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本章学习目标1、了解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含义和报关程序的概念2、熟悉申报的含义及对一般进出口货物申报地点、时间与期限的规定3、熟悉一般进出口货物申报时应交验的单证及申报程序4、掌握海关查验的概念及海关对查验范围、方法和地点的规定5、掌握海关放行的含义及放行的形式6、了解电子报关的基本概况概述3.1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申报3.2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查验3.3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放行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习题3.4电子报关概述概述报关程序概述(一)含义报关程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运输负责人、物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及相关海关事务的手续及步骤。进出境货物须经过:海关审查、查验、征税、放行报关单位有做的工作与其相对应: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前期阶段、货物进出境阶段、后续阶段1、前期阶段:货物在进出关境之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过程。并不是所有的货物都要经过这个阶段。主要适用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中的展览品以及其它进出境货物中的部分货物,例如说出料加工货物。这些货物在进口之前要向海关办理备案。2、进出境阶段:包括有4个环节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来说,程序是: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3、后续阶段:根据海关对某些特定货物的监管要求,其报关单位在货物进出境并完成相应的处理过程后,向海关办理核销、销案、申请解除监管手续的过程。五类货物报关程序比较1、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含义在货物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的进出口货物。一般进出口货物是从海关监管的角度来划分的,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这里的一般进出口货物是相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而言的,因为这些货物都需要经过前期和和后续的监管阶段。2、一般进出口货物和一般贸易货物的区别:(1)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按照海关监管方式划分的进出口货物,是海关的一种监管制度的体现。是相对于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而言。(2)而一般贸易货物是按照国际贸易方式划分的进出口货物,也就是说一般贸易是属于国际贸易方式的其中一种贸易方式。★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可以是一般进出口货物,也可以保税货物或特定减免税货物等。★一般进出口货物可以是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也可以是以别的贸易方式进口。只要进口的时候不需要经过前期阶段和后续阶段的就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就是他们划分的角度不同。3.1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申报3.1.1申报时间、地点1、申报(Declaration)的含义申报,即通常所说的狭义报关。它是指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在货物进出境时,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以书面或者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呈送规定的单证,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2、申报地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地点.应遵循以下3个原则:(1)进出境地原则(2)转关运输原则(3)指定地点原则注意:以保税、特定减免税和暂准进境申报进口或进境的货物,因故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性质转为一般进口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主管海关申报。3、申报期限(1)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根据《海关法》第24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根据《海关法》第24条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4、申报日期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1)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情况(2)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情况5、滞报金进口货物收货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产生滞报的,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滞报金的征收,以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1)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滞报金征收示意图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起征日第15日第14日第1日截止日(海关接受申报日)第19日变卖日第91日第0日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滞报金的截止日为该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滞报金金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期间(滞报天数)(2)滞报金的减免①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②援助物资,社会福利物资及特殊货物③不可抗力④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⑤其他海关特批的①货物变卖处理,余款上缴国库的②申报期限内,提供有关担保的③经审核必须撤单,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④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⑤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50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的情况:---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的情况:3.1.2申报程序一般来说,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进口需接到进口提货通知,出口需备齐出口货物。2、委托报关者需办理报关委托,代理报关者需接受报关委托。3、准备申报单证。4、申报前看货取样。5、向海关申报。(1)电子数据申报①电子数据申报:※申报方式:(4种)A、终端申报方式B、委托EDI申报方式C、自行EDI方式D、网上申报方式※申报结果:(2种)A、接受申报:报关单位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的报文和“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表示申报成功。B、不接受申报:报关单位收到海关反馈的不接受申报的报文后,表示申报不成功;应根据报文提示的问题进行修改,并重新申报。(2)提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手续。(3)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6种情况可以修改,重要考点)注意:海关接受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经海关批准,可以修改或撤销①、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②、货物放行后,由于装配、装运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全部或部分退关;③、报关人员操作或书写错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④、海关审价、归类审核或专业认定后需对原数据进行修改的⑤、根据国际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单据的。⑥、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3.2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查验进出口货物查验简称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3.2.1查验地点、方法、时间和要求1、查验地点2、查验方法(1)按照查验程度,海关查验可以分为彻底查验和抽查。(2)按照操作方式,查验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机检查验3、查验时间4、海关在查验中的要求(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运、拆装箱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工作。(2)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管人员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复验--径行开验3.2.2查验时报关员的责任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配合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配合海关查验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负责按照海关的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2、预先了解和熟悉所申报的货物情况,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3、协助海关提取需要作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货样,收取海关出具的清单。4、查验结束后,认真阅读查验人员填写的“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注意以下情况的记录是否符合实际:开箱的具体情况;货物残损情况及造成残损的原因;提取货样的情况;查验结论查验纪录准确清楚的,应即签名确认。3.2.3被查验货物损坏的赔偿1、赔偿范围《海关法》第94条的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时,应当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指由于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物品损坏的,海关应当按规定赔偿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是根据被损坏的货物、物品或其他部件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确定。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2、不予赔偿的范围(1)由于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2)易腐及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含扣留或代保管明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未事先向海关声明的;(3)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4)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物品的毁坏和损失。3、赔偿办法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并通知货主。4、赔偿时间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报关人自收到《赔偿通知单》之日起3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账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再赔偿。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3.3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放行3.3.1一般进出口货物放行的规定、手续1、一般进出口货物放行的规定(1)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全,各项签章是否完整、有效。(2)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单证是否齐全、有效、有无遗漏。(3)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的记录和批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范。(4)应税、应费进出口货物缴纳税费的情况。(5)属于担保放行或缓税处理的进出口货物的手续的合法性。(6)有关监管货物的登记、备案记录是否完整正确。(7)构成走私违规行为的是否已经处罚。2、进出口货物放行的手续(1)、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和货物的结关1)现场放行2)结关(2)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3)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常见的证明主要有:①进口付汇证明、出口收汇证明②出口收汇核销单③出口退税证明④货物进/出口证明书3、出口货物的退关出口货物退关是指已申报出口的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因故未能装入出境运输工具,出口申报人申请办理退运出海关监管区而不再出口的行为。申请退关货物发货人应当在退关之日起三天内向海关申报退关原因,经海关核准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3.3.2放行形式海关放行的基本形式有3种:征税放行、担保放行、信任放行。1、征税放行2、担保放行(1)海关接受担保的范围(2)海关不接受担保的范围(3)担保的方式①缴纳保证金②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