。–2、因主要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审查决定被撤销的,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作出与原决定相同的决定。–3、因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审查决定被撤销的,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纠正程序错误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1+24考点:复审无效概要(2004年试卷四第70题)•1.以下有关复审程序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复审程序主要基于申请人的请求而启动,复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启动该程序B.复审案件应当由合议组进行审查,对于简单案件,可由一人独任审查C.复审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后进行重审的,原合议组成员不再参加该重审工作D.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决定作出前撤回其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答案:BCD1+25第二节专利申请的复审•复审程序的性质•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复审决定•复审程序的中止•复审程序的终止1+26原审部门继续审查3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原审部门继续审查撤销驳回决定合议组审查原审查部门前置审查形式审查复审决定驳回决定同意复审请求否逾期未答复复审请求视撤陈述意见或修改文件复审决定撤销驳回决定维持驳回决定3个月内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复审通知书外观设计初审发明申请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初审发明申请初审撤销决定1+27复审程序的性质•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1.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2.为了提高授权专利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1+28•相关考题(2009):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驳回了刘某的发明专利申请。刘某对该驳回决定不服,采取下列哪些方式寻求救济符合相关规定?A.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B.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D.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对该申请进行重审答案:A相关内容链接:《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六条明确规定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复审决定、无效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1+29•相关考题(2010):刘某于2009年5月6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下列做法哪些不符合相关规定?A.刘某于2009年9月10日就该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B.刘某的妻子王某于2009年7月10日就该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C.刘某于2009年9月10日就该驳回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D.刘某于2009年7月10日就该驳回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CD1+30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1、复审请求的客体——针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对其他决定或者通知不服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2、复审请求人资格——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否则,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应当是全部申请人,否则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3、期限——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否则不予受理。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决定作出后(前)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符合细则第6条和第99条第1款规定的,允许恢复(两请求合并处理),复审请求应当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1+314、文件形式:–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证据。–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补正,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5、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请求费的,视为未提出。–符合细则第6条和第99条第1款规定的,可恢复权利。1+326、委托手续:(1)涉及专利申请整个程序的委托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参照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节的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2)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参照上述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复审程序,补正,否则视为未委托。(4)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书面指定其中之一为收件人;未指定的,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5)应当根据专利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委托但未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不予受理。1+337、形式审查通知书(1)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发出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答复期限为15日。(2)视为未提出通知书。(3)不予受理通知书。(3)形式审查合格的,发出受理通知书。1+34相关考题(2009):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6月6日向张某发出了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如张某不服驳回决定欲提出复审请求,下列做法哪些是正确的?A.在2008年9月12日提出复审请求,并同时缴足复审费B.在2008年11月6日提出复审请求,并同时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足复审费和恢复权利请求费,说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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