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中国公司法中的几个争议问题主讲人:顾功耘教授华东政法大学一、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形认定•规定的情形过于笼统•举证责任的配置不明•缺乏统一的认定要件目前规定中的问题一、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形认定滥用情形的拓展公司资本不充足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公司法人格的形骸化利用公司规避法定义务•自愿交易:不单独构成,除非有欺诈等情形•非自愿交易:一般构成(风险转嫁给了无辜者)一、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形认定•主体要件•结果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明确认定要件(四要件说)•关于名义股东、实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滥用问题?•兄弟企业的问题?•第20条:严重(如何理解?)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第64条:只有财产混同即可,无需损害•主观滥用论•客观滥用论•因果关系一、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形认定•对行为要件的证明:原告初步证明被告证明•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被告承担•对主体要件及损害后果的证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配置二、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三种观点:推定知悉效力(推定通知理论)仅具有对内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一般仅在内部有效,但特殊情形下具有对外效力二、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以公司对外担保为例《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担保的规定:1.公司对外担保,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2.公司章程应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机关——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问题:当担保行为违反章程规定的程序时,是否构成合法担保?理论上的主流观点:出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目的——公司章程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即外部第三人没有对公司章程的法定注意义务。但也有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既然《公司法》做了规定,债权人应当要求担保公司出具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二、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以公司对外担保为例司法实践中的倾向:1.最高法院终审(2002)民二终字第45号案认为,公司不能以董事违反章程越权签订合同的理由对抗其他第三人。审判实践中对于该问题仍存在不同认识。结合章程作为公司自治规则的特征和我国尚未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开放查阅的现状等因素,认为债权人不负有审查公司章程真实性的义务的观点,有相应的依据。2.金融债权人要给予特殊保护?实践中倾向对金融债权人给予特殊保护,不随意否定担保的效力。问题:金融债权人处于优越地位,在债权形成过程中,有充分能力完成章程审查或者令对方提交经过公证的章程。银行业内部的规章指引对其从事贷款业务的注意义务设定了更多要求。此时,完全免除其注意义务是否合理?二、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以公司对外担保为例1.各主体间的利益衡量2.注意义务要分配给有能力的人问题的解决1.股东(又分为大股东、小股东)2.董事、经理、高管3.公司债权人4.社会整体交易安全、效率二、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以公司对外担保为例案例:远东公司青禾公司嘉禾公司借款合同,金额177万连带保证但未经股东会表决通过投资,股东逾期,青禾公司未按期还款,被告嘉禾公司也未履行保证义务,远东公司起诉。争议焦点:担保合同是否因未经被告嘉禾公司股东会决议而无效?三、公司设立的无效绝对无效相对无效发起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公司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从事特定事业的公司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发起人未召集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公司设立无效公司登记无效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公司章程绝对记载事项欠缺或记载违法情形:三、公司设立的无效2.对第三人——对世性?溯及力?3.对股东——认缴范围内的有限责任?无限责任?1.对公司——无效清算4.对有过错的发起人——其他发起人有权向其追偿向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后果:三、公司设立的无效案例:未履行出资义务、存在出资不实现象借款200万,逾期无法清偿汇川公司中国建行上海第三支行健立达公司华云公司太平洋公司工商局未补缴出资前,被吊销营业执照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1.汇川公司设立无效;2.但汇川公司在存续期的合同有效;3.被告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四、股东知情权制度设计的问题及完善知情权的主体扩展知情权行使中的主观目的判断知情权查阅范围的边界•股东转让股权后的知情权问题•收益所有人的知情权问题四、股东知情权关于原股东的知情权李某大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某2000.6.16.5%的股权转让以349万元利润总额取得了1999年的分红5%股权支付对价转让后,李某发现大堤公司少列收入,多列支出,侵害原始股东利益,诉请:查阅该公司1999年财务帐目、收费发票存根和业务报告登记簿。四、股东知情权关于主观目的司法实践熊猫集团恒盛公司设立分公司,与恒盛竞业50%股权要求行使知情权,遭拒,后起诉理由:熊猫集团有不正当目的1.熊猫集团设分公司,与恒盛公司形成同业竞争;2.双方存在大量关联交易和结算,并存在价格与结算争议。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熊猫集团的主观目的合法,可以查阅。(因为股东无竞业禁止义务)判决熊猫集团的主观目的非法,不得查阅。(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公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效力1.有效说2.无效说问题:违反《公司法》第72条规定转让股权,效力如何认定?(1)第72条的规定为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2)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管理性规定的行为并非无效。3.效力待定说《公司法》第72条规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违反时,转让协议无效。问题的核心:如何认识72条规定的性质:管理性规定?效力性规定?(1)在本质上属于无权处分行为。(2)需经其他股东事后补正(即半数以上同意)否则无效。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效力判决无效的案例:陈蓉军夏军成都奥斯卡叔叔餐饮有限公司投资已付60000元对价1.其转让行为未经股东会表决同意2.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因公司现已停业,夏军主张:1.解除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2.陈蓉军返还60000元及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法院认定股份转让协议因违法公司法72条规定——无效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效力判决有效的案例:骏平公司周卫忠张立平(15%)陈慧蒙胡家华(15%)(70%)10%90%5%70%10%非本人签字主张:所有转让行为无效1.自己10%,非真意表达;2.张转让的75%,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其优先购买权。法院认定1.周卫忠10%部分的股权转让无效;2.张立平75%的股权转让有效。六、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情形1.《公司法》第183条2.《公司法》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明确了具体的三种情形,增加了判断的可操作性和统一性。(2)但仍有进一步细化之必要六、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情形形式标准(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六、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情形实质标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人合性”基础丧失,“资合性”受到损害•“经营困难”与“管理困难”并存说•“管理困难说”六、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情形消极标准争议问题:1.在性质上,是受理案件的前置条件?还是判决解散公司的前置条件?2.如何理解“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1)“穷尽内部救济”原则;(2)“其他途径”包括“其他法律救济方式”。六、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情形案例常静(公司监事)魏和平(公司经理)产生冲突1.常静、魏和平无法参与管理2.至今未开股东会常义群(公司法定代表人)隆华有限公司(2004.5.28)日月公司(2006.3)(经营项目同隆华公司)诉请:司法解散隆华公司(2008.5)LO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