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第八章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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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第一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概念(一)一般-----民法上V(二)特别-----外国人在内国,在一般权利能力之外二.法律冲突(一)权利能力的产生---生之标准不同’阵痛说、露头说、独立呼吸说、存活说我国:立法没规定,采用医学标准与母体完全分离,能独立存在分离之际,保有性命影响胎儿的继承权*(二)权利能力终止——死之界定不同1.生理死亡*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制度(2)时间(3)生效日期(4)法律后果三.法律适用(一)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二)法院地法(三)属人法(公认原则)(四)我国:实践中属人法,但法律无明文规定“巴泽恩.朱拉尼器官捐赠案”请问:用以上四种方法适用法律,分别应适用什么法?(五)《示范法》第二十条【普通管辖】除本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权或者当事人依本法对管辖法院另有约定的外,被告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有关被告的一切案件享有管辖权。第二十一条【身份和能力】对因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提起的诉讼,如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而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惯常居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第六十五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适用其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四.特殊问题:失踪/死亡的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一)管辖权1本国法院管辖2住所地国法院管辖3以本国法院管辖为主,以住所地国法院管辖为辅4.我国:无明文规定。一般原则:当事人本国法院。住所地国法院可就被宣告者在当地的法律关系和财产为宣告,但只应在当事人本国法院不愿予闻的情况下才可为之。《民诉》166、167: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和居所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请问:《民诉》166,167与“我国法律无规定”之间的关系?没规定由哪国管辖,规定了在确定了我国管辖后,具体由哪个法院管辖。(二)宣告失踪死亡的法律适用1.属人法2.但视财产情况有其他不同主张:如:《泰国国际私法》11条:外国人的失踪宣告及宣告的效力,除在泰国的不动产外,依外国人本国法。3.我国:未明文规定,实务中:属人法,但对涉及法院地国境内的财产及法律关系的死亡宣告,则依法院地法。“白梅申请杨永平宣告死亡案”问:哪国法院有管辖权?应适用哪国法律?4.《示范法》第二十条【普通管辖】除本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权或者当事人依本法对管辖法院另有约定的外,被告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有关被告的一切案件享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如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第六十六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自然人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被宣告人的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也可以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或者对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决定的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第二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一)概念1.广义:实施的能力+承担责任的能力٧*2.狭义:实施的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关系?(二)取得条件1.年龄2.心智健全,能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三)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1.法定的成年年龄不同(1)为何重要?*(2)各国不同2.关于禁止产制度的规定不同(1)概念(2)差异体现i.原因不同ii.效力不同*中国未明确规定禁治产这一概念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一)国际上通行:1本国法2住所地国法3兼顾本国法和住所地国法4.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特殊规则案例:1861年李查蒂案李查蒂,墨西哥人,23岁,在法国购买8万法郎的珠宝,无力付款,卖方一法国人诉至法国法院。法国冲突法:人的能力依本国法——墨西哥法:25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无效。问:合同是否无效?法国最高法院:法国人并无知悉外国之不同法律以及有关成年的规定的必要,只要法国人无轻率或不谨慎,及以善意与之交易者,其所缔结的契约,应属有效。1、有关商务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2、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5.中国:民法143: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民解(179:定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民解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民解1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票据法》97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荷兰公民马克行为能力确认案”荷兰籍男青年马克,19岁,1998年在中国留学期间,看见一个中国风格的饰品,觉得很有特色,就用随身携带的摄像机与卖主互易。告知朋友后,朋友认为此笔交易不合算。马克遂向卖主要求返还之事。卖主不同意,马克诉至我国法院,称其时年不满23岁(按荷兰法,23岁为成年年龄),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所为民事行为无效。问:马克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答:民解第180条;民法第11条。6.《示范法》第二十条【普通管辖】除本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权或者当事人依本法对管辖法院另有约定的外,被告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有关被告的一切案件享有管辖权。第二十一条【身份和能力】对因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提起的诉讼,如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而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惯常居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第六十七条【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法律行为,如依照其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无行为能力或者仅有限制行为能力,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行为能力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视其有行为能力,但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以及处理不动产的法律行为除外。三.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一)管辖权:1.被宣告禁治产者的本国法院2.被宣告禁治产者的居住地国法院(二)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1.本国法2.法院地法3.被宣告禁治产者本国法及法院地法第三节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法律适用一般原则:属人法:•1、适用范围:•(1)法人成立条件•(2)法人内部关系•(3)法人在内国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4)其他问题•(二)、法人属人法适用的例外•1、法人在外国的能力依活动所在国法律;•2、法人的合并问题•3、我国:民解: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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