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爱情与人生二、婚姻与家庭第三节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一、爱情与人生爱情的本质恋爱中的道德大学生的恋爱梁山伯与祝英台永恒的爱马克思与燕妮周恩来与邓颖超赵宏博与申雪•真正的爱情能够鼓舞人,唤醒他内心沉睡着的力量和潜藏着的才能。------薄迦丘(一)爱情的本质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爱情的三要素性爱理想责任教育家苏霍拇林斯基这样教导儿子:要记住,爱情首先意味着对你的爱侣的命运、前途承担责任……爱,首先意味着献给,把自己的精神力量献给爱侣,为她缔造幸福。(二)恋爱中的道德•尊重人格平等•自觉承担责任•文明相亲相爱为情所动这样的情景令人感动!我们回家尊重人格平等•《圣经》中,神对男人和女人说:你们要共进早餐,但不要在同一碗中分享;你们共享欢乐,但不要在同一杯中啜饮。像一半琴上的两根铉,你们是分开的也是分不开的;像一座神殿的两根柱子,你们是独立的也是不能独立的。•你以为我贫穷、相貌平平就没有感情吗?我向你起誓:如果上帝赐予我财富和美貌,我会让你难于离开我,就象我现在难于离开你一样。上帝没有这样安排。但我们的精神是平等的。就如同你我走过坟墓,平等的站在上帝面前。(《简爱》)自觉承担责任•文明相亲相爱•文明的恋爱是恋爱双方既相互爱慕、亲近,又举止得体,相互尊重,而绝不是在态度、举止、语言等方面的粗俗和放纵。这样的情景我们并不陌生!(三)大学生的恋爱大学生谈恋爱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大学生心目中的理想伴侣•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恋爱过程中应该处理好的关系•妥善处理失恋问题•(1)女生喜欢男生的形象:有才华,有风度,善于社交,有责任心,诚实、豁达、聪明、幽默,有上进心,有领导才能等。在服饰方面,注意整洁,穿着可以随便,但是不要邋遢,不要畏畏缩缩,缺乏朝气。大学生喜欢什么样的伴侣•(2)男生喜欢女生的形象:漂亮、大方、温柔、细心,爱整洁、善良、自尊等。在服饰方面,纯洁清新、自然大方的形象最好,平时不要化浓妆,最好少穿高跟鞋。误把友谊当爱情情感定位不清晰错置爱情的地位人生目标不明确功利化对待恋爱恋爱动机不正确只重过程不顾后果恋爱态度不严肃以下请绕行友谊与爱情的联系与区别•友谊和爱情都是人们之间的良好感情的凝结。•异性之间的友谊在一定的条件下是爱情的桥梁。友谊与爱情的区别•性质不同:友谊不分性别,恋爱必须是在男女之间。•基础不同:友谊的基础是理解,爱情的基础是相互吸引,互相倾慕。•体系不同:友谊具有开放性,爱情具有封闭性。•地位不同:友谊是平等的,爱情是一体化。不要只为了爱,盲目的爱,而将别的人生要义全盘疏忽了,人生第一要义就是生活,人必须生活着,爱才有所附丽。——鲁迅•当两人之间有真爱情的时候,是不会考虑到年龄的问题,经济的条件,相貌的美丑,个子的高矮,等等外在的无关紧要的因素的。假如你们之间存在着这种问题,那你要先问问自己,是否真正在爱才好。------罗曼.罗兰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恋爱要严肃认真,感情专一。•要懂得爱情是一种责任和奉献。•在恋爱过程中,应多一些理解、信任和宽容,互相尊重,共同进步。大学生恋爱应处理好三种关系恋爱与学习的关系恋爱与关心集体的关系恋爱与关爱他人和社会的关系妥善处理失恋问题恋爱时期双方仍然有进行考察和选择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强迫对方服从自己。一旦失恋,应尽量做到:1、正确认知,冷静分析失恋原因。2、学会采取转移的方法。3、学会自我安慰。4、合理宣泄,减轻痛苦。失恋不失德。不能转爱为恨。失恋不失态。不能消极颓废。失恋不失学。不能贻误正常学习生活。失恋不失命。不能出现意外。恋爱先要学会自爱,面对失恋,我们应该做到:大学时代是人生美好的时光,如果与爱情在大学时代相逢,那就应该用心呵护,倍加珍惜。处理好恋爱中的各种关系,是对爱情的祝福,也是对自己的祝福,更是对未来的祝福。婚姻是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间构成的社会单位。二、婚姻与家庭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又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三、家庭美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2013年新规定单独可生二胎)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亲爱的宝贝,妈妈爱你!当地震发生的那一刻,天摇地动,妈妈抱起刚刚熟睡的你,想以最快的速度冲出去然而,顷刻间楼板断裂,房檐塌下,那块大的石板,就砸在妈妈的腿上,妈妈只能用跪下的双腿把你紧紧扣在怀里孩子,我好担心,你是否被那可怕的声音惊醒,你是否被砸下的巨石挤痛,孩子,天越来越黑了,妈妈的身体也越来越冷妈妈不知道,我还能撑多久,不知道能不能等来救援,发出呼救的声音我多想,多想再亲一亲你粉嘟嘟的小脸,多想,多想再听一听你银铃般的笑声更渴望陪伴你慢慢长大的那一天,听到你用稚嫩的声音叫第一声妈妈,不惘我今生做你的母亲孩子,如果你活着,一定记得我爱你。结婚法定必备条件•男女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提倡晚婚晚育。•符合一夫一妻法定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疾病近亲结婚殃及后代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父母子女关系——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案例分析1、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房屋增值有补偿。◆案例2006年初,小王拿出自己全部积蓄,再加上父母支援,靠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小户型房子。2006年底,小王与小李结婚后搬到新房居住,两人一起承担月供,1年后小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如今双方闹起离婚,小李主张房子本是婚后取得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主张房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现在房屋增值了2倍,也与小李无关。◆《解释(三)》原文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解读大家都知道,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应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本案中,房屋应归小王所有,但应结合夫妻共同还贷的数额占总购房款的比例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并根据保护女方权益的原则,由小王给予小李相应补偿。2、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例小赵结婚前购买了500克黄金,小赵与小刘结婚数年后,这些黄金的价格已经涨了2倍多。黄金这些年的增值,小刘有份吗?◆《解释(三)》原文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解读《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小赵婚前买的黄金,在婚后价值增高,但增值仍属于小赵个人财产。3、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该子女个人财产。◆案例小周结婚5年后,父母给他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小周的名字。那么,他的妻子小吕对这套房子有份吗?◆《解释(三)》原文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读此前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除明确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房价飞涨的情况下,父母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为子女购房,又碍于面子,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本案中,房屋应为小周个人所有。4、过户之前,可撤销赠与。◆案例小卢与小田结婚前写下一纸合同,许诺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送给小田,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婚后,小田怕伤了感情就没有强求办理过户手续。不想几年之后竟闹起离婚,小卢不同意将那套房子给小田,小田却要求他履行合同。那么,那份婚前合同有效吗?◆《解释(三)》原文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解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对于房屋赠与合同而言,如果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该赠与。推而广之,即使不是夫妻之间的赠与,其适用原理也是一样的。本案中,房子还归小卢所有,小田要求小卢履行赠与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5、夫妻因生育权发生纠纷,可以起诉离婚,但不能因此主张损害赔偿。◆案例怀有5个月身孕的小齐,与丈夫小毕发生了激烈争执,冲动之下,她一个人来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小毕得知后异常愤怒,起诉要求离婚,并且以小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会支持小毕吗?◆《解释(三)》原文第九条: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