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学论文班级:09环境科学01班姓名:惠璠学号:40904060102指导老师:谭志海论《水资源保护法》中制度条款的不足与改进【摘要】本文从我国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矛盾,就立法过于原则,与现行单项环境法律、法规相冲突等方面对《环境保护法》中的制度条款进行了分析,对《水资源保护法》中的不足和缺陷并提出改进的意见。【英文摘要】Thisarticlefromthesustainabledevelopmentofwaterresourcesinourcountryandtheseriousshortageofproblems,justlegislationtooprinciple,withthecurrentsingleenvironmentallaws,rulesandregulations,conflict,intermsof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lawofthetermsofthesystemareanalyzed,thewaterresourcesprotectionlawthedeficienciesanddefectsandputforwardimprovingSuggestions.【关键词】水环境保护法;制度;改进;【英文关键词】Waterenvironmentprotectionlaw;System;Improvement【单位】西安工程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unit】Xi'anPolytechnicUniversityEnvironmentalandchemicalengineeringinstitute【正文】水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更是物种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然而近年来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遗憾的是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中也出现了西方国家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的严重的水污染和大面积的水枯竭,从而出现了日益严重的水危机。从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水资源的缺乏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具体来说,北方地区水量的缺乏、南方地区水质的下降都成为我国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据专家预测,到2030年前后,我国用水总量将达到每年7000亿至8000亿立方米,而我国实际可利用的水资源量约为8000亿至9500亿立方米,需水量已接近可利用水量的极限。而从现在到2030年这20多年间对水资源能造成多大程度的污染还是个未知数。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虽然中国水资源总量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但是因为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严重不足,据21世纪城市水资源国际学术研讨会透露,联合国列出了世界上13个最缺水的国家,中国位居其中之一,目前我国人均用水量是世界人均用水量的30%左右。我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本身比世界水平要低,那我们这仅有的人均占有量又如何呢?简单一句话概括:污染严重、浪费严重。一、水资源保护法律实施现状及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水资源保护相关各方面的法律是当今社会中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的重要工具。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加强了依法治水的力度,开始从法律保护机制方面寻求对水资源的保护。到目前为止,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2年10月1日又颁布施行了新《水法》,2011年2月28日又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6月1日实施。除此之外,国务院及其所属相关部门颁布了60多部水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出台了30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得我国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逐步形成完整的体系,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也日趋规范化、法制化。上述关于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对于我国近些年来的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改善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这些成绩离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期望值差距还是比较大,可以说并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的保护效果。比如,水污染程度还是很高,当前社会进程中对水体危害较大的依旧是人为污染,而这些污染源又主要来自三方面: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生物性污染。包括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的工业废水;未经处理就排放的生活污水;被大量化肥、农药、除草剂污染的农田污水;未经处理随意堆放在水源旁边的生活垃圾等等。据环境部门监测,全国城镇每天至少有1亿吨污水未经处理便直接排入水体。全国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河段水质受到污染,全国1/3的水体不适于鱼类生存,1/4的水体不适于灌溉,90%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50%的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水标准,40%的水源已不能饮用,南方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是由于水源污染造成的。除了水污染严重之外,水资源的浪费也同样不能忽视。在中国农村,普遍的水资源利用率只有40%左右,农业生产灌溉中存在大水漫灌的粗放型生产模式。这种灌溉方式还容易引起土壤的盐碱化,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工业用水方面,我国钢铁业在炼钢等生产过程的单位耗水量比国外先进水平高出几倍甚至几十倍,而水的重复利用率则不到发达国家的1/3。通过上述几个具有代表性例子的阐述,笔者以为当前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出现了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水质污染居民的日常生活中要排放出大量的污水,工农业生产过程中污水的排放量更是大的惊人。它们一方面污染了水源,造成水资源功能的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污水的排放加剧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给社会发展、环境保护治理带来相当大的难度。(二)水资源浪费工业生产是用水大户,同时又存在严重的水浪费;农业生产中的大水漫灌方式使得浪费水的情况雪上加霜。