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修正案八首先看一下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的修改。可以说,刑法修正案(八)做了两个加法和两个减法,两个加法是增加了醉驾和恶意欠薪两个罪名,两个减法是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和75岁以上老人免死。“两个加法两个减法,正好契合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对这次修正案给予了很高的评价。2刑法修正案八1、酒驾入罪3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4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罪有利于减少醉驾,凸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公共安全的重视。”把醉驾这一预防性的行为入罪,是刑法一项新的探索,应充分肯定。5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罪解析:有必要限定情节恶劣“喝酒开车请注意,一不小心蹲大狱”。醉驾入罪后,对司机的各种“善意提示”在坊间盛传。醉驾作为“马路杀手”,将其入罪获得了绝大部分的民众的支持,但质疑声也不少。有学者公开表示,醉驾行为若没发生严重后果,用行政处罚就够了,动用刑罚显属矫枉过正。6刑法修正案八其实,生活中危险驾驶行为不仅仅限于醉驾和飙车,吸毒以后驾车、无证驾驶都是危险行为。将来有必要将这些危险驾驶行为予以甄别纳入,形成统一的危险驾驶罪。7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飙车有“情节恶劣”的限定,但对醉驾并没有这一限定。这就意味着只要醉驾,不论是否有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对此,我们认为醉驾不分情节“一律入罪”过于严厉,“对是否构成醉驾有必要进行数量和程度上的细化和限制,还要结合医学进行科学的考量”。8刑法修正案八2、欠薪入罪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9刑法修正案八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0刑法修正案八解析:刑法该出手时就出手近年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为社会较为关注的问题,此次刑法修正案设立恶意欠薪罪,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不过,也有专家认为,欠薪属于劳动违约,用民法调整就够了,增设一个恶意欠薪罪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11刑法修正案八对此,我们认为对于很多劳动者来说,最主要的收入就是工资,恶意欠薪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还可能威胁到劳动者基本的生存权,危害程度达到了相关的民事法律所不能调控或难以有效调控的程度,这就需要刑法进行制裁。12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恶意欠薪是否应定为自诉案,赵秉志持反对意见。“恶意欠薪与一般的与家庭关系密切相关的遗弃等案件有较大区别,而且如果规定为自诉案件,可能给追诉此种犯罪带来不必要的麻烦。”13刑法修正案八这有一程序规定,就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因为这类案件量很大,法院不可能全部解决,为节约司法成本作此考虑,另外,如果对方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了报酬,那么可不追究刑事责任。14刑法修正案八因为刑法设立本罪,真正的目的是要确保劳动者得到报酬,如果开始是恶意欠薪,后来司法机关要处理他,他支付了,刑法上可以免责,对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平衡了两方的利益,有利于社会和谐。对于恶意欠薪中“薪”的范围,奖金和加班费都是劳动报酬,都是薪水的组成部分。15刑法修正案八3、取消13个罪的死刑。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16刑法修正案八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17刑法修正案八这13个死刑罪名里面,大致就三类,一个是走私犯罪;第二个是盗窃犯罪;第三个是金融票据的犯罪。这三大类的罪名有一共性,就是都属于非暴力的不至于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所以属于经济类型同时又不属于极端暴力性的一些罪名。18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这13个经济类的非暴力的罪名,实质上表现出了我国量刑方面对死刑的把握是更加严格。毕竟生命价值要高于财产价值,经济类犯罪与暴力犯罪不同,理应逐步废除死刑。减少死刑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也符合国际废除或减少死刑的趋势。19刑法修正案八但完全废除死刑还不现实,因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犯罪活动还比较多,取消部分经济型非暴力的死刑不会影响社会治安大局,现在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从目前情况来看,国外废除死刑的国家并没有因此导致犯罪率上升。这次削减的死刑不涉及贪污、贿赂罪。20刑法修正案八客观地说,和普通经济犯罪比较,贪污、贿赂罪有一定的特殊性,其除了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外,还有损害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公正性的成份,动摇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信赖,甚至动摇我们的执政根基。因此,和市场交易中出现的经济犯罪相比,危害更大。因此不能把贪污、贿赂罪的死刑问题和一般经济犯罪问题相提并论。21刑法修正案八因此不能把贪污、贿赂罪的死刑问题和一般经济犯罪问题相提并论。但我国贪污、贿赂罪的死刑问题的适用非常严格。除了有数额上的特殊要求以外,还要求情节严重。至于暴力犯罪死刑的废除问题,在未来中国的相当长时间内,可能不会提上议事日程。22刑法修正案八1、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关犯罪,降低了叛逃罪的入罪门槛。23刑法修正案八解析:1、刑法修正案八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资助对象范围从“境内组织或个人”扩大到一切组织和个人。2、再者叛逃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就构成叛逃罪,不再要求同时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24刑法修正案八2、加强了刑法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降低认罪条件加重刑罚并且增加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从几年前的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到皮革奶事件、面条掺胶事件,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始终不断刺激着老百姓的敏感神经,加大对药品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成为普遍呼声。具体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25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刑法1、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2、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3、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6刑法修正案八解析:最低刑提高,罚金无上限。修改前的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修正后的刑法,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这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刑罚将变为有期徒刑;27刑法修正案八**产销假药无后果也判刑。修改前的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被处以刑罚。刑法修正案(八)则规定,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8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罚金,只提出“并处罚金”,没有规定具体数额,这也为从经济上加大处罚力度提供了操作空间。最高可判死刑。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9刑法修正案八3、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在当今社会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攫取经济利益,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种重要犯罪形式,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经济社会秩序。30刑法修正案八对该条规定作出修改:一是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进入、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行为具体列举增加规定为犯罪。二是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31刑法修正案八4、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32刑法修正案八敲诈勒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常采取的犯罪形式,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将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调整了敲诈勒索的入罪门槛提高了法定最高刑更有益于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33刑法修正案八5、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改更体现了对民生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34刑法修正案八1、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35刑法修正案八2、取消了盗窃罪适用死刑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实施前,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这一规定,也就是说,现在犯盗窃罪,无论何种情况,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36刑法修正案八3、将盗窃罪状表述为五种情形,更具体,更具操作性。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来的盗窃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两种罪状表述为五种情形: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是多次盗窃;三是入户盗窃;四是携带凶器盗窃;五是扒窃。罪状表述更具体,更具操作性。37刑法修正案八多次盗窃: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包括三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38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虽将入户盗窃和扒窃单独作为一种罪状入罪,但仍应当是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才作为多次盗窃的情形来认定。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也应当是三次以上才认定为多次。39刑法修正案八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40刑法修正案八另外,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对多人、多户实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盗窃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41刑法修正案八扒窃: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42刑法修正案八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一是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43刑法修正案八入户盗窃: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