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汇编(2009版)**矿务局二00九年1第四部分安全奖罚2返回目录**矿务局关于印发《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兑现办法》及《安全奖励基金提取及奖罚办法》的通知**局发[2008]302号局属各单位: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充分调动各级管理人员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安全奖励基金管理,促进安全长效机制的顺利发展,矿务局制定了《**矿务局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兑现办法》及《安全奖励基金提取及奖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矿务局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兑现办法**矿务局安全奖励基金提取及奖罚办法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3返回目录**矿务局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兑现办法**局发[2008]302号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充分调动各级管理人员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一、生产单位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兑现办法(一)安全指标划分生产单位年度安全考核指标执行年度1号文件规定。(二)安全风险抵押范围生产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三)安全风险抵押标准执行年度1号文件规定。(四)考核及兑现办法1、原煤生产单位根据各单位安全指标完成情况,采用年度考核,年终一次兑现的办法进行考核兑现。单位实现年度考核指标,抵押金退还并按抵押金额的1倍给予兑现。单位没有实现安全考核指标,风险抵押金不予兑现,抵押金不予退还。局属单位及上交安全奖励基金的参股控股单位,第一责任者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由矿务局兑现,其它责任者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由本单位兑现。4不上交安全奖励基金的参股控股生产单位,责任者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由本单位兑现;2、地面生产单位(1)考核办法矿务局考核小组分季度按照矿务局对地面各生产单位规定的安全生产考核目标、项目进行安全检查,达到考核目标予以兑现,否则不予兑现。(2)兑现办法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兑现采用按季度考核,分段兑付,年终总考核兑现的办法进行兑现。①季度兑付季度实现了安全考核目标,而且没有发生重大非人身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按抵押金数的四分之一1倍的一半予以兑付,其公式为:季度抵押金兑付额=四分之一抵押金×1÷2②年终兑现全年实现了安全考核目标,退还抵押金,并按抵押金的1倍兑现,补齐以前按季度兑付所欠部分,其公式为:年度抵押金兑现额=抵押金额×1-季度兑付金额。全年没有实现安全考核目标,不予兑现风险抵押金,并且抵押金不予退还。安全第一责任者的风险抵押金由矿务局兑现,其他安全责任者风险抵押金由本单位兑现。3、管理要求(1)局属生产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的风险抵押金,当年1月15日前5一次性向矿务局交清,迟交一月,少兑现一月,年终不补。(2)局属生产单位其他责任者的风险抵押金,当年1月15日前一次性向本单位财务交清,迟交一月,少兑现一月,年终不补。(3)参股控股生产单位责任者的风险抵押金,当年1月15日前一次性向本单位财务交清,迟交一月,少兑现一月,年终不补。(4)地面生产单位每季度末必须把本单位的季度安全工作总结材料及时报局安全监察管理部备案。凡不报总结的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不予兑现。(5)安全责任人员工作变动,按任职时间计算。二、局机关管理人员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兑现办法(一)安全生产目标:安全考核指标执行矿务局年度1号文件规定。(二)安全风险抵押范围:局机关在岗管理人员。(三)安全风险抵押标准:执行年度1号文件规定。(四)考核办法1、局长、书记、副局级领导及局机关人员,一律考核年度原煤生产安全指标,该标准为否定指标。2、原煤生产安全责任人员包括:安监副局长、生产副局长、总工程师、安监部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部、工会生产部长、救护消防大队队干等,增加0.5的安全责任系数。安监副局长、生产副局长、总工程师每月下井次数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安监部管理人员、生产部及工会生产部长、救护消防大队队干每6月下井不少于6次。凡有下井考核指标的人员,每月完成规定入井次数再增加0.5的入井考核系数,完不成规定入井次数不予增加。(五)兑现办法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兑现采用按季度考核,分段兑付,年终总考核兑现的办法予以考核兑现。兑现系数见附表:风险抵押兑现系数表指标完成情况兑现系数兑现范围完成考核指标实现奋斗目标原煤生产责任人员3.5(4)4.5(5)其它管理人员3.04.01、季度兑付矿务局季度完成安全考核指标,原煤生产责任人员按抵押数额的四分之一的3.5(4)倍予以兑付,其公式为:季度抵押金兑付额=四分之一抵押金额×3.5完成规定入井次数兑付公式为:季度抵押金兑付额=四分之一抵押金额×4.0其他管理人员按抵押数额四分之一的3.0倍予以兑付,其公式为:季度抵押金兑付额=四分之一抵押金额×3.0矿务局当季累计实现奋斗目标,原煤生产责任人员按抵押金数额四分之一的4.5(5)倍予以兑付,其公式为:季度抵押金兑付额=四分之一抵押金额×4.5完成规定入井次数兑付公式为:7季度抵押金兑付额=四分之一抵押金额×5.0其他管理人员按抵押金额四分之一的4倍予以兑付,其公式为:季度抵押金兑付额=四分之一抵押金额×4.0当季度发生死亡事故,并且累计计算矿务局没有完成安全考核指标,该季度不予兑现。2、年终兑付矿务局年度完成安全考核指标,风险抵押金退还,原煤生产责任人员按抵押金数额的3.5(4)倍计算兑现,补齐以前按季度兑付所欠部分,其公式为:年度抵押金兑现额=抵押金额×3.5(4)-季度兑现总额。其他管理人按抵押金数额的3.0倍计算兑现,补齐以前按季度兑付所欠部分,其公式为:年度抵押金兑现额=抵押金额×3.0-季度兑付总额。矿务局年度实现安全奋斗目标,风险抵押金退还,原煤生产责任人员按抵押金数额的4.5(5)倍计算兑现,补齐以前按季度兑付所欠部分,其公式为:年度抵押兑现额=抵押金额×4.5(5)-季度兑付总额。其他管理人员按抵押金数额的4.0倍计算兑现,补齐以前按季度兑付欠部分,其公式为:年度抵押金兑现额=抵押金额×4.0-季度兑付总额。矿务局年度未完成安全考核指标,不予兑现风险抵押金。(六)管理要求1、凡参加安全风险抵押人员的资质和名单由人力资源部核定提供,抵8押金在1月15日前一次交清,迟交一月,少兑现一月,年终不补。2、安全指标的考核由矿务局考核领导小组按考核办法逐季考核,安监部按考核结果分季度、年度办理兑付手续。3、原煤生产责任人员入井次数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安监部及原煤生产矿考核。4、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按任职时间计算。