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黄陵隆坊至南道德(富县界)公路工程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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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学第十二章赠与合同教学目的: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赠与合同的撤销、特殊赠与的种类及含义。了解赠与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注意赠与合同的订立形式。领会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与法定解除的区别。2合同法学本章要点:1、赠与合同的概念、特征及要素。2、赠与合同的种类。3、赠与合同的效力。4、赠与合同的撤销及履行拒绝。5、识别附负担的赠与、捐助、定期给付赠与、死因赠与。3合同法学一、赠与合同的含义及特征二、赠与人的主要义务三、赠与人的主要权利四、赠与合同的终止(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三)拒绝履行-----法定解除4合同法学赠与合同含义及特征合同终止赠与人主要义务主要权利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法定解除给付赠与物不给付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诺成;民间实践5合同法学一、赠与合同的含义及特征《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于另一方所有,另一方表示接受的协议。转移财产方为赠与人,受领财产方为受赠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6合同法学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7合同法学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8合同法学赠与合同的法律特点:1.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4.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5.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相结合的合同。9合同法学普通的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和经过公证的特殊赠与合同则是诺成合同。10合同法学曹某与陈某两人是好朋友,一日,曹某到陈某家作客,曹某见陈某家里有一幅画很是喜欢,陈某见状对曹某说让我先挂几天就送给你,曹某表示不信,陈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曹某与陈某两人因事发生争执导致关系恶化,陈某一直也就没有将画给曹某,曹某很生气,拿着陈某所立凭据找陈某索要画不成,遂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试分析:(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吗?为什么?11合同法学原告梁婉青与被告梁灼辉是亲属关系(伯侄),曾分别住在南海区盐步沙冲唐家37号混合二层房屋的一楼和二楼。2002年7月2日,被告将其所有的第二层房产赠与给原告,被告妻子黄笑萍作为该产权的共有人没有提出异议,原、被告到南海市公证处(现为佛山市南海区公证处)办理房屋赠与手续,被告将第二层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被告至今没有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诉诸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12合同法学51、甲公司与某希望小学乙签订赠与合同,决定捐赠给该小学价值2万元的钢琴两台,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不愿履行赠与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0律考)A、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法律行为,故甲公司可以反悔,且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尚未交付设备,故可撤销赠与C、乙小学业有权要求甲交付钢琴D、若甲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小学不予赠与,则甲公司不再承担责任13合同法学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9真题)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14合同法学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9)A.属于种类之债B.属于选择之债C.属于连带之债D.属于劳务之债15合同法学(二)赠与的分类1、根据有无特殊情形,赠与可分为一般赠与与特种赠与。(1)附负担的赠与。(2)捐赠。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无偿地将其财产给予他人的行为。(3)死因赠与。死因赠与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赠与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的赠与。(4)混合赠与。混合赠与指含有有偿行为的赠与。如当事人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转让人在转让时明确表示其赠与的意思就是混合赠与。16合同法学2、根据赠与合同的成立与履行的关系,可以把赠与分为现实赠与和非现实赠与。3、根据赠与的目的,可以把赠与分为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赠与与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赠与。4、根据赠与标的物的转让在法律上的管理,可以把赠与分为财产须登记的赠与和不须财产登记的赠与。依照我国法律,房屋所有权变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变动、重要动产如船舶、车辆所有权的变动均需办理登记手续。17合同法学1、一般赠与与特种赠与一般赠与是指不具有特殊情形的赠与,又称为单纯赠与。特种赠与是指有特殊情形的赠与。1)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者第三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又称附负担的赠与。2)混合赠与是指含有有偿行为的赠与,即受赠人负有一定对待给付义务的赠与。区分一般赠与和特种赠与的实益在于:二者在法律适用的规则上有所不同。18合同法学附义务的赠与/附负担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的同时使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合同。1.受赠人应该履行合同所附义务。2.赠与人有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的权利。3.赠与人就赠与财产承担瑕疵担保责任。19合同法学2、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与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区分意义在于:前者在赠与合同成立后,1)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2)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有权要求交付。后者则一般不适用上述规则。20合同法学3、经过公证的赠与和未经过公证的赠与二者区分的实益在于:前者在赠与合同成立后,1)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2)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有权要求交付。后者则一般不适用上述规则。21合同法学4、现实赠与与非现实赠与区分标准:赠与合同的成立与赠与财产的移转时间之间的关系。凡是在双方达成赠与的一致意思表示之时,赠与人即将赠与财产移转给受赠人的赠与,为现实赠与,也称为即时赠与。22合同法学二、赠与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一)给付赠与标的物----------交付赠与物一经交付,赠与人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撤销赠与。(二)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责任188(三)瑕疵担保责任189两种例外:①附义务的赠与-限度内;②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外。23合同法学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B、应由李某承担责任C、应由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D、应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24合同法学瑕疵担保责任189两种例外:一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二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见《合同法》第191条25合同法学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搬家时,见郑某家一直没有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6合同法学三、赠与人的主要权利(一)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指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财产转移前,赠与人可以依其意思自由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1、前提---前2、范围---实践合同3、方式27合同法学其行使应符合如下要求:1.前提:任意撤销权应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行使。2.范围:任意撤销权仅适用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无任意撤销权。3.方式: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行使的方式,可以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以书面形式行使。28合同法学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的儿子的生活,钱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手提电脑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29合同法学(2)如果已经将手提电脑交付给孙某,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30合同法学(二)法定撤销权—全部的赠与合同-前或后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可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法定撤销权特点:1.主体不仅包括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包括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2.期间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31合同法学3.事由: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4.适用:全部的赠与合同。5.后果:法定撤销权行使后,除了免除赠与义务外,在赠与义务已履行的情况下,还发生返还赠与物的后果。32合同法学(三)拒绝履行抗辩权—法定解除权拒绝履行抗辩权,是指赠与合同订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了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拒绝履行赠与义务。适用范围:诺成合同-2前提条件:未履行33合同法学1.条件:①拒绝履行抗辩权须在合同生效后行使。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已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2.行使效果:①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同时消灭。②如果赠与合同附有义务,而且受赠人已履行该义务,拒绝履行抗辩权行使后,赠与人应返还受赠人履行义务所产生的利益。34合同法学四、赠与合同的终止(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1861、撤销赠与是赠与人单方面的权利。2、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即交付赠与标的物或登记之前。3、对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可任意撤销。35合同法学(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192-1941、赠与人的法定撤销事由19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事由(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三个条件:侵害行为;严重;赠与人或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个条件:负有义务;不履行;有能力。(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36合同法学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事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仅在赠与人不能行使撤销权的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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