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刑法基础知识王婷山东省税务学校1、贪污罪1、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犯罪构成3、刑事责任–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贪污罪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2、挪用公款罪(1)定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要点:本人使用,他人使用,为私利给组织使用——皆属归个人使用客观方面的表现:2、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5千元,1万元)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1—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5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2、挪用公款罪(2)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注意“不退还”指客观不能。3、受贿罪受贿罪的表现形式–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刑法385条–斡旋受贿——刑法388条刑事责任:同贪污罪(二)渎职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实施了亵渎职权、职务的行为。犯罪的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观方面:过失滥用职权:积极的作为玩忽职守:消极的不作为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罪主观方面:故意(涉税的)主体:同上特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概念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事责任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二、危害税收征管罪偷税罪1、法律规定第二百零一条:纳税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罪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立案标准(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条: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2)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条:“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对应的条文: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处罚又偷税的4、刑事责任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抗税罪1、法律规定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抗税罪2、犯罪构成犯罪客体: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和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抗税罪3、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逃避追缴欠税罪1、法律规定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逃避追缴欠税罪3、刑事责任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骗取出口退税罪1、法律规定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骗取出口退税罪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骗取的比缴纳的少:偷税骗取的比缴纳的多:偷税+骗取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罪3、刑事责任数额较大的(5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刑事责任个人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两点变化:–法定刑的变化: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处没收财产–增加了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法律规定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注意罪名的确定:仅伪造仅出售伪造并出售友情提示1、主观方面:故意2、客体:简单、复杂3、主体:仅有自然人构成的犯罪是?骗税、虚开、伪造(一般主体)4、刑事责任:(1)注意刑法典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差别(2)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法定最高刑有死刑。友情提示5、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者出售的如何定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或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6、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友情提示7、《决定》十、单位犯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条二款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