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第11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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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法律责任(教材第12章)•本章导入(本章与前后各章的联系)•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之一是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国家强制力就是对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或对潜在的违法者以法律责任进行威慑•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法将与道德无法区分•人们认识法律,在关注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一般都会注意权利被侵犯或者义务被违背时侵权者、违背义务者可能遭受的不利后果,即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否定性后果部分•权利被侵犯、义务被违背时,恢复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正是通过使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来实现的•法律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是产生法律责任的最主要原因•第二性法律关系中的一方(违法者)承担的义务,本身就是法律责任•什么是法律责任?违法者为什么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确定法律责任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应遵循哪些原则?违法者或相关主体是以怎样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的?什么情况下应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本章学习目的与要求、重点与难点•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律责任的基本知识,掌握法律责任的概念,理解法律责任的特点以及关于法律责任的本质的不同观点,掌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熟悉法律责任的类型和承担方式,掌握法律制裁(惩罚)的概念,理解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区别,掌握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原则、免责的条件和方式、法律责任的竞合(法学专业),从而理解现代法律在惩罚与规训方面的基本精神,同时为部门法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本章是重点章。•重点•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实质;法律责任的构成;故意和过失;责任法定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法律制裁(惩罚)的概念及其与法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免责的概念和条件;法律责任的竞合•难点•法律责任本质的各种学说;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区别;无责任与免责的区别;法律责任的竞合本章司法考试大纲知识点•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第一节法律责任释义•一、法律责任的定义•(一)责任的词义(自学,略)•(二)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各种观点:否定性评价、不利后果、特殊义务(教材观点)•广义的法律责任——法律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掌握)•——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应承担的第二性义务)•产生法律责任的三方面原因•违约行为也可认为是广义的违法行为之中的行为•与教材定义的区别•教材定义的合理之处:指出了法律责任与义务的联系,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责任确实属于违反了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教材定义的不足之处:在有些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即使不存在违法行为(没有违背第一性义务)也会产生法律责任•立法例: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23条、第127条;环境保护法第41条;•补充:法律责任的特点•与道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相比•A.法律责任的法定性:法律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体现为法律规范的否定性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B.法律责任的国家强制性:法律责任的追究最终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以理性与和平的方式追究•但是,国家强制力只在必要时使用,并不排除有些责任可以由责任人主动承担,国家强制力以潜在的方式存在•补充:法律责任的作用•A.惩罚与教育•教育:责任追究过程也是一个说理过程,其结论有正当理由的支持•B.预防违法•通过惩罚与教育•C.救济与恢复•救济被侵害的权利,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二、法律责任的本质(实质)•法律责任的本质(实质)——法律责任究竟是什么?有关社会主体为什么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本质问题上的三大理论(理解)•1、道义责任论:法律责任是违法者出于自由意志做出违法行为而应受到的道义责难。•理论基础:人的意志是自由的•行为人在意志自由的情形下,选择了违法行为或不加注意而危害了他人,自应受到责难。——报应•延伸解释:意志不自由的人,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主要观点:法律责任的本质是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2、社会责任论:违法行为的产生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不是为了责难、报复违法者•社会对违法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违法者不应自己承担违法行为的后果,追究法律责任应轻缓。——教育、警示•3、规范责任论:法律责任是对违反法律规范行为的否定评价•规范责任论与“否定性评价”的内在联系•命题辨析:认定和追究法律责任的唯一、最终目的就是惩罚违法者、违约者。•错误。惩罚只是目的之一,救济权利、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化亦是重要目的。•(二)法律责任的实质(与权利和义务的联系)•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侵害法律权利的违法行为和其他造成合法利益受损害的行为所做的否定性的法律评价,是国家强制责任人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补救受到侵害或损害的法定权利和合法利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与教材不尽相同•三、法律责任的构成•意义:确定责任有无时考虑的条件、确定责任轻重时考虑的因素•(一)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必备条件•命题1: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责任主体•命题2:没有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大部分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一般而言,无行为即无责任•(三)损害结果•对法律所保护的合法利益—法益—造成的损失和伤害•也可理解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社会危害性”•损害结果包括实际损害(直接损害)、丧失可得利益(间接损害)•案例:手模索赔案•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以及其他损害•其他损害:例如,贪污行为不仅使公共财产受到损失,也使公共职务的廉洁性受到了伤害•另一种其他损害:使法益或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