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汉朝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一公元220年)匈奴学习重点西汉中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汉朝法律思想的发展变化;汉初文帝、景帝时期刑制改革的原因、内容与意义;汉朝法律制度开始儒家化的表现。第七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第二节汉律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特色第三节司法制度第一节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一、立法思想二、汉律的制定与修订三、法律形式的定型化一、立法思想(一)汉初黄老思想的盛行。1.黄老思想的主要内容。(1)清静无为;“无为而治”,“省苛事,薄赋敛,毋夺民时”(2)依法而治;“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3)文武并行,德刑相济。2.汉初采用黄老思想的原因。3.汉初采用黄老思想的体现。(1)“轻徭薄赋”;(2)“务在宽厚”、“约法省刑”.(文景时期刑制改革)道家的主要观点:1.认为“道”是宇宙的本源,“似万物之宗”.2.崇尚“道法自然”.“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3.反对儒家的“礼”学,也反对法家的“法”学。道家无为而治的主要观点有四:(1)“天之道”能“柔弱胜刚强”,“损有余而补不足”;(2)“无为而治”是根本,应“道法自然”,“不妄为”,“圣人之道,为而不争”;(3)治理国家应“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是最佳的方法,王者应以“道”为旨,实行“无为而治”。(4)“去甚、去奢、去泰”,“大制不割”。老子汉初采用黄老思想的原因:首先,长期战争严重破坏,社会经济残破,劳力不足,物资匮乏,国力极度空虚,社会秩序极不稳定。百姓亟需统治者与民休息,保养民力,恢复经济。其次,当时的统治者从秦亡中吸取教训,对秦专任刑罚的政策有所纠正;其三,法家、儒家都主张积极作为,不合时宜;而墨家主张“兼爱”、“尚同”,反对剥削,不符合统治者的胃口。西汉建立后,面临的是一种怎样的经济形势?民失作业,而大饱饥谨。……人相食,死者过半。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汉书·食货志》自天子不能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史记·平准书》秦始皇陵出土铜车马汉高祖一定羡慕秦始皇的奢华西汉宰相乘坐的牛车陆生时时前说称《诗》、《书》。高帝骂之曰:“乃公马上得之,安事《诗》、《书》?”陆生曰:居马上得之,宁可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乡使秦已并天下,行仁义,法先圣,陛下安得而有之?汉初采用黄老思想刘邦与陆贾汉初采用黄老思想陆贾倡导无为政策事逾烦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奸逾炽,兵马益设而敌人逾多。秦非不欲治,然失之者乃措暴众而用刑太极故也—《新语·无为》汉初采用黄老思想汉高祖政策赏军功,遣散士兵归乡务农。招徕流亡,恢复故爵与田宅。自卖为奴婢者免为庶人。限制商人消费,加重商人算赋。十五税一,减轻田租。制定法律:从约法三章到九章律汉景帝政策田赋减轻为三十税一。汉高祖汉初采用黄老思想萧何为法,顜若画一,曹参代之,守而勿失。载其清净,民以宁一。萧何画像箫规曹随(曹参)闻胶西有盖公,善治黄老言,使人厚币请之。既见盖公,盖公为言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推此类具言之。参于是避正堂,舍盖公焉。其治要用黄老术,故相齐九年,齐国安集,大称贤相。——《史记·曹相国世家》曹参画像汉文帝像汉初采用黄老思想汉文帝及其儿子汉景帝,继续黄老政治,创造了“文景之治”的历史局面。一、立法思想(二)西汉中期儒家法律思想的确立1.汉儒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1)“天人感说”学说;(2)“大一统”思想;(3)“三纲五常”;(4)“德主刑辅”。2.儒家法律思想的确立“《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法),古今之通谊(义)也!(1)“天人感说”的主要内容。