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知识问答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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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问答一、增值税销项管理1、如何理解“有偿中的其他经济利益”?答: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货币、货物都好理解,但什么是其他经济利益呢?为便于理解,下面以案例形式介绍其他经济利益的范围。【案例分析】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A.A公司将房屋与B公司土地交换;B.C银行将房屋出租给D饭店,而D饭店长期不付租金,后经双方协商,由银行在饭店就餐抵账;C.E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F建筑工程公司建造房屋,双方在结算价款时,房地产企业将若干套房屋给建筑公司冲抵工程款;D.H运输公司与I汽车修理公司商订,H运输公司为I汽车修理公司免费提供运输服务汽车修理公司为其免费提供汽车维修作为回报。分析:本案例A:A公司将不动产换取了B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此时虽没有取得货币,但相对于A公司而言,他是取得了B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同样B公司也是以土地为代价换取了A公司房屋所有权,这里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就是我们所说的其他经济利益。本案例B:C银行将房屋出租给D饭店,而D饭店长期不付租金,后经双方协商,由银行在饭店就餐抵账,对C银行而言,出租房屋取得的是免费接受餐饮服务;对D饭店而言,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是免费使用房屋。这两者都涉及到了饮食服务和房屋出租等也是其他经济利益,因此都应征收增值税。本案例C:E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F建筑工程公司建造房屋,双方在结算价款时,房地产企业将若干套房屋给建筑队冲抵工程款,看上去没有资金往来,但实际上E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好处是接受了F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劳务,同样F建筑工程公司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双方都取得了经济利益,因此也应当缴纳增值税。本案例D:H运输公司与I汽车修理公司商订,H运输公司为I汽车修理公司免费提供运输服务,I汽车修理公司为其免费提供汽车维修作为回报。这里运输服务和汽车维修都属于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H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应征收增值税。答案:ABCD通过这个案例,相信大家对其他经济利益的理解有了一个比较深刻的印象,其他经济利益是指非货币、货物形式的收益,具体包括固定资产(不含货物)、生物资产(不含货物)、无形资产(包括特许权)、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服务以及有关权益等。2、问:施工方收到业主单位(总包单位)支付的提前竣工奖,要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吗?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施工方收到业主单位(总包单位)支付的提前竣工奖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价外费用的理解:与工程价款有关的费用均构成价外费用,如提前完工奖、赶工奖等等,反之,与工程价款无关的则不构成价外费用。同时,大家一定要注意价外费用是含税收入。例1:分包单位员工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一定的社会反响,影响了总包单位的声誉,为此总包单位对其进行罚款,此罚款对总包单位来说是价外费用吗?答:不是的。因为与工程价款无关。例2: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的配合费是价外费用吗?答:不是的。配合费虽然与工程有关,但它是一项服务收入要按6%计征增值税,财务上要单独核算。注:涉及不同税率的业务要单独分开核算收入、成本,不然的话税务机关将按最高税率合并计算征税。3、同一法人分支机构之间进行材料(设备)调拨,是否需要纳税?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设有两个以上分支机构并且进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另一个机构用于销售的,两个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需要视同销售进行纳税(经批准汇总纳税的除外)。4、先票后款模式下,如果客户拖欠工程款,多缴的销项税是否可以退回?答:这个涉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例:企业A提供给客户生产性服务,签订合同价值总共为120万元,期限为一年,约定6月底结款60万,12月底结款60万元。可能有以下情况:a.客户6月底按照合同约定付款。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6月份。b.6月底,客户没有按时付款。虽然企业没有收到款项,但是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6月份交纳增值税。企业可以变更合同,推迟约定付款时间,避免交税。c.客户提前付款。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按照收讫销售款项时间缴纳增值税。d.客户赖账跑路。企业仍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增值税。因此,先票后款的模式下,如果客户拖欠货款,企业还是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增值税。5、施工方收到的开工保证金与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如何进行财务与税务处理?答:施工方按合同约定收取的开工保证金应作为预收工程款对待,按规定开具发票申报纳税;施工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业主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作为保证金或押金对待,不用作税务处理,财务上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二、增值税抵扣管理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时限是如何规定的?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注意:是180日内而不是180日。7、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认证如何办?答: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8、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有留抵期限?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对于留抵税额的抵扣并无时间上的限制。9、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税法在这里强调的是“无法划分”,如果能划分清楚的,就可以全额抵扣。10、购入时用于免税项目的不动产改变用途(应税项目使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答:可以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抵扣。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的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11、纳税人将杂费和运费合并为运杂费开在同一张运输发票上,该张运输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15号)的规定,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因此,合并开具运杂费的运输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2、企业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但未附运输清单,能否作为进项抵扣凭证?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未附运输清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3、甲公司与乙公司原有业务往来,甲公司有一笔应付乙公司的货款仍未支付,甲公司已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申报抵扣,现乙公司已经注销,导致甲公司无法支付该笔货款,该笔进项税额需作转出处理吗?答:甲公司无法支付的货款,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发生债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题述情形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范围,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14、货物采购时如何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进行选择?答:对企业而言,交税都是属于现金的流出,只有最后的利润才是企业创造的财富,所以在对不同类型的供应商进行选择时,一个根本的出发点是测算使得两种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下的利润相等时的临界点。假设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货物含税价为A,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货物含税价为B,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公式:A/(1+进项税率)-A/(1+进项税率)*进项税率*(城建税率+教附率)=B/(1+征收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建税率+教附率)例一: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117元(价税合计、税率17%)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更换成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要降价到多少才能使利润平衡。计算:117-117*13.21%=101.54元(价税合计)结论:同样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话要≤101.54元时利润才能平衡或更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临界点(价税合计)17%3%13.21%13%3%9.76%11%3%7.95%6%3%3.12%例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103元(价税合计、征收率3%)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更换成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要加价到多少才能使利润平衡。计算:103+103*15.21%=118.67元(价税合计)结论:同样货物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的话要≤118.67元时利润才能平衡或更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临界点(价税合计)17%3%15.21%13%3%10.82%11%3%8.64%6%3%3.22%15、车辆加油如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按现行税收政策,只有使用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才能在使用后从油品销售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用现金加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给油品销售单位----发放加油卡---使用---月未结算开票。16、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如果下月没有销项是否可以不填报申报表?答:不可以,必须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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