(七)其它1、**医院院长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安全风险金交局抵押兑现。2、救护队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安全风险金交局抵押兑现。3、法律顾问处、销售公司和科技信息中心行政正职按上述标准执行,安全风险金交局抵押兑现,其它管理人员按照上述标准交本单位抵押,经安全监察管理部审核后兑现。三、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兑现办法,并报局安全监察管理部。9返回目录**矿务局安全奖励基金提取及奖罚办法**局发[2008]302号为了规范安全奖励基金管理,促进安全长效机制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矿务局安全奖励基金来源1、矿务局按各矿、厂、公司产量(产值)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2、伤亡事故罚款资金;3、其它安全罚款资金;4、上级安全奖励资金;5、根据陕西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规定,矿务局从本年度安技措费用中提取20万元作为安全奖励基金;6、上年度节转安全资金;7、行政拨款。(二)安全奖励基金提取办法1、局属原煤生产矿井,从吨煤工资中逐月按产量实际上报数提取0.5元/吨,其中上交矿务局0.35元/吨,自留0.15元/吨。2、铁路运输公司从每月实际运量中提取0.15元/吨,其中上交矿务局0.1元/吨,自留0.05元/吨。3、矸石电厂从每月实际发电量中提取20元/万度,其中上交矿务局12元/万度,自留8元/万度。4、其他单位的安全奖励基金原则上参照上述单位提取办法,自提自用。10(三)安全奖励基金管理矿务局和各单位必须严格安全奖励基金管理,专款专用,从各单位提取的安全奖励基金由各单位财务科负责按月上交矿务局财务资产部。安全奖励基金由安监部统一掌握使用。使用时,安监部根据矿务局有关安全奖励、安全风险抵押、安全单项活动等文件规定提出使用意见或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四)奖励1、安全工作及风险奖励:依据当年**局发1号文下达的安全目标,各生产单位及局管理人员,达到矿务局规定的安全工作目标并完成有关安全生产任务,经矿务局安全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验收后,按照矿务局实行安全风险抵押及安全生产责任者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兑现。对矿务局组织开展的“安全月”、“百安”活动及其它单项活动,按活动规定给予各单位及矿务局机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奖励。11返回目录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年度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建立和完善以安全为中心的生产管理体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每年年初矿务局根据集团公司年度安全工作安排,制定局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及实现安全目标采取的对策和措施。2、年度安全目标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分阶段组织实施,阶段目标的实现应结合阶段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3、制定安全目标时,要把安全目标和经济发展指标联系在一起,逐级分解,责任明确,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并有保障措施和奖惩办法。4、开展一系列组织、协调、指导、激励、控制活动,依靠全体职工自上而下的努力,保证各自目标的实现,最终保证矿务局总体安全目标的实现。12返回目录安全奖惩制度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制定安全奖惩制度。一、奖励规定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矿务局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1、模范遵守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上报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了事故的危害程度。3、抢救事故有功的。4、安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二、惩处事故责任者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3、因采购不合格原材料、设备和劳动用品等,造成死亡事故的。4、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5、第3、4种情形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一、二级非人身伤亡事故的。6、发现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13的。7、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姑息包庇,甚至嫁祸于人的。三、其它规定1、安全奖罚,必须执行矿务局有关安全生产各项奖罚管理规定。2、安全奖罚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奖罚对应,适用经济、行政手段,体现重奖重罚。3、安全奖罚要与目标管理相结合,实现安全目标或阶段性目标,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相应奖励,否则给予相应处罚。14返回目录安全与经济效益挂钩制度一、安全与经济效益挂钩必须兼顾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挂钩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具体办法,操作性要强。二、安全与经济效益挂钩要严格执行“重奖重罚、奖罚对应”的原则。三、安全与经济效益挂钩应严格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及其配套办法、《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和矿务局有关规定执行。四、各级主要安全责任者年薪中与安全挂钩的份额占结构工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国家标准。对安全业绩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五、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中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基础上,对矿级领导还要实行安全量化考核;采掘工、安监(检)人员实行个人安全资金账户。六、安全质量结构工资依据工作面工程质量、班评估、隐患条数、工伤、“三违”人数、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管理、安全质量重奖重罚等,由安监部门分别牵头考核出据,经领导审核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门核算执行。七、煤矿安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