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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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责任保险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第二节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节产品责任保险第四节雇主责任保险第五节职业责任保险[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责任保险的意义与基本特征,掌握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各类责任保险业务的基本内容和经营技巧,井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处理有关责任保险事项。同时,要注意与财产保险一章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结合起来进行教学。[重点和难点]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以及各类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和主要险种[教学形式和方法]以讲授为主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一、责任保险及其分类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又具有自己独特的内容。首先,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其次,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再次,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二、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财产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是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商品经济的产生与发展。人寿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成员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结果。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直接的基础是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当今世界上责任险最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必定同时是各种民事法律制度最完备最健全的国家。(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责任保险中,只有当第三方的利益损失客观存在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才会产生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尽管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是实质上是对受伤害的第三者的补偿,是一种双重保障机制。直接补偿对象与保险人签订责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间接补偿对象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三)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各种责任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事先无法预料。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只能采用赔偿限额的方式进行确定。(四)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承保的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独立承保:例如,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这是主要的业务来源。附加承保:例如第三者责任保险。组合承保:不需要单独承保也不必附加条件只要参加了该财产保险就得到了相应的保障。(五)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比一般的保险赔偿要复杂的多,原因如下:1、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2、需要更全面的地运用法律制度。3、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利。4、赔款实质上是支付给受害者。(一)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十分广泛的,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其适用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团体组织和所有的社会成员。(二)责任保险的一般责任范围既可以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责任事故风险,也包括无过错责任风险。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三、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一)责任保险的承保(二)责任保险的一般责任范围(三)责任保险的费率(四)责任保险的赔偿(三)责任保险的费率影响责任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1、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2、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越严格,风险越大,费率越高3、赔偿限额的高低。限额越高,保费绝对数愈高4、承保区域范围5、历史损失资料(四)责任保险的赔偿无论何种责任保险,均无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采用在承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限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凡是超过赔偿限额的索赔,仍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1、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2、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3、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两者合成一个限额。绝对免赔额:无论受害人的财产是否全部损失或受害人是否死亡,免赔额内的损失均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赔偿。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超过免赔额之上在赔偿限额之内的赔偿金额。★第二节公众责任保险一、公众责任保险与公众责任★(一)公众责任保险,也称为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二)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一)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在保险地点发生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的法律诉讼费用。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雇员或对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事故凡属于被保险人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口、车辆、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等造成的第三者责任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食品或饮料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由于战争、罢工等造成的责任(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保费计算公众责任保险不像其他保险业务那样有固定的保险费率表,而是通常视每一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逐笔议定费率,以便确保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与所收取的保险费相适应。一般按每次事故的基本赔偿限额和免赔额分别订立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项保险费率保险费的计算以赔偿限额为计算依据对某些业务按场所面积大小计算保险费(三)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其赔偿限额的确定,通常采用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方式,它只能制约每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对整个保险期内的总的赔偿责任不起作用。保险人的理赔应当以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有效索赔并为法律认可为前提,以赔偿限额为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三、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一)综合公共责任保险综合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二)场所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是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量最大的险别,例如宾馆、展览会、电梯、机场等责任保险。(三)承包人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主要适用于承保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理工程施工任务的承保人。(四)承运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专门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运输责任保险等险种。一幅画掉落的代价(公众责任险)1994年4月3日下午,六岁的女孩随父母在上海某饭店一楼饮茶时,一幅罩壳为有机玻璃的画突然掉落,正好砸到小女孩的头部。事发后,该饭店立即采取措施,送小孩到医院就诊,当时小孩无异常反应,就回家了。第二天,小女孩再到医院就诊,医生结论为:头颅软组织挫伤;不排除轻度脑震荡。随后,又去多家医院复查,仍是相同的结论。保险公司4月18日接到报案后,确认属于公众责任险责任范围,迅速会同饭店负责人与女孩的父母就赔偿金额进行了协商。因受害方提出的要求过高(诊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生理损害费、精神赔偿等共计58656.2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5月30日,女孩的母亲以小女孩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区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无效后,1994年10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上海某饭店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88781.38元。鉴定费100元由被告上海某饭店承担。案件受理费4095.42元,原告负担709.32元,被告负担3386.10元。饭店不服一审判决,于1994年10月25日向上海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5年1月21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责任认定事实清楚,其他各项费用予以确认,对于女孩的母亲的基本工资中津贴被扣除4个月外,其余已发给本人,故该部分费用应在饭店赔款中剔除,综上,饭店应赔偿59768.11元。饭店愿意将赔偿费用增加至63000元,可予准许。并判决如下:1、撤消一审民事判决。2、饭店自愿赔偿小女孩63000元,可予准许。3、二审案件受理费8190.84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负担一半,一审鉴定费100元,二审鉴定费143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幅画掉落的代价就是87087.42元,好在该饭店有先见之明,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最后保险公司依据公众责任险条款的规定,按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赔偿给该饭店87087.42元(包括律师费)最终结案。食物中毒,责任险不负责任(公众责任险)1999年某日,某保险公司接到报案,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不久的上海某娱乐有限公司称,有几位客人因饮料中毒正在医院治疗。经调查,当日因客人爆满,服务员一时疏忽,将存放很久未经消毒的杯子用来盛果汁,客人饮用后,当场腹泻不止,随即被该公司送到附近的医院。目前,已基本康复。娱乐公司为此花了近10000元,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后,表示不属于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不能赔偿。公众责任险条款规定,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对此结果,娱乐公司表示无奈,只好接受了这个事实。此前,娱乐公司以为只要在经营过程中造成的客人损失,保险公司均必须赔偿。公众责任险并不是对所有造成第三者损失都要负责赔偿,对一些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第三者损失并不负责赔偿。现在一些保险公司已推出食物中毒责任保险,经营食品、饮料的商店、酒楼宾馆、娱乐场所均可投保。当然,也可以事先与保险公司协商,扩展食物中毒责任保险,增加保障范围。精神损失费赔偿案(公众责任险)某日,万女士到某外资快餐店进餐,忽然感到有异物卡喉,随即发生呕吐和胸痛,并有吐血。经医院诊断食管急性异物损伤并感染出血,住院了30天,医疗费花了12837元。法医鉴定结论为:证明其有食管急性异物损伤。经与快餐店反复调解无效,万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12837元,误工费6800元,营养费15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853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快餐店认为,异物始终未被发现,不能证明有异物存在,因此不负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万女士在快餐店就餐属实,医院和法医都认定发生食管急性异物损伤也是事实。异物存在与否并不影响对上述事实的认定和被告责任的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医疗费12837元,误工费6800元,营养费1500元,精神损失费65000元。该快餐店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根据法院的判决书,依据公众责任险条款,保险公司赔偿了上述损失,包括精神损失费。精神伤害赔偿在国外司空见惯,赔偿金额奇高,在我国一直比较敏感,尚无章可循。公众责任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应该承担的,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的精神伤害赔偿控制十分严格。第三节产品责任保险一、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责任★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武器、弹药以及残次品等保险人不予承保)所谓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适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者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国际上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最为严厉,对产品责任事故的处理采用的是严格或无过失责任原则,赔偿的金额往往也是世界上最高的。二、产品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一)承保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产品责任保险,是承保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或用户及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等。限制性条件:1、造成产品责任事故的产品必须是供给他人使用的即用于销售的产品。2、产品责任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在制造、销售该产品的场所范围之外的地点。除外责任根据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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