第一,“君权神授”.“天”是“百神之君”“天者,群物之祖也。”“唯天下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仁义制度之数,仅取之天。”第二,“君权天制”.“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谴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警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以此见天心之仁爱人君而欲止其乱也。”(董仲舒《对策》)董仲舒董仲舒认为,“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董仲舒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二、汉律的制定与修订(一)汉律六十篇的制定1.《九章律》2.《傍章律》3.《越宫律》与《朝律》(二)武帝以后立法的发展变化1.武帝以后法律的扩充2.光武帝时期汉律的恢复3.章帝时期汉律的删简4.献帝时期汉律的整理三、法律形式的定型化汉朝的法律形式,逐步定型为律、令、科、比四种:(一)律的全面扩充(二)令的广泛增多(三)科的产生发展(四)比的大量援用(二)令的广泛增多对令的理解:《汉书·宣帝纪》注称:“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汉武帝时的廷尉杜周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可见,令作为皇帝发布的政令,是律的重要补充和主要渊源,具有较大的针对性、灵活性与随意性。(三)科的产生发展对科的理解:汉朝的科,有两种含意:一是判处之意,如科罪、科刑等。此为一种法律手段。《释名·释典艺》:“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二是法令条文,即科条、事条等。此为法律形式。《后汉书·桓谭传》李贤注:“科谓事条。”科作为一种弥补律令不足的专门规定,最早源于汉初。高祖时期,萧何首创此制。(四)比的大量援用对比的理解:比即比照援引具有法律效力的典型判例或断案成例。秦朝以前,已有援用判例作为断案依据的制度。这种判例,云梦秦简称为“廷行事”,汉朝则称“决事比”,即律无正条规定者,比附已决事例进行判断。《汉书·刑法志》颜师古注:“比,以例相比况也。”《周礼·秋官·大司寇》贾公彦疏:律法“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也”。第二节汉律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特色一、刑事法律规范二、民事法律规范三、行政法律规范四、经济管理法律规范五、汉律的儒家化特色汉惠帝一、刑事法律规范(一)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1.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⑴废除肉刑的改革。⑵劳役刑期的确立2.景帝时期的笞刑改革⑴减少笞数;⑵颁定《箠令》3.文景刑制改革的意义首先,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从法律上正式废除了肉刑。其次,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明确规定了劳役刑的刑期和笞刑的刑制。汉文帝缇萦替父伸冤教学案例[淳于意案]西汉文帝时发生的著名案例。公元前167年,齐太仓县令、著名医学家淳于意被人告发私通诸侯。当时法律规定,私通诸侯罪当处肉刑。于是淳于意被押解到京师长安。淳于意的小女儿缇萦随行至长安并上书汉文帝,称其父任太仓县令时清廉公正,虽犯罪依法当处肉刑,但如此则无法复原,更不能改过自新,要求自己入宫为奴婢,以替父赎罪,使其有机会自新。文帝看了之后深受感动,下诏令废除肉刑,而代之以徒刑。于是汉初开始了刑制改革。淳于意也因此被改判处徒刑。一、刑事法律规范(二)改革以后的刑罚制度1.死刑2.肉刑3.笞刑4.劳役刑5.徙边6.禁锢7.赎刑一、刑事法律规范(三)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1.保障官僚贵族封建特权的上请原则2.矜老怜幼的恤刑原则3.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原则一、刑事法律规范(四)危害皇权的主要罪名1.危害政权的犯罪.(1)反逆罪,包括谋反、大逆不道.(2)“通行饮食”罪、“群饮罪”罪。2.侵犯皇权、威胁皇帝安全的犯罪不敬、大不敬罪。