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三同时”与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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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三同时”与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理化研究所徐修平E-mail:xxuxp@sina.comTel:13956238248qq:10476910482013年9月9日2内容提要一.职业卫生“三同时”、现状评价概念及相关规定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51号)三.《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48号)四.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预评价导则、控制效果评价导则、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等行业标准简介3一、职业卫生“三同时”、现状评价概念及相关规定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借用的通称,实际超出这一范畴,预评价属于同时论证)。具体表现:1)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设计阶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3)竣工验收前—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4一、职业卫生“三同时”、现状评价概念及相关规定2、现状评价(正常生产状态下):应用职业卫生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对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状态下的职业卫生管理状况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综合评价。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现状评价工作对象的区别:前两者是针对建设项目的,现状评价是针对用人单位的。5一、职业卫生“三同时”、现状评价概念及相关规定3、国家相关法律规章规定1)《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订)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6一、职业卫生“三同时”、现状评价概念及相关规定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2年5月31日公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该目录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主要行业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进行的分类。7一、职业卫生“三同时”、现状评价概念及相关规定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分类管理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8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51号)(一)、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分工(我省的分级管理)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1)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2)中央在皖及省属企业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3)跨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4)投资在10亿元以上(省直管县区域内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5)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9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51号)(一)、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分工(我省的分级管理)2.省辖市安全监管局负责1)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不到1亿元的建设项目;2)中央在皖及省属企业投资不到1亿元的建设项目;3)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4)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不到10亿元的其他建设项目;5)省安全监管局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10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51号)一、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分工(我省的分级管理)3.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投资不到2000万元的其他建设项目;省辖市安全监管局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4.省直管县负责投资不到1亿元的建设项目;省安全监管局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11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51号)(二)、职业卫生“三同时”服务单位要依法规范服务行为(6)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对其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规、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简称设计专篇),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专篇负责。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简称报告书)、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编制人员对报告书或设计专篇质量进行评审[评价机构内部评审用表见附件2.1(我省专门设置的要求,符合50号令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机构管理的规定,更具体、细化。突出强调了服务机构的责任),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编制单位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向委托单位提交报告书或设计专篇。3.全省报告书执行统一编号规则(16位数字,我省首创,一目了然,便于管理。如马矿院的某个评价报告13YP485407588016)。12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51号)(二)、职业卫生“三同时”服务单位要依法规范服务行为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不仅要对项目建成后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价,对施工期在12个月以上的施工阶段的职业病危害也应进行辨识和评价、必要时提出防护措施(创新点)。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报告书、设计专篇的纸质版及与其完全一致的电子版光盘、质量评审表(附件2.1或设计单位用表,强调过程的严格控制)。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将其上半年(下半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汇总表(附件3.1)及其电子版上报其资质审批机关;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将其审批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上年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汇总表(附件3.2)的电子版上报省局。(一项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便于了解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情况,为监管打下基础)13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51号)(三)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法定义务(5)1.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前期预防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属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上的建设项目都应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我省地铁、遂道等涉及地下工程施工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施工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必要时应进行(施工期)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我省创新点)。14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51号)(三)、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法定义务3.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竣工验收;聘请职业卫生专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和连续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规、标准等)对报告书或设计专篇进行评审(附件2.2,规范了专家评审内容,更具体、细化,突出了专家的责任)。聘请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其中本省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专家库的专家不得少于3/5。参与评审的专家要执行回避规定。(强调建设单位主体责任)4.建设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向通知规定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按省局皖安健〔2012〕74号文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提交与报告书或设计专篇的纸质版完全一致的电子版光盘,还应提交质量评审表(附件2.1或设计单位用表)、附件2.2及其电子版。5.建设单位要按照报告书、设计专篇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意见落实相关职业病防治工作。15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51号)(四)、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规范自身和有关方面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6)1.安全监管部门受理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竣工验收资料时,应当审核是否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资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规定、评价机构或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附件是否符合规定(按规定填写、签字、盖章)。2.应当根据工程类别与复杂情况选聘3-7名相关专业职业卫生专家库专家参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将报告书(设计专篇)及质量评审表(附件2.1或设计单位用表)、附件2.2的电子版发给专家审阅3-7日;专家将本人的审核、审查表(附件2.3)电子版反馈给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将各位专家意见发给其指定的一位专家汇总形成综合意见(提前将材料发给专家审阅,为提高评审会效率和报告审查质量提供了保障)。16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51号)(四)、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规范自身和有关方面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3.综合意见认为报告书(设计专篇)存在严重问题、不能通过审核(审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作出不予通过审核(审查)的决定,责令建设单位将有关问题解决后重新申报审核(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意见认为报告书(设计专篇)要做较多修改,安全监管部门将其审核同意的综合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会同评价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整改(修改),在安监部门确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修改)意见(证明、文本)或不整改(修改)的理由并在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会议上进行说明。综合意见认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符合规定、不需要开会当面沟通,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作出通过审核(审查)的决定;综合意见认为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符合评价导则,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参考附件2.4,我省创新点,与国家安监总局的验收表格内容精神一致,更突出了竣工验收时工作的重点)。17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51号)(四)、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规范自身和有关方面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4.安全监管部门在组织审核(审查、竣工验收)会时,应当严格控制参会单位及人员、会议时间,保证会议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参会人员为2-5人,参会专家为3-7人,建设单位参会人员一般在5人以下,评价单位控制在5人以下,设计单位控制在5人以下(参加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一般在3人以下(仅参加竣工验收)。预评价审核会与设计审查会控制在4个小时以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会控制在8个小时以内。安全监管部门应提前与建设单位、参会专家联系,确定会议时间,并在会前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发给参会单位和专家。所有参会人员根据职责提前熟悉有关法规、标准、会议文件,做好会议准备。安全监管部门在会前准备好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意见草案。会上不汇报报告书(设计专篇),仅对报告书(设计专篇)修改意见作说明。(此条目的是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符合目前国家行政审批改革政策背景)18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51号)(四)、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规范自身和有关方面职业卫生“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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