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破产法律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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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破产法律制度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债务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通常从广义上理解,不仅包括破产清算程序,和解、重整等法律制度。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二、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调整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破产清算的法律。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和解、企业重整等制度的法律。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三、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概况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实质要件——债务人发生了破产原因。破产原因,亦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标准。我国破产法采用概括主义规定的破产原因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停止支付债务。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企业破产原因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且“资不抵债”;对于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是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三是清算企业申请企业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资不抵债”。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二)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均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人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二、破产申请的受理1、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和裁定审查两方面——形式要件(破产能力、诉讼能力等)和实质要件(破产界限)债务人或清算企业提出——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权人提出——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收到通知7日内提出,异议期满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2、人民法院进行通知和公告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三、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效力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2、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交付财产。(故意违反,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义务。)3、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先向甲企业支付货款,付款3日后,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100吨的货物,乙企业如约支付货款,但甲企业由于其他原因拒绝交付货物。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甲企业向乙企业交付货物,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企业仍然拒绝执行判决,此时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甲企业中100吨的货物。同时,另一法院受理了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因此,人民法院应该中止强制执行程序,暂时解除对甲企业货物的查封。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5、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三节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一、管理人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企业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物,并负责监管和解、重整程序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二、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第三节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第三节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二)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几个概念1、破产撤销权【案例】管理人行使撤销权案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仍于2008年4月23日向其控股股东清偿了一笔到期货款。2008年12月19日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公司破产申请。问题: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撤销其向控股股东的清偿行为?第三节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1)含义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第三节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2)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第三节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第三节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3、取回权【案例】乙公司追回货物案人民法院在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查明乙公司已将合同约定的货物发运买受人甲公司,但甲公司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问题:1、该运输途中的货物,乙公司是否有权追回货物?2、管理人是否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第三节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1)含义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与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特别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第三节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2)取回权的行使①行使的时间: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回权人得随时向破产管理人请求取回财产。第三节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②行使的方式:对取回权无争议时,取回权人只能直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权利,不得擅自从破产人处拿走财产;对取回有争议发生时,取回权人应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其权利。第三节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4、别除权【案例】乙公司的优先受偿案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债务,且甲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设备向乙公司设置了担保。问题:如果甲公司破产,乙公司是否可以以设置担保的80万元设备优先受偿,而仅以剩余20万作为破产债权?第三节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1)含义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三节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2)行使的法律效力第一,行使后,别除权标的物的价款(100万)超过所担保的债权数额(80万),超过的部分(20万)应纳入破产财产;第二,行使后,有担保的债权数额(80万)超过了别除权标的物的价款(60万),未受清偿的部分(20万)不再行使别除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从破产财产中按比例受偿;第三,别除权人消极行使别除权(放弃别除权80万)后,别除权转化为破产债权(80万),依破产程序参加破产分配,别除权的标的物(如100万)转化为破产财产,用以清偿破产债权。第三节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5、抵销权【案例】乙公司行使抵销权案甲公司与乙公司某年7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五间房子出租给乙公司,经营期限为5年,自当年7月5日计算租期,每年租金为10万元,每年支付一次,在当年10月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货物,乙公司为出卖方,甲公司为买方。甲公司支付货款为20万元。08年7月13日,其他债权人申请甲公司破产,指定管理人对甲公司债权债务和财产清理与清算,乙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提出以其所欠甲公司某年10万元债务,以甲公司欠其10万元债务相抵销,租赁合同解除,剩余10万元货款做为债权予以申报。问题:乙公司要求是否符合规定?第三节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1)含义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第三节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2)特征①行使的主体只能是破产债权人;②不受债务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民法抵销权——已到期的债务,同种类;破产抵销权——均视为到期,都以金钱给付为原则。③破产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务,只能成立于破产宣告前。第三节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3)行使的法律效力破产抵销权一经行使,产生在相同数额内(10万),破产债权人和破产人的债权归于消灭的法律效力。破产债权人(20万)行使抵销权后,其超出抵销债权额范围之外的债权(10万),仍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按比例清偿;破产人(20万)超出抵销债权额范围之外的债权(10万),仍为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应予以收回。第四节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一、债权的申报1、破产债权的概念破产债权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取得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第四节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2、债权的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里,由法院来确定具体申报期限。第四节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临时性机构。作出的决议一般由管理人负责执行。第四节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第五节重整与和解一、重整(一)重整的概念重整指企业发生破产原因或陷入债务危机时,虽然企业处于困境但可预见能够重建,企业依法申请调整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我国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由于其程序复杂、费用高昂、耗时很长,实践中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第五节重整与和解(二)重整申请申请时间: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受理后破产宣告作出前。申请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三)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第五节重整与和解二、和解制度(一)概念和解是预防债务人破产的法律制度之一。在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以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如能获得通过,再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执行,可以避免被宣告破产。和解较重整程序简单,更加适用于中小型企业。第五节重整与和解(二)和解申请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破产清算申请和重整申请——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受理,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第五节重整与和解(三)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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