由于近年来河流水质遭受严重污染、断流、水文特征变化等诸多原因使地表水总量锐减,工农业生产不得不过度开采地下水,这一过度开采方式使得地面塌陷,有的城市形成了几百平方公里的大漏斗,从而海水得以倒灌数十公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浪费水资源的情况也比比皆是。(三)水资源短缺这种短缺不是总量上的短缺,而是相对于水资源的有效供给而言的。正如前面两点所提到的,一旦出现水质污染、水资源浪费,那么可以有效供给的水资源就被人为地减少了,从而造成水资源短缺现象。这也是出现可持续发展瓶颈的主要原因。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出现以上三方面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问题,即水资源保护法律规制没有获得预期效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水环境、水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立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矛盾与公众的参与机制不完善。如下:一关于法律法规衔接问题1、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按照全国人大环资委的意见,我国现行的与水环境、水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包括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乡规划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11部。它们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属于同一位阶,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不能相互协调,势必导致实施中出现问题,影响立法目的的实现。以《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为例。《水法》为了实现协调,在第八十一条规定:“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但是不是这样就足够了呢?现实的情况表明显然是不够的。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水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第十五条规定:“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现在要问的是水污染防治规划与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治水害的规划关系是怎样的呢?一般认为,水资源保护规划包括防治水污染的内容,而防治水污染是水资源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两个规划在内容上显然很难分开;实际上是《水法》与《水污染防治法》在有关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内容的规定方面存在某些重复。又如《水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再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这显然是重复规定,这种重复规定是否意味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方面职责的重合或冲突。据我们所知,水利部和环境保护保护总都在草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办法或条例,这里是否也意味着存在一个协调、统一归口的问题。以上情况的出现,表面是部门利益的冲突,实质是法律授权时没有做出有效的协调。以上涉及水的法律都具有很浓厚的行政管制法的特征,主要还是靠“命令+控制”的模式来调整相应的法律关系的。因此,法律规范对于管理部门来说多是赋权性的,对相对人来说多是义务性的。正是对于一些交叉重叠性的事项授权不清、重复或重叠,导致了法律之间的不协调。2、法律与配套法规的衔接问题所谓配套法规大致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明确授权要求制定的法规或规章;另一类是法律虽没有明确授权,但是为了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需要制定的法规或规章。第一类配套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二章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水环境质量(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第十八条授权国务院制定重点水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第二十条授权国务院制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第二十三条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管理的办法,第二十五条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第四十四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水法》第三十九条授权国务院制定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第五十五条授权价格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费征收办法,等等。第二类配套法规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实施办法、第七条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制定关于排污申报登记的规定、根据第二十二条制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制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水法》第八条制定节水办法、第三十二条制定水功能区划办法、第四十五条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等等。根据全国人大环资委有关课题研究的结论,在上述11部法律中,第一类配套法规完成的占70%,还有30%的配套法规没有完成。第二类配套法规的完成情况尽管没有研究成果,情况应该也不会比第一类好多少。没有完整的配套法规,再加上有些不需要配套法规的法律条款的经常怠于实施,可以想见法律施行的效果不会很好。就拿水污染物排放许可来说,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有试点,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一直就没有真正发挥过法律功用。现在有了法律依据,如果没有配套法规,排污许可制度将还会是水中月、镜中花。3、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衔接根据我国的法制统一原则,地方立法一般不会和国家的立法发生冲突,因为那样会自动失效。所以,地方立法基本上就是为了贯彻实施国家的立法,而且应该多数属于上文第二类的配套法规的类型。就是说将国家的立法按照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可操作化。但是从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地方立法大多数是对国家立法的简单重复,没有发挥地方立法的应有功能。二区域和流域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第十五条)。根据《水法》,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第十二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