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劳动合同法及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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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法规解读本次讲座的内容一、劳动合同法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三、休息休假及相关四、劳动争议及相关第一部分劳动合同法一、适用对象二、合同的订立三、合同履行四、合同的解除五、合同的终止六、规章制度的制定七、关于劳动关系处理几个重要文件一、适用对象一、用人单位的适格条件二、劳动者的适格条件二、哪些是不适用一、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二、雇佣劳务关系不适用三、学生实习三、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类型(一)有固定期限(二)无固定期限(三)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四、合同类型的不同一、有固定合同有明确期限。二、无固定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三、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范,最大不同是合同终止不须支付经济补偿。五、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点要点一、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二、书面劳动合同三、约定试用期六、试用期期限合同期限试用期大于或等于三个月但小于一年不得超过1个月大于或等于一年但小于三年不得超过2个月大于或等于三年或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得超过6个月七、试用期要点一、法律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二、法律明确,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内的。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三、法律明确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类岗位的80%且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四、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五、试用期是法定的,不得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延长。八、招用员工时用人单位必须告知的事项单位必须如实告知员工:一、工作地点;二、工作条件;三、工作内容;四、职业危害;五、安全生产状况;六、劳动报酬;七、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九、合同订立方面的法律责任一、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满一个月起支付两倍工资。二、用工之日起一年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法律没有明确此种情形是否须支付两倍工资。三、违规约定试用期。按试用期满的工资标准为基数,以超出法定试用期的期限为系数,计发赔偿。十、无固定合同适用条件:一、连续工作满10年;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实行双十规定;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大的变化:无须双方同意为前提。法律责任: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的,自该签订之日起支付双倍工资。无固定合同与有固定合同的区别一、无固定劳动合同和有固定劳动合同的区别。二、目前广东省的政策环境下此两种合同的区别。1、对于《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合条件的86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没有区别。2、对于其他员工,唯一区别就是经济补偿金的起算年限有区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点连续工作满10年,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到期,单位能否终止?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能否终止?合同解除的程序、规定非常严格,处罚非常重。十一、合同履行一、合同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二、几种情形下合同继续履行1、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由新用人单位承继履行的原则。2、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十二、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定义二、合同解除类型(一)协商解除(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因用人单位过错使劳动者解除(四)因劳动者过错解除(五)劳动者单方解除(六)试用期解除三、合同解除的程序十三、合同解除与经济补偿一、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1、用人单位先提出的协商解除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3、因用人单位过错使劳动者解除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1、劳动者先提出的协商解除2、因劳动者过错解除3、劳动者辞职(单方解除)4、试用期内解除(无论谁先提出)。需用书面证据或相片、录相)等一些有效的书证后,履行通知送达义务十四、协商解除一、协商一致的原则二、谁先提出来后果是不一样(一)用人单位先提出,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给经济补偿。(二)劳动者先提出,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十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一、适用条件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二、单方解除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如果提前30天提出,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提出,在第1的基础上另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待通知金(即多一个月经济补偿)。十六、因用人单位过错的解除一、适用条件1、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如工作服、体检);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4、单位违规损害劳动者权益;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定(变更)劳动合同。二、法律责任劳动者可以主动要求解除并按工作年限要求经济补偿。三、要点1、工资支付(支付不足额、支付不按时、没有或者少发加班工资);2、社会保险的缴纳;3、劳动保护。十七、因劳动者过错的解除一、适用条件1、严重违纪或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损害;3、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工作造成影响或者单位提出异议,劳动者拒不改正。4、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让单位签合同。5、被追究刑事责任。二、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补偿十八、劳动者单方解除一、试用期内解除提前3天提出二、试用期后的解除提前30天提出三、要点1、这里所说的天均为自然日2、只要没有参加单位专项培训、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按规定提前即可不负任何违约赔偿责任;3、没有按规定赔偿须负赔偿责任。赔偿金是有损失才有赔偿,并由单位举证。十九、违约金要点一、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参加单位的专项培训签订了培训合同或竞业限制,才能约定违约金。二、只要不是上述两种情形,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类型违约金无效。三、违约金责任如果是双向的法律处理。二十、不得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体检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内;二、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二十一、试用期解除一、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须说明理由。二、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须为法定事项: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胜任工作、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二十二、合同解除的程序一、事前告知工会;二、工会有权纠正;三、单位听取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二十三、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终止的定义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退休不完全一样)3、劳动者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4、单位宣告破产5、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三、无固定劳动合同在前述2~5点情形也可以终止。二十四、终止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一、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1、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愿意以原条件(或提高条件)续订合同;2、单位宣告破产;3、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二、要点,期满个人不愿意续订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二十五、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一、除下列情况,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一年一个月计算。二、例外1、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具体解释见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2、此种情况的职工是从入职时起算工作年限,并按此计算经济补偿。三、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经济补偿。二十六、合同解除终止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①出具证明书②十五日内办理转移手续③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④合同文本保留两年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二十七、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区别一、主要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不同二、合同解除,所有职工均须按工作年限进行一年一个月支付经济补偿。三、合同终止,除86930的职工外,其余均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四、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待通知金支付的问题。二十八、经济补偿的计算一、基数: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二、系数:按工作年限结合国家规定计算。三、例外(一)高收入人群,人员基数系数均封顶。(二)由于目前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实施分段计算。有部分情形原来的经济补偿封顶,有部分不封顶。记忆即可。二十九、劳务派遣一、什么叫劳务派遣?二、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一)劳务公司与员工订立二年以上劳动合同;(二)无工作期间,员工仍然可以拿最低工资以上的工资(三)劳务工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四)劳务工可以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拿经济补偿。(五)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三十、非全日制用工一、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二、非全日制用工我认为适用的岗位:清洁、保安等三、优势:1、可以订立口头协议;2、可以随时终止用工;3、不须支付经济补偿;4、目前政策只需缴纳工伤保险。三十一、规章制度的制定一、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要公示、告知劳动者。工会和职工有权提出意见。但最后的决定权在企业一方。二、下述事项必须按前述程序制定: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3、休息休假;4、劳动安全卫生;5、保险福利;6、职工培训;7、劳动纪律;8、劳动定额管理。9、其他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三十二、关于劳动关系处理几个重要文件一、劳动法;二、劳动合同法三、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四、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五、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六、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部分社会保险一、目前的社会保险共有5大类:1、养老保险;2、医疗保险;3、失业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二、住房公积金一、社会保险的征缴基数一、根据职工上年度(1~12月)的平均工资确定本年度7月至下年度6月的缴费基数,由双方签认。二、缴费基数有上下限。1、养老保险省社平工资×60%=个人缴费基数=省社平工资×300%2、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市社平工资×60%=个人缴费基数=市社平工资×300%3、住房公积金市最低工资标准=个人缴费基数=市社平工资×500%二、养老保险一、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领取养老金。二、其余人员均须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领取养老金。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达领取养老金条件,两种方式处理:1、延长缴费,满足条件时方可领取养老金。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余额三、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一、个人部分,8%二、单位部分:1、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本市城镇户口职工:20%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员工、自由职业者、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12%个人缴费部分全额划入个人账户。单位部分全额由单位统筹。四、失业保险一、单位缴费比例:2%二、个人部分1、个人缴费比例:1%2、非城镇户口不缴纳、五、医疗保险一、缴费比例:1、单位部分:8%2、个人部分:2%二、补充医疗保险15.14元/人三、重大疾病保险5元/人六、医疗保险待遇一、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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