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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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法律纠纷的管理,及时、有效地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一)分公司;(二)集团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国是指:(一)中国集团公司;(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条公司对法律纠纷实行统一管理,由法律事务室统一负责处理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未经许可,公司所属单位不得自行处理法律纠纷。第二章法律纠纷分类第六条公司对法律纠纷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一)按照纠纷主体的不同,分为外部法律纠纷和内部法律纠纷;(二)按照纠纷性质的不同,分为特殊法律纠纷和普通法律纠纷。第七条外部法律纠纷是指: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与中国所属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法人、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组织、单位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2包括但不限于:(一)民事诉讼;(二)刑事诉讼;(三)经济仲裁;(四)劳动仲裁;(五)行政争议、复议或行政诉讼;(六)国家赔偿;(七)其他纠纷。第八条内部法律纠纷是指:公司所属单位之间、以及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与中国系统内部其他单位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第九条特殊法律纠纷是指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或对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外部法律纠纷,包括:(一)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技术合同、技术秘密等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二)不正当竞争、反倾销法律纠纷;(三)与股票或债券发行、转让、公司合并或分立、合资、合作、联营、股权转让等相关的投资、融资及购并等法律纠纷;(四)含有下列涉外因素之一的涉外法律纠纷案件:1、法律纠纷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2、法律纠纷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境外;3、法律纠纷所争议的标的物在境外;4、其他涉外因素。(五)集体劳动争议;(六)集团诉讼;(七)安全及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纠纷;(八)一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律纠纷案件;3(九)其他复杂、疑难、新型法律纠纷案件。第十条普通法律纠纷是指:除特殊法律纠纷外,由日常经营活动引起的常见外部法律纠纷,按照标的额大小,可分为一般法律纠纷、重要法律纠纷和重大法律纠纷:(一)一般法律纠纷,即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普通法律纠纷;(二)重要法律纠纷,即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普通法律纠纷;(三)重大法律纠纷,即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普通法律纠纷;第三章法律纠纷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公司法律事务室是公司法律纠纷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产生的法律纠纷。第十二条法律事务室对法律纠纷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制度;(三)代理以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各类法律纠纷;(四)按照中国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协调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的外部、内部法律纠纷;(五)负责选聘、联络律师处理外部纠纷并监督其工作质量;(六)负责对已处理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七)其他法律纠纷基础管理工作。第十三条法律事务室在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可以要求发案单位指派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协助纠纷处理工作。第十四条法律事务室在处理上述外部法律纠纷时,可以视情况将一般法律纠纷授权发案单位负责处理。4第四章外部法律纠纷的受理第十五条法律事务室受理外部法律纠纷的途径:(一)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管理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二)为协商解决纠纷,对方当事人通过公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非诉讼、非仲裁方式向法律事务室或发案单位说明情况;(三)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申报法律纠纷;(四)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况。第十六条在案发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单位应当通知法律事务室提前介入:(一)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有律师来访时,必须通知法律事务室参加接待。(二)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接待司法部门调查取证,必须及时与法律事务室取得联系,由法律事务室参加调查。第十七条未经法律事务室审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司法部门、律师和对方当事人出具或提供书面证据材料。第一节法律文书的签收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管理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一)起诉状、上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二)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通知书、行政决定书;(三)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四)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五)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第十九条因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法律专业性,需要予以5及时妥当处理,应由法律事务室统一负责签收送达人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第二十条送达人向公司机关其他部室或公司所属非法人单位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时,被送达单位应向送达人说明情况,并立即将法律文书报法律事务室签收。送达人向公司所属法人单位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时,被送达单位可以签收,但应当在签收后1个工作日内上报法律事务室。第二十一条送达人向公司机关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时,公司公文收发单位应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及时批转法律事务室。