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制度--第三节 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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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三节会计核算(3)P20六、财务会计报告(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1、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2、会计报表附注;3、财务情况说明书。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1、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会计报表附注的两种定义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财政部令第33号:会计报表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①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②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九项内容: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5、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6、企业合并、分立;7、重大投资、融资活动;8、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4种情况作出说明: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P21(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1、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1)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2)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3)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①投资者②债权人③政府及其有关部门④社会公众等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是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3、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7项)(1)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2)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编制。(3)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4)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5)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6)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7)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P22(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1、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2、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具体规定为:(1)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份终了后6日内对外提供。(2)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对外提供。(3)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半年度终了后60日内对外提供。(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3、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重点说明有关事项:4、企业应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5、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6、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P23(四)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财务会计报告也属于企业重要的会计档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月度和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期限为3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的保管期限为永久。P23(五)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例】达利集团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7年12月,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某认为:财务会计报告专业性很强,我也看不懂,以前我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盖章只是履行程序而已,意义不大,从今以后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一律改由公司张总会计师一人把关,并签字盖章后就可以对外报出。要求分析刘某的观点有无不妥之处。【解析】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刘某的观点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刘某应当在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P23(六)财务会计报告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P24七、财产清查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的专门方法之一。特别是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的实存数,以便查明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并查明不符的原因和责任,制定相应措施,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P24八、会计档案的管理《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对会计档案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于1998年8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管理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等;4、其他类。包括:(1)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格式(2)银行对账单--格式(3)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4)会计档案移交清册、(5)会计档案保管清册、(6)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P24(二)会计档案的指导、监督、检查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三)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保管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3、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4、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以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5、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来的纸质会计档案。(四)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是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种。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第一天算起。永久,即是指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包括文字分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应永久保存。P24(五)会计档案销毁的规定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1)提出销毁意见--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2)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3)报单位负责人审批(4)签字: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2、专人负责监销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派专人负责监销。根据不同情况由相应的单位派出监销人员(1)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双方共同派员监销。(2)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3)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程序:(1)清点核对。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2)签名盖章。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了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3)报告。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①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②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附表一: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一会计凭证类1原始凭证15年2记账凭证15年3汇总凭证15年二会计账簿类4总账15年包括日记账5明细账15年6日记账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7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8辅助账簿15年三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9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10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四其他类11会计移交清册15年1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1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1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15银行对账单5年【例题】资料:1、2007年8月10日,甲公司收到一张应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甲公司会计人员张某以该原始凭证及应承担的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并保存该原始凭证;同时应乙公司要求将该原始凭证复印件提供给乙公司用于账务处理。2、年终,甲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其中有一张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张某认为只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就可以销毁。要求分析:(1)乙公司用甲、乙公司共同承担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正确?(2)甲公司会计人员张某认为只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就可以销毁的观点是否正确?【解析】(1)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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