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代理合同甲方:有限公司乙方:甲方为“某某”商标在中国注册的权利所有人,并根据《商标法》拥有“某某”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及分销之权利。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作为甲方的经销商在指定地点经营由甲方提供的“某某”服饰系列产品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经营形式第一条一、本合同为期壹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二、甲方授权乙方在在地省市县经营某某品牌服饰,乙方具体经营地址为:,面积平方米。乙方作为甲方的类销售商,以类政策经营,试行三个月,甲方将根据第三章的财务政策对乙方进行考评,若乙方超出指标或未达考评指标,则甲方有权调整相应销售政策。第二章商标使用及店堂形象第二条一、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商标代理费用人民币壹万元,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约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期限与本合同期限相同(其中商标代理费不返还,保证金合约到期后不计息返还。)二、乙方在代理“某某”品牌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充分的维护“某某”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乙方在店堂广告、橱窗陈列、招贴、宣传品(泛指用于宣传、介绍“某某”商品的一切物品)以及其他媒体上使用“某某”商标时,应当与甲方提供的“某某”商标样式的文字、文体一致,但可以同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擅自改变扭曲“某某”商标的文字、文体,不得经营销售没有“某某”商标标识的商品,否则,甲方将取消经销代理权、扣除保证金直至终止本合同并通过法律追讨乙方的赔偿责任。第三条乙方应当在其所有或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店铺设“某某”专卖店、专柜、店中店。如因场地原因,使本合同在签定后15天内不能履行,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销代理权,已收的商标使用费和保证金不再退还。第四条为保持“某某”专卖店、专柜、店中店的特色及形象,店铺装修设计、橱窗、陈列、招贴宣传等,均由甲方提供统一具体设计布置图,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标准设计布置“某某”专卖店、专柜、店中店。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五条乙方在获得甲方具体装修设计、布置方案后须提出施工进度及施工期限函告甲方并及时组织施工。如因营业场所装修达不到甲方统一要求,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六条乙方的“某某”专卖店只能销售“某某”商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除“某某”(商品以外的任何商品,并不可在“某某”专卖店内以任何方式为非“某某”商品作任何形式的广告招贴与宣传等。否则视为乙方违约,违约金2万元,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第三章财务政策第七条一、甲方按市场零售价的折向乙方供货品。二、乙方须按甲方所规定的金国统一零售价出售货品,不得擅自提价销售或低价倾销,乙方最低不得低于折销售,遵守甲方规定的价格政策,不得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销售产品,否则甲方将按乙方当月零售额的5%扣除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八条一、在日常工作中公司将会帮助经销商调剂库存,通过调拨等形式解决部分积压问题。二、如公司推出整体促销活动,乙方应给予配合统一行动。(折价、促销货品之供货折扣局限于公司规定的促销日内执行,乙方不得自行更换促销日期,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以免费促销品支持及差价返点)。三、乙方做任何促销活动都须经甲方同意方可执行。第九条一、乙方首期进货货款共计人民币万元,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并自动放弃本合同中相应的权利。二、为保证店内货源充足,陈列完整,店内货品最低保有量为(存货量):春夏季件,秋冬季为件(由专卖店的店铺铺货量加半个月指标销售量),若乙方未能达到规定的最低标准铺货量,甲方将自行铺货并视为乙方补货。第十条一、乙方一年分四季(春、夏、秋、冬)可享受当季首配货品总进货额的30%的换货率,补货货品按当季补货总进货额10%换货率,不能累计,当季结清。(配饰品不享受退换率,如皮带、腰链、包等)。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店内可调换货品只可调换当季货品。二、甲方在每季末将安排固定的调货时段,乙方当季可调换货品必须在此时段内返回公司,逾期不予处理。在此规定时间之前,乙方若需调换货,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调换。第十一条乙方需要指定返回的货品必须将换货申请单传真至甲方,经甲方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返回。准换货品须保持清洁且完好无损(未经使用、加工、损坏缺件、无污损及吊牌齐全)。第十二条甲方要求乙方调出货品(不计入换货率),乙方在接到调货单后二日内调出,否则视此款原进货折扣买断。第十三条一、甲方实行款到发货的结算方式,恕不赊欠货款。二、货物的运输单位由甲方指定认可,运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免费代办托运并免费将货品从甲方仓库运至乙方指定托运处,运输途中的过路费、进站费、搬运费由乙方承担,如发生甲方代付运费,则甲方每月从乙方货款中扣除。运输过程中,如出现货品遗失或延误等意外情况,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联系、查询。第十四条一、乙方的最低年购货金额为万元人民币(年进货额-年退货额-店内剩余库存可调换货品-促销返利=年净进货额)二、每季度进货指标如下表季度第一季度(2.3.4)第二季度(5.6.7.8)第三季度(9.10)第四季度(11.12.1)合计三、甲方对乙方的进货额分四个季度进行考核,根据合同指标,乙方须于合同签署后三个月内完成进货额万元以上,若未达指标,甲方有权将供货折扣上调至折供货。若乙方三个月内完成到销售额万元以上,则甲方需将乙方调整为类经销商,并将供货折扣降为折四、若乙方达到以上要求,同时首配产销比达80%以上,并完成年进货额万元以上(含),甲方给予按乙方年总进货额的%给予返点,完成年进货额万元以上(含),甲方给予按乙方年总进货额的%给予返点。返点款项以装修费或广告费的形式兑现。第四章定货第十五条一、乙方必须参加甲方每年四季的产品订货会,共计四次,乙方每次订货款数量必须不低于件,二、甲方为乙方提供所定之产品折供货,调换货率为所定之产品的总金额的10%(不包括买断部分的金额),买断部分以折供货,无调换货率。若实际进货数量超出定货数量,则超出部分将按以上第三章第七条第一款及第三章第十条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三、乙方享有所定货品的优先上市权及补货优先满足权,乙方所定货品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分批配发。未定货品在上市时比例为1:1:1,若乙方需调配甲方已无库存货品,须以买断形式由甲方从其他定货客户处调配。四、双方确定定货款式及数量后,乙方应于签定定货合同后5日内交纳其定货货品的总金额的30%作为定金,此定金在乙方所有定货发送完毕后甲方以货款形式返还。