违反诏令罪。不道罪。阑入、失阑罪。犯跸罪。腹非罪。3.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左官律附益法阿党法酎金律事国人过律僭越、逾制罪4.违反伦常罪二、民事法律规范(一)所有权的规定1.国有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获得方式有继承官田、新垦农田、没受私田、户绝之田。国有土地还包括山林川泽、苑囿园池、垦田荒地。2.私有土地的所有权私有土地的所有权的获得途径有受田、任民垦荒,侵占、买卖、继承等。耧车二、民事法律规范(二)债权1.买卖关系的规定凡民间土地买卖等大宗交易,一般都要订立“券书”:2.借贷关系的规定凡贷钱于人,须按规定收取利息,并要交纳一定税额;违法提高利率,或逃避纳税,或逾期不偿还借贷,都要受到法律制裁。汉朝长冠二、民事法律规范(三)婚姻家庭关系1.婚姻制度的规定汉朝推行法律儒家化措施,婚姻制度确立了“夫为妻纲”的男尊女卑原则。(1)肯定了“一夫一妻多妾”婚制;(2)规定了男尊女卑的法律地位;(3)在婚姻的解除方面,有“七弃三不去”的规定。2.家庭关系的规定在家庭关系方面,汉朝法律确立了“父为子纲”的父权家长制原则。(1)定“不孝”的为大罪;(2)提倡“同居共财”;(3)严禁乱伦行为。总之,汉律极力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封建伦理纲常秩序。秦汉时期的后妃制度西汉初立,因秦之称号:皇帝之妻称皇后,妾皆称夫人。并立八品:皇后、夫人、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汉武帝时增加婕妤、娙娥、容华、充依,各有爵位。汉元帝时又创昭仪,仅次于皇后;除皇后外,以下定制十四等:1)昭仪,视丞相,爵比诸侯王;2)婕妤,视上卿,爵比列侯(第二十等爵);3)娙娥,视中二千石,爵比关内侯(第十九等爵);4)容华:视真二千石,爵比大上造(第十六等爵);5)美人,视二千石,爵比少上造(第十五等爵);6)八子,视千石,爵比中更(第十三等爵);7)充依,视千石,爵比左更(第十二等爵);8)七子,视八百石,爵比右庶长(第十一等爵);9)良人,视八百石,爵比左庶长(第十等爵);10)长使,视六百石,爵比五大夫(第九等爵);11)少使,视四百石,爵比公乘(第八等爵);12)五官,视三百石;13)顺常,视二百石;14)无涓、共和、娱灵、保林、良使、夜者,均视百石。十四等之外,还有上家人子、中家人子,皆视斗食等。后宫佳丽三千人,三千宠爱在一身。三、行政法律规范(一)进一步确立皇权至尊地位(二)中枢机关的变化(三)地方行政体制1.郡县制与封国制并存在2.东汉末年由郡县两级变为州郡县三级。(四)选举考绩制度的实施1.选举任用制度:察举征辟制。2.考绩制度:一是郡国上计考课;二是部门自行考核王国分封示意图小封国小封国封国小封国小封国封国小封国小封国封国王室秦朝政府组织系统简表中央皇帝太尉丞相御史大夫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列卿)郡尉郡守监御史县尉县令县丞有秩三老啬夫游徼亭长里正郡县乡亭里漢朝前期三公九卿制皇帝太尉(大司馬)丞相(大司徒)御史大夫(大司空)九卿奉常-太常郎中令-光祿勳衛尉太僕延尉典客-鴻臚宗正少府治粟內史-大司農御史台漢武帝三公九卿制皇帝太尉(大司馬)丞相(大司徒)御史大夫(大司空)九卿奉常-太常郎中令-光祿勳衛尉太僕延尉典客-鴻臚宗正少府治粟內史-大司農尚书尚书仆射尚书郎尚书丞御史台察举征辟制察举即中央公卿或地方郡国根据朝廷要求,按照孝廉、茂才、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等一定条件举荐人才,经考核合格后任用官职。征辟即各级官府自行选辟聘用下属官员的制度,又分公府辟除与州郡辟除两种形式。前者指中央公卿部门,后者系地方官僚机构。汉代察举征辟制度察举征辟制的分类征诏由朝廷下诏聘请选才辟举由高级官员自行选拔人才征辟制制举/诏举非定时举行由皇帝亲自下诏举行常举制定时举行,察举孝廉秀才察举制察举征辟制(一)察举制1.察举人才的范围:儒家知识分子和低级官吏.2.察举人才的标准:取士包括德行、学问、法令、谋略四个方面的标准。3.察举分两类:(1)常科,每年推举。科目有孝廉和秀才。(2)诏举,又称制举,由皇帝下诏察举人才,是临时性的特科。举孝廉的过程郡1.以郡作为察举孝廉的单位,由郡守负责察举2.察─经过长期观察;举─向中央推举人才3.武帝期间,分别察举孝子2人(平民)及廉吏2人(低级官吏),东汉时,以20万人口举1人为标准4.察举的标准以道德作为准则,依据以乡里舆论为根据5.被察举人才到中央出任郎官(二)征辟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