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脱硫工程B标段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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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号: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600MW机组脱硫岛工程B标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二○○六年十二月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600MW机组脱硫岛工程B标段施工合同2第一章建筑安装施工协议书本协议由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与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四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2006年12月24日商定并签署。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一期2×600MW脱硫岛A标段工程于2006年12月28日开工,2007年11月30日通过168小时试运行。通过2006年12月23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商为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所做的投标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1.2本合同按发包人最终审定有效的施工图预算的87%(即下浮13%的费率)+设备代保管费(¥32.0万元)进行结算,为固定不变费率和价格;1.3单项变更:指对某一分部工程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的总和,包括工程量增减、设备型号变更、材质变更等,包含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返工拆除费。工程变更只调整较大费用的设计变更,即单项变更包干费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费用不调整(总价降13%后的):(1)单项变更工程费:即一份设计变更单,引起单项工程建安工程费(不含设备费)增减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设计变更视为一般变更不作调整;(2)但每个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现场签证、优化设计、设计标准变化等凡需调整费用的,统视为单项设计变更)造成工程费增减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可进行调整(如增减额总计6万元,则应先减去5万元,实际仅增减1万元)。(3)承包人采购自供材料价格变动、材料代管及材料设备的二次倒运不调整;(4)设备的暂时脱供导致短期(30天内)停窝工不调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工程变更。1.4本工程投标报价包括工程设计的全部施工图部分。设计施工图部分投标报价指:按招标人按有关规定审定最终有效的施工图预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执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2002年2月21日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和《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其中:临时设施费按2%计取,含单项变更包干费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费用】,建筑材料三大材价格执行合同发生年的《中国建材价格网》中太原的信息价,地方建筑材料执行定额价格而不予调整。1.5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合同价格应为本标段工程的施工和维护而发生的各项应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机械、劳务、材料、管理、竣工图资料提供、利润、税金、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报价中应包含单项变更包干费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费用]、责任等。1.6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a)本合同协议书(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b)中标通知书;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600MW机组脱硫岛工程B标段施工合同3(c)合同条件及附件;(d)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遗书,如果有);(e)投标文件(含承包商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1.7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1.8考虑到项目法人将按下条的规定付给承包商各项款额,承包商特此立约,向项目法人保证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竣工、保修。1.9考虑到承包商将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项目法人特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格和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1.10本协议书在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后,以及保修期满由业主发给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11本协议正本二份、副本十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项目法人代表(签名):承包商代表(签名):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项目法人(公章):承包商(公章):地址:忻州市河曲县文笔镇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工行山西河曲县支行开户银行:帐号:0512042809022108133帐号:电话:0350-7272301电话:传真:0350-7272047传真:邮政编码:03650邮政编码: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600MW机组脱硫岛工程B标段施工合同4第二卷通用条款一、定义和解释1.1定义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a)(1)项目法人指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商同意外)。(2)承包商:指其投标已为项目法人所接受,并与项目法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3)分包商:指承包商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项目法人批准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指名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分包商应是与承包商无隶属关系且在经济上是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单位)。(4)监理工程师:指项目法人为本合同目的委托的或指定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第2.2条”规定,指派常驻现场的授权代表(简称:总监代表)。(6)项目经理:指由承包商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合同工程的代表。(7)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商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b)⑴合同:指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投标书、投标书附录、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⑵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部颁规范、规程;标准,或由承包商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补充。⑶图纸:指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和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由监理工程师签署、项目法人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商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计算书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⑸投标书附录:指直接附在投标书(函)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组成部分的附录。⑹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生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c)(1)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接到根据“第38.1条”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但下述要求为开工的先决条件:开工已获项目法人批准。(2)竣工日期: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3)分部试运:分部试运指从中压厂用母线受电开始至整套启动试运开始为止。包括单机试运和分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600MW机组脱硫岛工程B标段施工合同5系统试运两部分,单机试运是指单台辅机的试运,分系统试运是指按系统对其动力、电气、热控等所有设备进行空载和带负荷的调整试运。(4)整套启动试运即整套启动调试:指从烟气引入脱硫系统开始,到完成168移交生产为止。(d)⑴合同价格: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支付价款总额。⑵预付款:由项目法人根据合同规定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⑶中期支付证书:除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工程师审核、项目法人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⑷最终支付证书:按“第57.11条”签发的支付证书。⑸质保金:指项目法人根据“第57.7条”扣留的款项。(e)⑴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下文所指的设备)。⑵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下文所指的承包商装备)。⑶合同工程或“合同段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⑷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⑸承包商装备:指属承包商所有(或租赁)的,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⑹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临时管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等。(f)⑴天: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⑵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⑶书面: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传真、电报。1.2标题和边注:本合同条件中标题和边注不应视为本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边注。1.3书面通知:除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或予以批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意、否定,或作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1.4通讯地址1.4.1项目法人的通讯地址是: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1.4.2监理工程师的通讯地址是:济南市华龙路1665号1.4.3承包商的通讯地址是: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600MW机组脱硫岛工程B标段施工合同6二、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2.0(a)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b)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项目法人的专门批准:(1)根据“第4.1条”,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非重要单位工程部分;(2)根据“第38”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3)决定“第41条”项下的工程延期;(4)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5)确定“第50.5条”项下的索赔额;(6)根据“第55.2条)审查分包商。(7)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c)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项目法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商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61.3条”规定,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报项目法人批准后通知承包商。(d)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2.1总监理工程师为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的全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责委托其他监理工程师执行。2.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总监代表履行和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按“第2.3”委托给他的职责与职权。总监理工程师权限的委托2.3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委托总监代表履行和行使合同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职权,但应按GB50319规定范围进行委托,并可以随时撤回此委托。这种委托和撤回委托必须写成书面文件,得到项目法人批准且在向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各送一份副本后才生效。总监代表根据上述的委托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函电等,都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同等有效。但:(a)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纠正指令;(b)如果承包商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总监理工程师询问,总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监理人员的任命2.4监理机构调协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可任命总监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并为其配备一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600MW机组脱硫岛工程B标段施工合同7定数量的测量与试验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应将上述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在其职权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履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安全监理与费用控制职责。书面指令2.5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商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果承包商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的3天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上述书面确认,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口头指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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