第十六条当定货合同约定发货时间已到,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配发货品,则甲方将发出定货执行通知,并扣除乙方未发足金额的30%的定金。第五章广告及宣传品第十七条一、甲方在每个季节、每次新产品推出之陈列(包括橱窗陈列设计)均由甲方制作成灯箱片、喷绘画等。乙方每年度必须配合甲方更换灯箱片至少四次以上,甲方收取成本费用。二、乙方新店开业,甲方将赠送其首期进货额的2%的促销用品,超出部分由甲方按成本价向乙方收取制作费用。第十八条乙方必须使用购物袋,所有购物袋由甲方统一组织制作,以成本价提供给乙方使用。第十九条一、为了确保“某某”的店堂形象统一,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指定的专用货架,货架由甲方以成本价提供给乙方。二、道具及货架货款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后五日内打入甲方指定帐户,否则因货架影响乙方正常开业,甲方不予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条乙方必须以年实现零售金额的1.5%在当地投入广告,广告计划可由甲方帮助提出,由乙方负责实施,或乙方自行提出,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自行实施。第六章店堂管理第二十一条一、乙方根据甲方授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某某加盟店零售某某服饰,同时必须在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中开出相应的店数。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另设加盟店或都零售店。二、乙方应设立足够、有效的管理机构管理“某某”专卖店的营运及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确保“某某”的声誉和高效益的经营,并将管理机构名称及人员组成在开业前书面通知甲方三、乙方须在新店开业后,配备一台传真机,并安装电脑系统。甲方将安排人员为乙方安装相应的终端软件,与甲方营销系统相连。第二十二条乙方应在开业前至少15日内向甲方书面递交第一年销售计划。开业后,应当于每日早9:00前通过传真或电脑向甲方传送前日的销售日报表及补货报表,在每年的一月底前向甲方书面递交上年的销售年报和当年的销售计划。第二十三条乙方提供正确的销售数据、库存数据是甲方进行货品分析、调、配货及促销时的依据。因此,乙方应接受甲方有关人员对其库存盘点及有关帐目的核实,如发现乙方谎报库存、销售数据以获取甲方的促销所补差价时,甲方有权按谎报货品的零售价的300%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第七章人员及培训第二十四条乙方必须招收2名以上营业员。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标准选择录用“某某”专卖店的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某某商场专柜被录用的管理、销售人员应统一穿着甲方指定的“某某”制服,制服及配饰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二十五条一、甲方应当为乙方培训管理销售人员,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企业理念、文化、产品知识、导购技巧、货品陈列、橱窗陈列、营运管理等等。二、乙方在开业准备期间的关于企业理念、管理、营运等方面的培训,由甲方免费提供。甲方派员培训、扶植,发生的交通费、出差补贴等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培训期间所派人员食宿费用。如乙方要求延长培训时间,则超出时间所需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三、乙方如需甲方提供额外的培训,向甲方作书面申请。经同意,甲方将酌情收费。第八章商业道德第二十七条一、对双方相互提供的各种资料,双方的管理及销售人员均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管理人员、销售人员违反本规定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应给予两倍损失额的赔偿。乙方有关销售资料、数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向外透露,凡来往的信函、报表等均为公司内部秘密,乙方除与甲方联系外,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否则视为泄密,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上述标准索赔。二、本公司洽谈过程中,所涉及有关资料、数据、方案、计划等属于甲方专业内容,均为甲方专有技术秘密,乙方应予保密,否则视为侵权。三、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终止后,甲方在合同期间授权乙方经营运作的专有管理方式及相关资料、数据、图案、场地布置、货柜样式、购物袋等等均同时终止,乙方如以任何形式继续使用或变相使用,视为乙方侵权。第九章合同的解除、终止、续订及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任一方若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2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并承担一切损失。第二十九条一、乙方不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转让于第三者,或者停止营业,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或停业的,需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二、乙方需要续订本合同,应在本合同期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合同。第三十条一、本合同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后,所有货品必须在合同终止后15天内处理完毕(在代理区域内)。(若甲方考查人员发现乙方在逾期后仍在销售某某产品的,则保证金不予退还)二、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使用具有“某某”标志的商标,必须将店招、货架及其他带有“某某”.标志的硬件设施予以拆卸并拍摄照片。三、合同终止后,乙方将拍摄的照片,授权书,授权牌,销售代理合同等一起寄回公司,货款两清后一个月内退还乙方保证金。四、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销售甲方货品,或低价倾销积压剩余的甲方货品,否则视为侵权。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违约金设定为2万元人民币,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义务的,须向守约方支付上述违约金,并视情况继续履行或终止合同,但各条款中已有规定为违约金额或计算方式的,适用条款。第十章其它事项第三十二条如发生讼争,先由双方友好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同意送达温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第三十三条经营中乙方在本地发生纠纷以及本身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壹份。第三十五条若发生人力不可抗拒事件,不在本合同规定之内。第三十六条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附属条款甲方:有限公司乙方: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签约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