第二十二条送达人向公司所属单位留置送达(即其他机构拒绝签收,但送达人将法律文书留置于其他机构住所的一种送达方式)或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时,被送达单位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1个工作日内,向法律事务室报送该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第二十三条收到对方当事人发来的与纠纷有关,或有可能引发纠纷的公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文件,发案单位应当按照本节所规定的法律文书签收程序上报法律事务室;第二节对方要求协商处理法律纠纷的受理第二十四条法律纠纷对方当事人通过公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非诉讼、非仲裁方式向发案单位说明情况,寻求协商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室在收到材料后,根据下述规定决定是否受理。(一)向发案单位初步调查落实纠纷事实情况,如果该纠纷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无关,或对方当事人的要求明显无事实或法律依据的,法律事务室可向对方当事人说明情况,不予受理。(二)向发案单位初步调查落实纠纷事实情况,如果该纠纷与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有关,根据法律分析通过协商解决可能更有利于维护公司、6发案单位权益的,法律事务室应当予以受理。第三节发案单位申报法律纠纷第二十五条公司所属单位在对外交往中发生纠纷,一般应当由发案单位先行出面协商解决。根据其要求和解决纠纷的实际需要,法律事务室应当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指派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协助谈判。发案单位应当给予法律事务室5个工作日以上的准备时间,情况紧急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发案单位在约束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原有合同、协议等框架下,或虽不存在原有合同,但可能存在侵权或其他纠纷的情况下,经协商不能与对方达成一致,或认为不适宜采用协商方式时,发案单位应当及时填写《公司法律纠纷申报表》(附件一),附相关材料上报公司法律事务室,并应当明确提出对法律纠纷的初步处理意见。第二十七条法律事务室根据申报,发现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发生或预计将发生重大或特殊法律纠纷时,应在案发5个工作日内或在提请诉讼、仲裁、听证、行政复议等法律程序前,填写《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授权审批表》(附件二),报告中国法律事务部。经中国法律事务部审核,确定由其直接负责处理,或授权由公司法律事务室负责处理。第二十八条经审核,决定由中国法律事务部直接负责处理的案件,法律事务室应当及时与法律事务部沟通、按照法律事务部要求积极配合案件处理工作;经审核,授权公司法律事务室处理的案件,法律事务室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妥善处理。第二十九条发案单位申报法律纠纷包括两种情况:(一)作为责任人,可能以被告、被申请人、第三人等身份参与诉讼或仲裁的;7(二)作为权利人,准备以原告、申请人、第三人等身份参与诉讼或仲裁的。第三十条发案单位作为责任人时,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将要起诉/申请仲裁、或已经起诉/申请仲裁的当天向法律事务室申报。发案单位作为权利人时,应在准备采取起诉或申请仲裁等法律手段之前申报。第三十一条法律事务室根据发案单位报来的《公司法律纠纷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应在登记之日起3-5个工作日以内以法律意见书形式做出决定:(一)是否受理该法律纠纷、组织应诉或主张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方式解决法律纠纷;(二)要求发案单位补充事实证据材料。第三十二条对于重大、具有特别影响的法律纠纷,法律事务室可适当延长做出决定的期限。第三十三条法律事务室决定受理法律纠纷的,应向发案单位以法律意见书形式下达受理意见。第三十四条法律事务室应当定期出具法律建议书,提醒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和业务部门及时催收债权或主张其他权利,确保不超过诉讼时效,建立预警机制。对于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或其他权利,发案单位必须至少在时效届满前60个工作日向法律事务室申报。第五章外部法律纠纷的处理第三十五条法律事务室负责外部法律纠纷的处理,实行集体讨论,领导决策,承办人员负责制。8集体讨论是指法律纠纷处理方案应由法律事务室通过集体讨论,报法律事务室负责人批准;或由法律事务室负责人确定建议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承办人员负责制是指法律纠纷案件应由法律事务室指定一名公司内部专职法律纠纷管理人员,根据确定的处理思路和方案,直接处理或全过程跟踪法律纠纷的处理,并及时向法律事务室负责人汇报进展情况。第三十六条法律事务室受理法律纠纷后即进入处理程序,工作流程如下:(一)指定承办人员,处理特殊或重大法律纠纷要成立工作小组;(二)研究案情,确定纠纷的承办人员或根据需要选聘律师;(三)办理处理法律纠纷所需法律手续;(四)调查取证,查询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五)承办人员或外聘律师提出法律纠纷初步处理方案;(六)法律事务室负责人批准或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处理方案;(七)承办人员或外聘律师起草、修改案件所需的法律文书;(八)承办人员或外聘律师参加庭审、调解、听证会等法定程序;(九)根据庭审、听证会等情况、提交代理意见、补充其他法律文书;(十)被送达判决书、行政决定书或仲裁裁决书后,承办人员或外聘律师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结案报告或法律建议书,制作完成案卷;(十一)法律事务室根据案情分析,决定是否通过上诉、复议申请或其他方式进入下一法律程序;(十二)如进入下一法律程序,重复前述流程。第一节法律纠纷处理的准备第三十七条法律事务室受理法律纠纷后,在1个工作日以内确定法律纠纷承办人员;并按照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外聘律师并议定律师人选。9第三十八条选择法律纠纷代理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遵循以下顺序:(一)公司律师;(二)企业法律顾问;(三)外聘社会律师。第三十九条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成立由法律事务室牵头负责,公司有关专业部门、发案单位等参与的工作小组。第四十条法律纠纷承办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人员就法律纠纷有关事宜调查取证;(二)提出法律纠纷初步处理方案供领导审批;(三)起草或审核处理纠纷案件所需法律文书;(四)参加诉讼、仲裁庭审或听证等法律程序;(五)负责所承办法律纠纷案卷的整理和归档。第四十一条法律纠纷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一)组织纠纷承办人员或外聘律师调查取证;(二)讨论形成代理思路,完善初步处理方案;(三)解答法律纠纷所涉及的技术等专业问题;(四)讨论并审核处理法律纠纷所需法律文书。第四十二条下列情形可以外聘律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一)缺乏处理相关法律纠纷案件的专职人员;(二)公司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不熟悉的复杂疑难法律纠纷案件;(三)根据国际惯例或因涉外业务需要聘请律师处理的法律纠纷;(四)其他公司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不便或难以完成的法律纠纷。第四十三条法律事务室负责根据专业水平、职业道德、工作效率、代理费用等因素,提出外聘律师人选,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10第四十四条未经法律事务室同意,公司所属单位不得自行选聘社会律师代理法律纠纷案件。第四十五条委托外聘律师处理法律纠纷时,可以同时委托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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