高度危险之中•例如:投毒杀人未遂;放置爆炸物尚未引爆;机动车闯红灯•损害结果(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直接影响法律责任的大小•损害结果的认定因素——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法律因素:例如,损害身体的分轻微伤、轻伤和重伤;损害财产的,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社会普遍认识及社会影响、环境因素:例如,对名誉的损害•公平观念•(四)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大部分法律责任的必备要件:所有刑事法律责任;大部分民事、行政法律责任•故意、过失——掌握概念•“故意”中补充“损害他人”•故意和过失影响责任的有无和大小四、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的其他划分:财产/非财产;有限/无限;惩罚/补偿/;直接/连带/替代•根据责任行为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分为:•(一)民事法律责任•责任形式:主要为补偿性的财产责任•其他责任形式:惩罚性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责任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国家(例如国债不能如期偿还)•产生根据:民事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行为•命题辨析: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行为也会引起民事法律责任•(二)行政法律责任•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及工作人员/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形式: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三)刑事法律责任•责任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最高程度的否定性评价,最不利的后果•(四)违宪责任•责任主体:制定违宪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有其他违宪行为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教材P173的矛盾:我国认定违宪责任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探讨:全国人大是否有权认定违宪责任?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怎么办?•推荐阅读文章:论违宪与违宪制裁,孙卫东,•一、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一)过错责任: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过错是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责任的理论前提——人的主体性•人是理性的人,具有认识和判断能力•人是自由的人,具有意志自由和选择能力•过错是对理性的违反,是对自由的滥用•完全不受理性控制、没有体现意志自由的人的“行为”结果,即使造成了损害,也不负责任法律责任的其他分类—舒国滢书163-166•(二)无过错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出现某些损害后果,即使有关主体没有过错,或者不需要证明有关主体存在过错,也要由该主体承担不利后果。•无过错责任的产生背景:工业化生产和科技的飞速发展,一些生产、经营活动对劳动者和社会公众具有的危险性大幅增加,通过设立无过错责任,一是使不幸损害得到合理分担,缓和劳资矛盾、维护社会关系平衡,二是使具有相当危险性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质量标准,尽量避免危险的发生。•通过无过错原则与保险制度的结合,又使劳动者和公众的风险和损失分散于社会——在个人自由领域之内的责任,由个人承担;在自由之外领域的损失责任,由社会承担。•二、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行为主体的名义•(一)职务责任:行为主体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职务责任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来承担,以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二)个人责任:行为主体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违法所导致的法律责任•行为主体个人承担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一、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涵义•理解涵义:教材173•关于归责主体的不同观点:民事责任的归责主体可以是公民•例:发生侵权或违约行为后的归责•二、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应遵循的原则•(一)责任法定原则(重点掌握)•2012年11月16日,温岭虐童案当事人颜艳红被警方释放。当天温岭市政府新闻办向媒体发布消息称,警方认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折抵行政拘留。•法治原则在归责原则上的具体运用•1、基本要求•2、基本特点•3、贯彻责任法定原则应注意的问题•A.否定和摒弃责任擅断、非法责罚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B.除个别情况下的民事责任外,不允许法律的类推适用•C.否定和摒弃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交警雷人处罚——江南STYLE•(二)因果联系原则(理解,自读教材)•案例1:两学生打架一人死亡,故意伤害?意外?•案例2:寻衅滋事追打他人,造成被追打者落水溺死•案例3:被追打的小偷跳河,因受伤体力不支溺死•例:人身伤害后感染破伤风死亡;违约行为发生后守约方不尽善良管理义务•因果联系判断的复杂性•(三)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掌握)•1、公平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体现•2、基本含义•3、该原则的意义•4、具体内容•A.责任性质与行为性质适应:例如,民事违法不能认定为刑事违法•B.责任种类和轻重与行为具体情节适应:例如,故意伤害不得认定为故意杀人•C.责任种类与轻重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适应:预谋与激愤;事后态度及补救•(四)责任自负原则:谁违法,谁负责•理论基础:现代社会,个人是独立自主的主体,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只有法律规定时方可让无违法和违约行为者承担责任•反对株连•责任自负非绝对——监护人、担保人的替代责任•(五)公平原则——补充•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损害与一方行为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以体现民法的公平理念2012-12司法考试中的归责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2.公正原则(含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3.效益原则•4.合理原则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担•一、法律责任的主动承担与被动承担•主动承担是指责任主体自觉地承担法律责任,主动支付赔偿、补偿或恢复受损害的利益和权利•责任主体在被侵权者或守约方的要求下而承担法律责任,也属于主动承担。•被动承担是指责任主体根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确认和归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1)有关国家机关通过诉讼程序或行政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使法律责任得以实现——法律制裁•(2)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中,由法院依法分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变更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二、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概念:特定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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