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合同的有效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特殊合同的特殊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情形:1接受奖励、赠与、免除义务等纯获利益的合同2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与其认知能力相适应的合同3日常生活中的格式合同4其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5签订电子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一般误解:有效重大误解:可变更或撤销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显失公平:可变更或撤销欺诈、胁迫:可变更或撤销欺诈、胁迫并损害国家利益:无效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哪些是强制性规定?基本的社会秩序的规定、关于私法自治前提的规定、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和交易安全的规定、基于保护经济弱者的规定,等。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7条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通常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凡是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公共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第二节合同的无效一、合同无效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不按照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而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赋予法律效果。二、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法》第52条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法释[2009]5号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商品房预售人没有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显然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1项和第38条第1款的规定。这些规定虽为强制性规范,但属于管理性的强制规范。对于违反它们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法释[2003]7号没有像以往那样一律认定合同无效,而是规定在起诉前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第2条)。违反管理性的强制规定,在相当的情况下合同无效。法释[2003]7号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10条)。违反管理性的强制规定,合同的效力可能是待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违反了法律关于主体资格的强制性规定,依《合同法》27条为效力待定。6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A《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B法释[2009]5号第10条已经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并具有第4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C《合同法》第53条规定,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条款无效,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条款无效。7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虚伪表示:与相对人同谋实施的、没有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山本敬三)。处理方式:把二者区分开,虽虚伪表示无效,但只要隐匿行为符合有效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范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24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25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第26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第27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三、无效合同的转换本为无效的合同,若具备其他种类合同的有效要件,并因其情形,可以认定当事人若知其无效,就签订其他种类的合同,该其他合同仍为有效的现象。要件:1、须有无效的合同2、该无效合同必须具备其他合同的有效要件3、必须符合当事人的意思实例:法释[2005]5号第25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第二节合同的撤销一、合同的撤销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特征:1、合同的撤销由撤销权人来行使撤销权;2、撤销的对象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二、可撤销的原因1、欺诈2、胁迫3、乘人之危《民法通则》:无效《合同法》:可撤销——不损害国家利益4、重大误解种类:A对合同性质的误解B对相对人的误解C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D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给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E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给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F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旅行方式、履行地点等内容的误解,给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的5、显示公平要件:A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B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C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D非因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原因所导致6、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法释[2009]5号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三、撤销人的撤销权1定义: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法律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2性质:形成权3撤销权人:4行使方式:诉讼(《合同法》第54条第2款)5行使期间:除斥期间1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法》第55条第1项)6撤销权消灭:撤销权人在除斥期间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人自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法》第55条)第三节合同效力的补正一、概述1、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送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符合有效要件,发送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追认,合同归于无效。由于这类合同在有权人追认以前处于有效或者无效不确定状态,因而称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或效力待定的合同。2、有权人如何追认?单方意思表示3、效力未定的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差别?效力二、效力未定合同的情形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A例外有效:纯获利合同或与认知能力相适应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第1款)B追认权的性质:形成权;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生效(法释[2009]5号第11条)C除斥期间一个月(《合同法》第47条第2款)D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撤销权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A相对人的权利保护:催告权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法释[2009]5号第11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旅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法释[2009]5号第12条);被代理人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法释[2009]5号第13条)B相对人的权利保护:撤销权形式: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第48条第2款)C被代理人不追认,相对人亦不行使撤销权时合同效力如何?《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无代理权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责任”如何理解?义务与权利:民事责任: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于缔约后取得处分权时,合同自始有效。合同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而,在受让人为善意且已经占有作为受让物的动产或者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的过户登记手续时,构成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在善意受让人已支付价款场合,权利人可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权利人若仍有损害,可再基于侵权行为主张损害赔偿;在善意受让人尚未支付价款场合,因支付价款的合同义务已不存在,只能向权利人或无权处分人返还不当得利,权利人获得利益的返还后仍有损害的,有权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的赔偿。第四节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一、返还财产返还范围:返还财产为所有物返还时,原物及收益;原物不存在而变为不当得利返还时,现存利益二、缔约过失责任(culpaincontrahendo)1、界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的,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A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B相对人受有损害:信赖利益(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因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机会损失)C因果关系D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A恶意缔约(《合同法》第42条第1项)B欺诈缔约(《合同法》第42条第2项)C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背诚信原则的缔约(《合同法》第42条第3项)D不履行报批义务(《合同法》第42条第3项)E缔约之际,未尽到通知、保密等义务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3条)F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58条)G合同被变更或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58条)H合同不被追认时的缔约过失责任(类推《合同法》第58条)I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类推《合同法》第58条)J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8条)缔约过失责任是侵权责任吗?三、行政责任1、形式:追缴财产、罚款等行政处罚2、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合同法》第5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