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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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二、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制度(一)著作权保护(二)专利权法保护(三)商业秘密法保护(四)商标法保护(五)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三、著作权保护软件的原则软件也是作品,必须遵循固定原则,即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必须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固定原则是在著作权法规定基础上对软件受著作权保护提出的进一步要求,软件只有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四、软件著作权主体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对于特定情况下的软件著作权归属,法律法规有专门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下的软件著作权归属,法律法规有专门的规定:•1、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2、委托开发软件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对于特定情况下的软件著作权归属,法律法规有专门的规定:(2)•3、指令开发软件•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4、职务开发软件•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关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五、软件著作权内容及其限制(一)软件著作权的内容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二)软件著作权的限制1、期限限制2、合理使用3、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的善意使用期限限制•第14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合理使用•第17条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原条例规定:“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属于合理使用。六、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七、软件著作权的司法救济1.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2、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1)项或者第(2)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3)项、第(4)项或者第(5)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商业使用软件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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